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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0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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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发挥大中型企业的骨干作用、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国务院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各地区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搞好下一步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抓住有利时机,把承包经营责任制加以完善,进一
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治理整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各个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加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推进管理现代化。要动员广大职工艰苦奋斗、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经济
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



1990年5月23日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文化部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1992年11月19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了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单位:
(一)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文化系统驻外机构;
(三)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文化团体。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对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项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经常审计。
第三条 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虚编虚报预算、擅自改变财务收支计划。
(三)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事业费和各项专用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金库”。
(四)有无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收入和上交国家资金。
(六)有无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是否注意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各级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以及本部门领导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经常审计的重点。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审计机构的要求,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经常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为半年、一年。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各级审计机构分别确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可转为专项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经常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范围、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后,应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机构对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表扬;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需移交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审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将对被审计单位实行经常审计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单位领导写出审计报告,重要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审计机构。
第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以及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机构可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文化部《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款,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八条 地方文化系统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实行经常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月25日发布的《文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从哈萨克斯坦进口小麦、玉米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从哈萨克斯坦进口小麦、玉米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27号)

 

乌鲁木齐、伊犁动植物检疫局:

  根据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拟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小麦和玉米的要求,国家局组织了由国家局、部植检实验所、乌鲁木齐动植物检疫局、伊犁动植物检疫局和阿拉山口动植物检疫局植检人员组成的检疫考察小组,于8月25日至9月12日赴哈萨克斯坦对小麦、玉米生产、病虫害及检疫情况进行了考察。

  根据该考察小组的考察结果,经国家局研究,同意有条件地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由指定的公司试进小麦和玉米一年,一年后视进口检疫情况再定能否继续进口。现将试进期间的检疫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进口小麦的检疫要求:

  1.同意进口哈国北部库斯达奈州,切利诺格勒州、巴甫洛达尔州、科克切塔夫

州和北哈克斯坦州的春小麦;

  2.对华出口的小麦收获后直接运往本州所属粮库储藏,该粮库不得再储存冬麦

或春麦混种区的小麦;

  3.输华小麦应使用密封车运输,密封车在运输前应作消毒处理。密封车从粮库

装运小麦后须直接运往中国口岸,运输途中小麦不得换装;

  4.输华小麦须由小麦种植地的哈国植检部门出具检疫证书,并注明产地,是否

是春麦,保证该批小麦不带中国禁止传入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5.试进期间,中国植检部门须派人对小麦在哈国的储运和检验情况进行监督。

进口检疫时,若发现TCK及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中的病虫害,对本批小麦予以退

货,并停止从发现问题的州进口小麦。

  6.试进期间的小麦,仅限在新疆自治区范围内加工使用。

  7.入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局须应尽快完成对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及配备必要的

检测仪器,确保检疫的准确性。

  二、试进玉米的检疫要求:

  1.输华玉米应来自于TCK轻发区并以种植玉米为主的地区;

  2.收获的玉米直接运往专门从事加工玉米的仓库进行加工、储存;

  3.输华玉米必须在库房内直接用新麻袋包装,运输期间不得更换包装;

  4.进口玉米原则上在新疆境内加工、使用;

  5.哈国植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应保证输华玉米不被TCK污染。

  希望有关检疫局在试运期间,严格按要求做好检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