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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时间:2024-07-16 03:3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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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
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 命名要求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
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
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有关高校:

  为了落实本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现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按要求作好相应的配套工作。

  附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沪就学,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外国优秀的学生、学者到上海的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现将奖学金的条件和类别、申请、操作程序、入学注册、评估以及检查方面的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申请条件和类别

  (一)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分为A类、B类、C类3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实行按标准将奖学金拨款到接受留学生的相关高校。奖学金每学年的标准是:A类奖学金人民币4万元、B类奖学金人民币2万元、C类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若学校实际支出的A、B奖学金金额超出此标准,其超出部分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奖学金经费的发放,实行“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的做法,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由各有关高校发放给获奖的学生。

  1.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A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参照教育部实行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的现行标准,本市对A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研究生每月11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400元。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1。

  2.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本市对B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2。

  3.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

  C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留学生。优秀生奖学金可获得学年一次性奖励金。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3。

  根据情况的发展与变化,今后本市可适时调整奖学金的类别和奖励的标准。

  二、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时间

  本市有关高校于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A、B类奖学金的申请。C类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份,具体申请时间由学校确定。

  外国留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连续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该按照A类、B类、C类奖学金规定的条件,如实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并须在申请的期限内提交《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申请人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并提交学习计划、健康证明及推荐信等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三)申请途径

  申请人直接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本市受理奖学金申请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接到奖学金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相应奖学金类别的资格条件,应及时予以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高校和专业

  凡列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其开设的专业,可接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详情刊登在《留学上海指南》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网址: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以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网址:http://www.csc.edu.cn)。

  三、奖学金的操作程序

  (一)经费下达。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受理奖学金申请高校的外国留学生在校人数、学历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方面综合因素,于每年12月向各有关高校下达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经费。

  (二)计划备案。各有关高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经费,制定奖学金招生计划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意后,接受奖学金申请。

  (三)审核材料。根据制定奖学金招生计划,各有关高校负责受理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有关规定的资格,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四)组织评审。各有关高校原则上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提出评审结果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五)录取告知。各有关高校应将奖学金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对于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申请者,学校将发给《录取通知书》及《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奖学金获得者根据《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学校、专业,按时报到,不得提出变更,否则将视为放弃。

  (六)备案工作。各有关高校须将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在录取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其他。通过与国外双边交流的协议来沪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A类和B类奖学金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本市各有关高校将对本校的此类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备案。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凡是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奖学金获得者来华签证及入学注册手续

  (一)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A、B类奖学金的申请获得者,凡直接从国外来沪学习的,需持《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驻有关国家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凡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

  (二)报到和注册

  奖学金获得者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赴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

  (三)健康认证和居留登记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一周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的持有者须重新进行体检。如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令离境回国,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体检及回国的有关费用自理。属于A类奖学金的住宿费和生活费亦在当月停止提供。

  居留登记:奖学金生必须在抵沪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五、奖学金工作评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委托本市教育管理专家对各有关高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各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的情况,将作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名额分配的依据。

  六、监督检查

  (一)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奖学金的工作,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

  (二)对于获奖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应取消或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七、附则

  本申请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于2006年12月25日起试行。

  

  附件:1.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申请细则

  2.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申请细则

  3.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申请细则

  
  

  

  附件1: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申请细则

  

  A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A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期间,可获得包括学费、生活费和留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在内的全额奖学金。

  申请人直接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根据各高校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规定,在报名期限内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外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就读博士生的申请者须已经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申请就读硕士生的申请者须已经获得学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学业成绩优秀。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学费。学费视学校、专业不同而定,具体学费标准请查阅所报考学校招生简章。

  (二)生活费。提供基本住宿条件;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生每月1100元,博士生每月1400元。

  另提供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费。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A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须提供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五)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学习音乐专业和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具体要求由所报考的学校另行通知。
  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五、申请院校和专业范围
  凡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者,须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及其开设的专业中申请。详情请查阅《留学上海指南》登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或登录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http://www.csc.edu.cn)查询。
  六、录取和通知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七、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附件2: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申请细则

  

  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获得者,指在相应学年内,可得到学费资助。

  申请人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根据各高校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规定,在报名期限内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就读本科者,须高中毕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岁;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学业成绩优秀。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B类奖学金获得者,可获得相应学年内的学费资助。学费视学校、专业不同而定,具体学费标准请查阅所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

  另外,可免交注册费、基本教材费。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B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须提供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者,须提交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五)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者,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和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具体要求由所报考的学校另行通知。
  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五、申请的院校和专业范围

  凡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B类奖学金者,须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及其开设的专业中申请。详情请查阅《留学上海指南》登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或登录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http://www.csc.edu.cn)查询。
  六、录取和通知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七、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附件3: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

  申请细则

  

  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外国长期留学生。C类奖学金获得者可得到学年一次性的奖学金资助。

  申请人须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一般在每年12月份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具体事宜可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者资格

  (一)已在上海地区高等学校学习、未获得任何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长期留学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上海地区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C类奖学金获得者可一次性获得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C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成绩单等其它材料。

  五、评审及录取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六、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变更土地登记表格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执行。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参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格式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