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时间:2024-05-25 08:4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谭仲池
二○○二年二月五日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为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市属及市属以下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生产经营性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贴;
(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一并缴纳。
缴纳方式如下:
(一)失业保险机构以“特定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从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收取;
(二)用人单位以支票或者现金缴纳。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非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后的20日内按其应当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县政府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报市政府研究后,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门应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留足2个月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并支付备用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被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但剩余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享受待遇期限时,可将剩余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仍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专职人员)的工龄视同为其本人和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第二十五条 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年,按就业地标准支付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得支付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者认可的职能技能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或者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但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等于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在本人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范围内凭医疗费报销单据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危重病人的,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对其家属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抚恤金按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3人以上,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交通事故而致病、伤、死亡的,不得申领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原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其中,平产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难产按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必须按月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并报告求职情况,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征股兵役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股役期满或退伍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2次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之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职工人事档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认可,经确认后将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八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定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计算。
第四十条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
第四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拟制失业保险的预警制度,监控、发布失业率;
(三)领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核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和专项事业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工作中的下列事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依法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社会团体,是指纳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专职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民办医院、民办科技、信息、咨询、中介机构,民办社会服务组织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管理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考务费、学杂费和职业介绍费的结算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外地驻长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背景再定位

在从面上描述《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之前,有必要细究一下其背景时代到底是明是清。

清人谈迁谓“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是说清初立法并未真正贯彻“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只简单抄袭《大明律集解附例》。尽管如此,历经四次大的修律活动,以及律文基本定型后的定期增修附例,清代的法律制度从照抄到发展,最终形成了一定特色。所以,为了能对红楼世界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法制认知,相较于“明清法制”的笼统说法,自以分而别之为宜。

判断红楼世界是明是清,或依“假托前朝,借古讽今”的中国古代小说传统,或依小说中人物的服饰、饮食、口语等,种种证据不一而足。这里仅就薛蟠系列杀人案,提出两点法制史上的证据。

第一个证据是五级审制度。薛蟠杀张三一案,经太平县初审定性为过失杀人后,行文上报。在第九十一回中,薛蟠寄信给薛姨妈说明进度:“但昨日县里书办说,府里已经准详,想是我们的情到了。岂知府里详上去,道里反驳下来。”在第九十九回中,又有刑部题本,“据京营节度使咨称……应令该节度审明实情,妥拟具题。”由县而府而道而节度而刑部,无疑是五级审制度,这是清朝在司法制度上分别于明朝的特色之一。至于以“道”指代“提刑按察使司”,以“节度”指代“总督巡抚”,正是“假托前朝”的小说家手法。

第二个证据是讼师状况。讼师兴起于明朝中下叶,他们精通法律条文,除了代人写状子外,在明末还可以到公堂上代人发言。有一些新上任的官员为此在书信中抱怨:两造讼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他简直不知该如何断案。

满清入关后,对讼师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措施,尤以乾嘉期间为最。严治讼师定例禁止任何人代写状子或提供过堂建议,并将积惯讼师视为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来定罪量刑,“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薛蟠杀冯渊一案,未见讼师踪影;而薛蟠杀张三一案,讼师“好先生”也只是收银子出主意,不见捉刀代笔之举,更遑论代人发言了。这恰可作为间接证据,佐证第一个直接证据。


司法不分权

钱穆谈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时有一结论,“在中国整部历史中,除‘士人政权’外,常有一种特殊的政权,我此刻则称之为‘部族政权’。”清代是满族的集体专政,以皇帝为权力行使代表。因一切权力皆可归结为皇帝这一符号,投射于其背后的满族政权,是以并无权力分立一说。在司法权外部,地方官尤其是州县官以行政兼理司法,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在司法权内部,地方行政官员不仅要主持庭审和作出判决,还要主持勘查、讯问和缉捕罪犯。

司法外部不独立,内部不分权,某一审级上竟无同级权力相互监督制约,只能寄望于官员的道德自制,腐败之后果避无可避。于是《红楼梦》中有应天知府贾雨村徇情枉法,乱判葫芦案;太平知县受贿枉法,翻掌之间颠倒黑白。哪怕是不同审级上的监督,也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腐败成本与收益相比,几可忽略不计。刑部否决了太平知县的误伤定性,最终认定薛蟠斗杀张三,那太平知县“不过认个承审不实,革职处分罢,那里还肯认得银子听情呢?”

现代中国借鉴了西方的分权经验,按国情设计了精密的司法制衡制度,并不断改进发展,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追求在每一件具体的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如刑事司法权,因关乎个人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故被细分为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又如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从自己接受委托到委托社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貌似一个不起眼的细微转变,却反映了法院自我改革的探索。


法官不专业

清代沿袭前朝体制,尽管地方官员首要职责是行政,但他同时也是司法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通晓法律成为官员履职的基本要求。《大清律例·吏律》要求官员能够“讲读律令”,即熟读律例,讲明律意。然而,科举考试早已取消了法律方面的内容,无此刚性约束,“讲读律令”之考核条目形同具文。

应天知府贾雨村和太平知县经由科举正途出身,做官前学的是四书五经和诗词歌赋,做官后又无强制性的法律考核要求,也难怪他们在审案中表现得不够专业。相形之下,太平知县似乎比贾雨村表现得要稍微专业一点。毕竟贾雨村丢官又得官,两次为官时间加起来不过一年左右,太平知县多了几年的社会历练和司法实务经验,坐堂问案的卖相自然要好看些。却也限于好看些罢了,内里则仍不外是那么回事,好比墙上画大饼——中看不中吃。

今天的中国法院,法官的专业化已成常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正式施行后,要想成为法官,无论是否法科出身,均需通过司法考试。跨过了这一门槛,一般还需经过见习法官阶段的实务训练,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往小里说,这是法律行业专业性的正当体现;往大里说,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人物不自由

人物的命运是具象化的。读者在关注人物命运的同时,可能经由具象化的阅读体验去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说:“法律与文学提供了一种可能。”

在第五回中,贾宝玉神游太虚境,品“千红一窟”茶,饮“万艳同杯”酒,实系作者曹雪芹自述《红楼梦》主旨。全书的大悲剧,是女儿的不幸命运,正所谓“千红一哭、万艳同悲”。卷入薛蟠杀冯渊一案的甄英莲,收录于“金陵十二钗副册”,当然是这一出大悲剧中的重要角色。

薛蟠指使众豪奴打杀了冯渊,强行买走甄英莲,改名香菱,收为侍妾。清代以前,男子置妾有一定限制,如《大明律·户律》规定,“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清乾隆五年废除该规定后,男子纳妾再无限制。因纳妾不成礼,妾与夫主的关系并非婚姻关系,而构成实质上的契约关系。既基于买卖或赠与等契约成为夫主的私有财产,便绝无独立的人格自由可言。妾的地位极其低下,身受夫主与嫡妻的双重支配,似奴非奴,似主非主,而更近于奴。

香菱的命运判词为“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乡。”前两句说她三岁被拐,十几岁被强买为妾,后两句说她在薛蟠迎娶夏金桂为妻后,除受夫主支配外,又加一重嫡妻的支配,竟而被凌辱虐待致死。

高鹗的续书改写了她的命运,在第一百二十回,薛姨妈抓住皇帝大赦天下的机会,各处借贷,凑齐了赎罪银两到刑部赎出薛蟠,问他,“只香菱跟了你受了多少的苦处,你媳妇已经自己治死自己了……我便算他是媳妇了。你心里怎么样?”薛蟠点头答应。这一刻,香菱完全具备了被扶为正室的三个条件,其一是夫主的嫡妻已亡故,其二是侍妾本人的品德才能获得夫主家认可,其三是夫主或公婆有意将侍妾扶正。香菱偶然成为正室,倒有了一丝修成正果的意味。惜乎地位虽升,由妾而妻,却仍要以夫为纲,三从四德,到底不得自由。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0年7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持良好的矿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品运销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品的运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运销重要矿产品和在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的矿产品实行准运制度。采矿权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矿产品准运单。
经批准进行边探边采的探矿权人,应持登记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到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领矿产品准运单。
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时,应向收购或销售矿产品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提供矿产品准运单;经营者不得运销无准运单的矿产品。
矿产品准运单不得涂改和重复使用。
第六条 矿产品准运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矿产品准运单,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矿区出口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检查,并出示矿产品准运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运销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准运单运销矿产品的;
(二)涂改或重复使用矿产品准运单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运销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妨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矿产品运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