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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18 23:3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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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新修订的《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考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双重下达、双重考核。
  由市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级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市级部门负责本行业(含所管理的二级局)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驻内的中、省属企事业单位由市安监局负责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县级部门负责本行业(含二级局)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市、县对公安消防、交警、安监、海事、运政等五个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部门实行“单列考核,归口部门协助考核”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本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本行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和安全事故发  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和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落实安全机构、人员和职责,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重要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安全生产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象分为两类(详见附表)。
  一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分解有1人以上(含1人,下同)安全死亡控制指标的市级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和市级5个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单位:市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支队、市地方海事局、市运管处。
  二类单位: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安全死亡控制指标为零的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含二级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一类单位按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两部分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控制指标50分,工作要求50分,基本分减去扣分再加上奖分即为实际得分,具体评分办法按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附件一)执行。
第九条 二类单位按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两部分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控制指标20分,工作要求80分,基本分减去扣分再加上奖分即为实际得分,具体评分办法按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附件二)执行。
第十条 奖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申报,经市安监局核准后可奖励加分。
  (一)受省级以上政府(含省政府及省安委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奖励表彰的加5分。
  (二)分解有1人以上安全死亡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连续三年未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加3分。
  (三)分解有1人以上安全死亡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加3分。
  (四)实际死亡人数与死亡控制指标相比,死亡控制指标10人以下的每减少1人加0.5分;死亡控制指标10人以上的,每减少5人加2分。
  (五)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达标分均为9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考核内容于次年度1月8日前逐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总结、自查表及资料书面报送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 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由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市安监局要对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汇总情况(含考核报告和汇总表)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并纳入考核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每个职工可按1个月的人均工资计奖;由市安委会表彰的,可按2/3月的人均工资计奖。安全生产第一、二责任人,可提高30%计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提高20%计奖。奖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建立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奖励制度。
全市当年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行业部门 实行重奖,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取消达标资格和在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的安全生产专项分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被“一票否决”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死亡控制指标为零的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其以上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事故的。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或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指标的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评选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先进资格,单位第一、二责任人和主办科室负责人当年不得评选为优秀公务员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2003年元月1日起施行,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补充通知》(内府发[1993]168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0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级有关行业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附件一: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一类部门);
  附件二: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二类部门);
  附件三: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单位分类表
  附件四:内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

附件四
内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报告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第一责任人
(签章) 年 月 日第二责任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分解签约情况:
①与部门签约数    ,签约率   %;
②与街道(乡镇)签约数    ,签约率   %;
③与所属单位签约数   ,签约率   %。
2、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情况:
①主要负责人亲自召开会议    次,委托召开    次;
②分管负责人召开会议    次。
3、安全事故情况:
①死亡事故   起,死亡人数   人,与上年同期比较   %;
②重伤事故   起,重伤人数   人,与上年同期比较   %;
③非伤亡事故   起,经济损失   元,与上年同期比较   %。
4、安全检查情况:
①检查次数   次,参加人数   人,    人次;
②发现隐患    条,整改   条,整改率   %。
5、安全培训情况:
①厂长、经理   人,何时何地培训;
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人,何时何地培训;
③特种作业人员    人,何时何地培训;
④外来务工人员    人,何时何地培训。
6、安全报表报送情况:
应报次数  次,按时报送  次;未报  次,迟报  次,漏报  次。
7、“三同时”审查情况:
“三同时”审查项目   个,“三同时”审查率    %。
二、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另附页)
说明:本报告书于当年年中和年底随自查总结一并报市安监局。

南京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对象
(一)南京市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全民、集体(含乡、镇、村)和私营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银行(含信用社)、保险部门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
(四)城镇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和乡企业职工。
二、征收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旅游、服务行业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工交企业按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的2‰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按上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收;
(三)银行部门(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2‰征收;保险部门按上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按上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工交生产的按工交企业征收标准征收,其余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征收;
(五)城镇居民中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在做好思想发动的前提下,每人每年一次交纳10元防洪保安资金。
三、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一)征收机关
1、中央、省、市属全民企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其中实行全省统一核算的电力、邮电、石油、外贸等部门(不含职工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征收,其余由市财政局征收;
2、集体企业由税务部门征收;
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4、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
(二)征收办法
1、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2、防洪保安资金以年度应交数分两次征收,上半年为5月份,下半年为10月份,由征收部门通知银行将单位应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期划转。
3、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包括中央、省属在宁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省、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和外地在宁单位的职工)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每年由各单位向职工个人一次收齐。能够划转的,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连同单位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五月底前一并划转;不能划转的,
由主管部门集中于当年5月底前解入市财政局在市农行开设的专户。
4、中央、省属和外地在宁单位的职工,市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留市;六城区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交所在区,其中50%由区集中于每年12月20日前解入市财政局在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开设的专户;五县四郊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留所
在县区。
四、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
(一)免征范围
1、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外资部分和中方企业与其合资、合营的资产;
2、市食品(禽蛋)公司所属肉、禽、蛋经营企业;
3、经营平价粮油的国营企业;
4、蔬菜公司所属蔬菜经营企业;
5、劳改、劳教企业及政策性亏损企业;
6、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停产企业只发生活费的职工。
(二)审批手续
符合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单位申请办理免征手续,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使用管理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筹集,确保按期收足,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一)市、县、郊区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城乡重点防洪工程建设的配套。
(二)市留部分的使用方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城区留用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及其他配套项目,其使用方案须经市城市防洪工程指挥部批准。
(三)防洪保安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防洪保安资金”科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各征收机关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专项收费凭证。
六、其他
(一)企业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一律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二)为便于征收机关开展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工作,由财政部门支付一定的业务手续费和劳务费。
(三)计算应征单位和个人交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固定资产原值、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律经统计部门和财税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征收依据。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重大的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4月26日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小明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管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依法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永定、武陵源区行政区域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慈利、桑植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 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条 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 依法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一)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1.经合法程序认定为历史性用地的,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认定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加。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2.能够提供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档案资料能够提供供地成本,且超过每平方米180元标准的,按实际成本补偿。

(二)收回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按该宗土地原用途的现时评估价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原合同年限之商,减去原出让时未缴或者免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若该宗土地原用途的现时评估价格低于原出让成交价格时,首先计算原出让成交价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原合同年限之商,减去原出让时未缴或者免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所得款项,再按前述所得款项加上前述所得款项乘以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进行补偿。

土地评估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依法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给予补偿。但连同地上建筑物已按市场评估作价补偿的土地面积相应核减。

第七条 依法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拟订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方案应包括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面积、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补偿办法等内容。

(二)方案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发布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面积、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进行公告或者在媒体上公告。

(四)作出收回决定。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

(五)补偿费用支付。自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及时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