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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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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民委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2004〕7号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各民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各民族学生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1990年以来,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要求,逐步在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丰富了中小学爱国主义、国情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容,促进了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思想意识,在各界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会效果。在新世纪、新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大力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新世纪、新时期,需要认真重温、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在各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在边疆,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于1999年9月29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2002年,李岚清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不论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非少数民族地区,不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是在各民族散杂居地区,不论在沿海、内地还是在边疆地区,都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同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沿海、内地和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它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上述重要精神从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指引下,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主义的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正在顺利进行,但也不能忽视危害民族团结的潜在因素和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以及国际反华势力加紧“分化”的现实危险性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其一,1990年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分化以及巴尔干地区的动荡,国际上民族独立思潮和各宗教势力的蔓延,“西化”与“分化”相呼应,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有所增加。目前,国际上“泛伊斯兰主义、泛蒙古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想活跃,以制造西藏独立、新疆独立为目的的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在不断加剧,这些势力与台独势力相勾结,寻机制造事端破坏民族团结,企图分裂祖国。其二,近些年来,在民族地区、内地城乡以及各类学校民族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一些是由于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还有一些是由于不了解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甚至违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的。如在文艺作品、新闻报道以及刊物中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对我国的民族团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家的长远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和实施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关于正确处理民族矛盾、民族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在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完成各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受了当今世界风云变幻的考验,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实践证明,没有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就没有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就难以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同志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因此,民族团结关系国家长远稳定和统一,民族团结关系各民族共同进步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民族团结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前途和命运。而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和睦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民族问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尤其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战略任务加以高度重视,把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形成爱国主义思想、社会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在中小学继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要求

  由于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此项工作的有关精神,毫不动摇地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做好工作计划,加强师资培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此项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把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列入地方课程,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鉴于此项教育活动内容的政治敏感性较强,同时按照少而精的要求,各地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中,仍继续统一使用由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审定的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学习材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为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搭建服务平台,我部拟编制《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向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推荐一批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就案例申报及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和通信等行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报送的案例必须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技术先进实用,节能效果显著,具有广泛的应用推广前景。
  (二)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翔实准确,符合案例编写说明和案例示范模板的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案例书面材料及联系信息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文档发至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四)申报时间截至2010年8月31日。
  
  请你单位周密组织,及时沟通信息,做好上报工作。我部将委托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编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人:夏淑貌 袁令
  电话:010—68205368 传真:010—68205354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联系人:赵明 王景雯
  电话:010—63600457-802 63600181-810
  传真:010—63600459 
  手机:13501254532(赵明) 13811790624(王景雯)
  电子邮件:wjw@emca.cn
  
  
  附件:1.案例编写说明
   2.案例示范模板
   3.联系信息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案例编写说明

  一、案例名称:

  包括业主名称(全称)、改造对象、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工艺;

  二、案例业主:(200字左右)

  内容包括业主简介、主要产品及年生产能力、主要用能设备及其用能情况;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的名称、主要业务领域、主要产品/技术介绍;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包括该案例所用核心技术原理的说明,可附图表;
  请说明该技术可适用的工业领域,包括冶金、建材、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或其他领域;

  (二)案例内容:(500字左右)

  内容包括:

  1、原系统(设备)主要参数及用能情况;
  2、节能改造内容;
  3、系统(设备)改造后用能情况;
  4、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运行情况;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包括原系统用能情况及改造后用能情况,节能收益情况,并请折算成吨标准煤(折标系数请参见附表)。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请说明采用何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如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并请说明节能服务合同的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测定和验证,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方式,节能量保证,款项支付的方法、数量及时间、项目(设备)所有权归属/转移等等;

  七、融资渠道:(300字左右)

  请说明实施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使用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说明比例或者金额)、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CDM项目等。如果项目得到了国际项目/机构资金的融资支持,也请列明,例如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与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合作的EMCo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帮助中小型企业获得商业贷款;世界银行与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合作的转贷项目;法国开发署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的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国际金融公司(IFC)与福建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合作的CHUEE项目等。

  八、优惠政策:

  请说明本项目享受的国家/地方优惠政策及/或资金补贴。

  九、用户评价:请附用户评价(需用户盖章确认)。

  用户评价可包括对项目所应用的技术、项目运作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及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服务态度及水平、项目运行及管理水平以及融资能力等各方面的评价。

  注:请结合本案例编写说明,并仔细阅读所附参考案例模板,编制案例。

  附表:折标系数参照表
  

能源名称               折标准煤系数

电力                 3.45×10-4 tce/kWh

焦炭                 0.9714tce/t

原煤                 0.7143 tce/t

洗精煤                0.9000 tce/t

热力(当量)             3.412×10-5 tce/MJ

燃料油                1.4286 tce/t

汽油                 1.4714 tce/t

煤油                 1.4714 tce/t

柴油                 1.4571 tce/t

液化石油气              1.7143 tce/t

炼厂干气               1.5714 tce/t

天然气                1.3300×10-3 tce/m3

焦炉煤气               5.714-6.143×10-4tce/m3


  
  附件2 示范案例

  (案例模板,仅供参考)

  一、案例名称:

  某某公司转炉炼钢副产蒸汽发电项目

  二、案例业主(200字以内):

  某某公司是国家大型一类企业,国家520户重点企业和全国冶金重点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钢坯、带钢、钢筋、生铁、商品焦炭及煤化工等,产品打入北京奥运工程、高速铁路、核电、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工程,并出口到美国、东南亚、日本等国家。现已形成800万吨铁、800万吨钢、1000万吨材的年生产能力。该企业现有炼钢设备主要为3座45t/h的转炉及两座180t/h的转炉。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某某公司主要为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和区域客户,提供用能情况调查与诊断、节能技术咨询与方案设计、节能工程实施与管理、用能设备运行维护与人员培训等全过程、全方位的节能服务,特别是在余热余压利用领域有丰富的节能项目实施经验。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炼钢转炉副产饱和蒸汽发电系统可分为蒸汽制取系统、蓄热系统、汽轮机发电系统以及冷却水系统等。其中,蓄热系统主要由蓄热器组成。转炉在吹炼期内产生的大量高温烟气温度在1000℃以上,烟气进入汽化冷却烟道用于制取饱和蒸汽。饱和蒸汽自汽包流出,一部分进入蓄热器内,通过内部充热装置喷入热水中,由于蒸汽温度高于水温,蒸汽迅速冷凝、放热,使蓄热器内部水升温。另一部分蒸汽经调压阀送入汽轮机。转炉在非吹炼期内,蒸汽制取系统不产生蒸汽,调压阀前蒸汽压力不断下降,此时蓄热器内的饱和水成为过热水后沸腾,产生饱和蒸汽,饱和蒸汽经调压阀减压后送入汽轮机。蒸汽在汽轮机内膨胀作功,最终在冷凝器内凝结为水,冷凝水泵将冷凝水从冷凝器内抽出,送至除氧器,除氧后由给水泵送至蒸汽制取系统,进行再循环。为了防止水进入汽轮机,汽轮机入口前的蒸汽管道上设置汽水分离器,利用蒸汽滤洁装置和饱和蒸汽汽轮机以减小蒸汽带水现象,不仅可以提高饱和蒸汽干度,还有利于汽轮机的安全稳定运行,从而提高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本技术可适用于钢铁、石油、石化等行业。

  (二)案例实施情况(500字左右):

  本项目根据全厂生产各用户的蒸汽消耗量和余热设施产汽量,充分利用富裕的低压蒸汽,建设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装机量为8MW及12MW的纯凝发电机组各1台,及配套辅机设备。

  炼钢车间现有3座45t/h转炉,正常生产每座产汽量为12t/h,3座转炉共产生饱和蒸汽36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加热炉汽化冷却产汽10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官网富裕蒸汽12-15t/h,压力0.3-0.5MPa,温度180℃;总计富裕蒸汽58-61t/h。为了充分利用这部分富裕的低压蒸汽,减少低压蒸汽的排放,可满足建1套8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热轧厂区现有2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设有4台150m3 蓄热器,出口蒸汽压力0.9MPa。3台加热炉产汽量为75t/h,转炉产汽量为40t/h。由于RH精炼炉平均用汽量为25t/h,间断用汽,每个周期是38分钟,作业率20%,故设计时不考虑RH精炼炉耗汽。另外,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消耗蒸汽15t/h,因此,用于发电的蒸汽量是100t/h(RH精炼炉不使用),压力0.9MPa的饱和蒸汽,可满足建一套12MW的纯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本项目所建设的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主要包括汽轮发电机组、主蒸汽系统、凝结水系统、真空系统、疏水系统、工业水系统、汽轮机油系统、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电气、电信、自动化系统等建设内容。

  本项目于2008年12月开始施工,2009年6月8MW和12MW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该项目于2009年7月竣工验收,目前设备运行良好。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利用自产饱和蒸汽为动力,推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在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力、冷却水等能源介质,电站的能源消耗表如下:

  原系统可利用的饱和蒸汽产量



             可用于发电的蒸汽量 (t/h) 年运行时间(小时) 年富余蒸汽量(吨) 
炼钢车间(3座45t/h转炉)  58-61             7000       约为420,000

两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  58-61t/h100          7000       700,000    
    及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




  新装系统年节能量情况


额定功率kW 台数年运行时间(小时)发电量(106 kWh)年自用电量(106 kWh)年供电量(106 kWh) 折标                                              准煤(吨)

8000    1    7000     56        8.58         47.4       16353

12000    1   7000      84        12.6        71.4        24633

合计                                   118.8       40986



  注:折标系数参照填表说明。

  新建这两座电站后,每年可节约40,986吨标准煤,按照当地工业电价计算,每年可为业主增加经济效益约6740万元(未包含替代效益)。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称EPC)方式运作,即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就本项目与该业主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设计、选择及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为业主单位的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供相关培训、项目所需所有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保养服务等专业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并与业主单位对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分享比例为8: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5:5,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业主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转移项目所有权,将设备无偿赠予业主,之后的节能收益为业主所有。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并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不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七、融资渠道(200字以上)

  本项目总投资为1.4亿元(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及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其中7000万元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

  华夏银行对本项目的贷款使用了国际资金---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资金支持,该项目于2008年10月正式生效,项目执行期为五年。通过两家转贷银行(华夏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2亿美元贷款,并按照1:1比例的配套资金,向国内重点用能行业的大中型企业提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对企业的要求是投入项目投资总额的30%资金。

  八、优惠政策

  余热发电项目属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因此本项目为国家鼓励的节能项目,同时本项目符合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7]371号),本项目符合通知要求,申请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XXX元。

  九、用户评价

  附件3 信息联系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本单位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案例信息均真实。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过,继续有效的规章74件,废止规章2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04件,废止68件,失效9件。废止的2件规章已于2010年11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

  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

  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

  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

  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

  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

  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

  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

  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

  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

  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

  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8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 154号  1990.6.6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 351号  1990.10.27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2〕 10号  1992.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 51号  1992.3.30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 322号  1993.10.1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 276号  1995.10.31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 233号  1996.6.27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 167号  1998.8.4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76号   1999.3.19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172号  1999.6.28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 186号  1999.7.14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281号  1999.11.1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综合经营的水库等水利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 290号  2000.1.2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94号  2006.5.22

  (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核准登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37号  1997.5.21

  (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3〕第166号  1993.6.4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1997.11.12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1998.10.6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汽车验证手续行为适用法规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300号  1998.12.28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316号  1999.12.6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44号  2000.3.13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违法运粮车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267号  2000.11.14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36号  2001.2.8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2001.2.12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1〕第234号  2001.8.28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87号  2002.4.16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2003.4.3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4〕第211号  2004.12.20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215号  2006.11.14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省市陈化粮监管和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市字〔2007〕28号  2007.2.8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34号  2007. 2.14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69号  2007. 3.27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22号  2008. 6.11

  38.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99号  2008. 9.18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工商〔1990〕389号  1990.11.30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1996.4.19

  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1997.1.3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3号  1997.2.17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8号  1998.11.20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46号  1999.6.2

  (五)广告监管部分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第60号  1990.3.14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  1995.9.22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6号  1996.6.5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  1996.8.9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65号  1997.6.27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  1998.12.2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0〕第257字  2000.10.31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2001.3.1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2001.3.22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221号  2002.8.23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  2003.5.6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分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5〕第204号  2005.12.26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07〕227号  2007.10.29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231号  2007.10.31

  (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 〔2002〕 234号  2002.9.19

  (八)综合部分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8〕第208号  1998.9.22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69号  1999.10.19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90号  1999.11.4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37号  2000.2.29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264号  2000.11.12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2001.6.15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本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327号  2001.11.14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照商贩范围界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89号  2002.4.18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函字〔2009〕51号  2009.2.9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 172号  2004.10.20

  (二)广告监管部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1996.6.5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 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1996.7.25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1996.10.7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1997.3.4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36号  2000.6.26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65号  2000.8.14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2001.4.17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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