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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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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和辽宁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专用名称的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管理范围包括:
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 (二)自然村(屯)、地片名称,城镇、城镇内的居民区、区片名称;
 (三)城镇内的路、街、巷、广场名称;
 (四)山脉、山峰、隘口、河流、岛礁、海湾、洞、泉、滩、沟峪、地形区等名称;
 (五)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保税区、实验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公交电汽车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名称;
 (七)水库、灌渠、河堤、水闸、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
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
 (九)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特定方位的实体名称。

 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承担法定义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 第五条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农村规划和建设保持同步,地名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地名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
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 (二)符合城乡规划与发展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等特征;。
 (三)不以人名或外国语词、地名作地名;
 (四)用字规范,避免生僻字、方言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或产生歧义的字;
 (五)同一县级区划内的乡(镇)、街道、村(屯)地名和城市居民区、路、街、巷等不重名;大型建筑物不重名。

 第七条 地名的变更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有损于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性质的,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地名应予以更名。
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后,予以更名。

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实行申请、登记和审核。批准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是:
 (一)县(市)辖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二)政府派出机关或机构,的名称由同级民政部门报请依法设立的人民政府审批,属县级审批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三)机场、铁路(线、站)、港口、公路、隧道、桥梁的命名或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求所在县民政部门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开发区、示范区、保税区、实验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水库、灌渠、河堤、水闸、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命名或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四)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建筑群和广场、桥梁等的命名或更名,由本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履行工程审批手续时到民政部门申请地名,报同级政府审批。
 (五)城市规划区的命名或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 (六)跨县(市)、区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或更名,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七)属于行政区划的命名或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或更名的申报应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呈报表》,绘制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并对命名或更名的依据和理由、启用新名和废止旧名的来历、含义以及相关的事宜加以说明。 第十条 因故消失的地名应予废止,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章 标准地名和标准译名

 第十一条 标准地名和标准译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活动的法定地址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专业部门批准认可的地名和门牌号码为标准地名,经民政部门译写的地名为标准译名。
由于语言文字载体错误出现的非标准地名或非标准译名,由民政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予以更改、拆除或销毁。


 第十二条 地名的书写、印刷、镌刻、浇铸必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其艺术用字应正确、美观、规范,易于辨认。


 第十三条 地名的汉语拼音拼写应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总局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作为统一规范。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以国家测绘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

 第十四条 地名的书写行款应从左到右或从上到下,汉语拼音拼写应文字在上,拼音在下或文字在左,拼音左右。

 第十五条 地名的读音应以普通话为准。地名图书编纂、出版的审定,接《辽宁省地名图书审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十六条 地名标志包括门牌、公路两侧地名标志,城镇街、路、巷(胡同)牌,居民区、桥梁、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交通要道的地名标志,村镇地名标志和其它地名标志。

 第十七条 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其标志由各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乡(镇)、村、屯的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它地名标志由使河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管理,确保其清洁与完好,对更名或破损的要及时更新和维护。

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费用按地名标志的管理权限,可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或由受益单位负担,属于建筑物和建筑群体的地名标志可在工程预算中列支。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移动地名标志,确需移动时须经有管理权的专业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原貌。擅自制做的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予以拆除或销毁。

 第五章 地名档案与科研

 第二十一条 地名档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地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为国家机关决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为宗旨,经常举办有益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对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地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锦西市地名管理办法》(锦政发[1991]17号)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1月2日印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平政〔2003〕6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地方小煤矿的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无用工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而私自用工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二、地方小煤矿与职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除劳动法规定的七项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地方小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劳动合同用工,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小煤矿进行处罚,并停产整顿。
  三、地方小煤矿的外来从业人员应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到小煤矿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暂住手续。对于雇用外来无暂住手续人员的地方小煤矿停产整顿。
  四、地方小煤矿雇用的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户口暂住手续后,当地县、乡(镇)政府要对新进矿所有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核发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者,追究地方小煤矿业主和县、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小煤矿停产整顿。
  五、对应培训不参加培训,通过各类关系到培训主管部门私办证照者,一旦发现,对小煤矿和主管人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六、地方小煤矿从业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户口暂住手续、安全技术培训手续后,有关证件要贴上持证人的照片,并标注持证人姓名和从业矿井,只限一个煤矿使用。证件持有人到其它小煤矿务工,原核发证件无效,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雇用持无效证件人员的地方小煤矿责令停产整顿。
  七、地方小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险),支付保险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必须一人一份,真名实姓,不得办集体险。
  八、地方小煤矿的各类安全记录必须齐全、真实,细化到每个班。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特派人员、严防死守人员、包矿领导的工作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当班入井人员必须实行持证挂牌制,并建立健全当班用工台帐。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地方小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留足边界保安煤柱,严禁开采保安煤柱,严禁越层越界,一经发现必须对其实施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地方小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五种图纸必须齐全、真实,如发现图纸不齐全、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小煤矿实行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地方小煤矿井口监视系统和瓦斯检测监控系统必须齐全到位,质检合格,运行正常。经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否则,严禁复工生产。
  十二、煤矿地面主扇和备用主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安装自动倒台开关,否则,严禁复工生产。
  十三、严格落实严防死守责任制、领导干部包矿责任制及“三个委派”制度,凡发现有空岗或私自离岗的,对包矿领导、“三个委派”人员给予处分,对脱岗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空岗、私自离岗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上述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25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别是自2004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以来,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日趋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但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还需付出艰苦努力。为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大行动的成果,切实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市政府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继续围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这条主线,整合监管资源,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理顺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逐步实现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为“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战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平安赣州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大力整顿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糖果制品(含巧克力)、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十三类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GMP的跟踪检查,督促其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防止不规范生产加工药品现象的反弹。
要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顿,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药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药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药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和虚假食品药品广告行为。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药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小药店、小诊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故要按程序上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六)搞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报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所做的工作,继续揭露、曝光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要认真总结宣传一批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企业,大力推介一批食品药品产品,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主要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领导。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总责的意识。从2005年开始,市、县二级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安全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部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决不允许互相推诿和扯皮。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全面建立乡镇食品药品监察员制度,完善农村监管体系。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管理”等现象。各部门要切实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夯实执法的物质基础。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和企业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在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等部门检测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整合检测资源,明确各检测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络。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行业)都要向消费者作出食品药品安全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人以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行业)都要配备一名以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员,负责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组织检查落实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要抓好质量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加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调查摸清监管对象情况,建立监管对象的档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互联网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监管资源的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