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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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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民航、石油等系统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宣传日。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三)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承包管理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指挥重大火灾扑救,及时处理火灾事故。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灭火工作方案;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责任制;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村(居)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城乡居民应当学习消防知识,懂得安全用火、用气、用电和其它防火、灭火常识。
学校、幼儿园、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常识教育。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从事经营的,由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组成防火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城乡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工矿区、边贸口岸、铁路枢纽站、大型物资集散地等建设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统一
建设,统一管理。经济发达的乡(镇)、村,也应做好消防规划,同步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重点工程在20日内、一般工程10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10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建设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配备的消防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工程竣工后,应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第十四条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接,承接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制、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维修、经营消防产品和防火建筑材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取得消防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安装、使用进口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必须经国家消防质检部门复检,并持有关手续到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 生产防火建筑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燃烧性能进行测定,产品说明书必须注明测定的数据。
销售、使用防火建筑材料,必须有产品燃烧性能等数据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经营或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者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所在地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分级实施监督。其职责是:
(一)监督单位和个人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
(二)参与编制城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三)监督指导单位的消防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计划和措施的执行;
(五)组织所属队伍的教育和业务训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
(六)组织推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装修)实施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施工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八)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九)监督消防产品和防火建筑材料的生产、维修和经营;
(十)组织指挥灭火,参加抢险救灾;
(十一)调查火灾原因,对火灾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十二)统计火灾;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民航、石油等系统设在城镇的对社会开放的医院、学校、俱乐部、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对单位和个人住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的情况、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指导消防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礼貌,主动服务,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第三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客货运输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小型适用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 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销、展览或焰火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配变电所、图书馆、档案馆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在前款所列场所明火作业时,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机构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宾馆、饭店、商场、体育馆、俱乐部、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通道、安全门、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明显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场所、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第二十八条 使用电、火、油、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或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临时增加用电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电器设备、线路等安装规程。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管、消防产品检验维修等特定工种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电工、锅炉工、焊接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在安全培训时,必须有消防安全内容,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构筑物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完好。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必须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不得超过允许浓度。电气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填埋、圈占消防水源。
第三十三条 农作物收获季节,农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粮棉加工、储存地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地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农村场院、柴草堆垛位置应设在离房屋、火源和电力架空线较远的安全地带。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或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大中型专用仓库区,储存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和固体的基地;
(四)铁路、机场、矿井、大型车站、货物集中的边贸口岸;
(五)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或区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县以下城镇和农牧团场,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专职消防队。
有条件的乡、村可以建立乡、村自办、政企联办或几个乡、村联办的消防队(组),也可以建立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收费。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区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上级命令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各种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拦和拖延。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组)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的技术鉴定费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财产有显著贡献的;
(四)发现火灾及时报警或对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本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或者管理不善,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业务培训,上岗作业或者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
(四)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或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和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的;
(六)违反粮棉加工、储存和农机具作业消防安全规定的;
(七)建筑施工现场作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堵塞、圈占、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明显安全指示标志的场所而未设置的;
(二)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销、展览或焰火等活动,未制定消防安全方案,或未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的;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配变电所、图书馆、档案馆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随意使用明火的;
(四)使用电、火、油、气或储存、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未经批准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六)研制、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或未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的;
(七)生产防火建筑材料,未测定产品燃烧性能,产品说明书未标明测定的数据,或销售、使用没有产品说明书的防火建筑材料的;
(八)生产、维修、经营消防产品和防火建筑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口的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未经国家消防质检部门复检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登记,擅自使用的;
(九)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造成严重后果或擅自勘查、清理火灾现场的;
(十)拒绝、阻碍消防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查封:
(一)存在火险隐患,经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拒绝、拖延整改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防火审核要求施工或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建筑材料的;
(四)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经指出不改的;
(五)未取得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六)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对无证生产、维修、经营消防产品和防火建筑材料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产品、设备和非法收入,并处以生产无证产品价值和经销无证产品销售额15%至2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条例,以致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处以5%至15%的罚款。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员和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八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对个人所处罚款,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
(二)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侵害或重大损失的;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

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56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
对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在控制货币总量和调整经济结构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的出现,这种管理办法的弊端日益明显。近几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对改进贷款规模管理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金融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逐步推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风险管理,也为这项改革创造了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要求,报经国务
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从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不再按年分季下达指令性计划,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计划。这个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并供商业银行执行自编资金计划时参考。各商业银行依法筹集的资金,在缴纳准备金、留足备
付金、按计划进度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券后,由商业银行自主使用,按照信贷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商业银行视资金能力和有关规定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过渡管理。商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其中长期贷款比例。固定资产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最高和最低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指导性计划由商业银行掌握。1997年底以前承诺的固
定资产贷款,由各行继续执行,对新的项目可参照指导性计划自主审查发放。对安居工程、车船飞机购置贷款在指导性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单列。
对上海、深圳市不再实行贷款规模和资金的“切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深圳市分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均由各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各银行总行按信贷原则和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继续积极支持上海市和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年贷款增加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突破。
二、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对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实行自求平衡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编制全系统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简称资金计划)。商业银行总行在年前或季前及时下达编制年度或季度资金计划的具体要求,由分支行自下而上编制、审查、汇总上报。各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币供应量目标、信贷政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和
可用资金等要求,编制全行年度分季资金计划,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逐级下达分支行执行,并抄送商业银行分支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根据资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贷款等资金运用,不得超过资金来源安排贷款,不得把资金缺口留在缴存准备金、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归还中央银行贷款上。商业银行要对全行资金统一调度,可采取定存定贷或存贷挂钩等办法,控制分支行的资金运用。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要建立
存、贷款期限管理制度,预测资金头寸,及时做好资金头寸的调度工作。
商业银行分支行要按旬或按月逐级汇总上报存贷计划的执行情况,超过上级行核定计划的,上级行要及时通知纠正,并严肃查处。
三、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取消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基础。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端正业务经营思想,克服重规模、轻管理的倾向,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加强内部管理、改进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
从1998年开始,各商业银行要以法人为单位编制包括资金营运计划、资产质量管理计划、成本利润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分支机构调整计划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综合计划,全面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认真考核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
产流动性比例等九大类比例指标。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有些考核指标离规定要求相差较远,各商业银行可制定分期达到规定要求的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不良贷款比例,每年要求降低2至3个百分点。各银行要严格控制存贷增量比例,使存贷款余额比例尽快达
到75%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既要加强信贷管理,又要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贷款通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分支行经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分支行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认真推行审贷分离制度,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逐步减少信用放款,提高抵押贷款和贴现的比重。各
商业银行总行要按季汇总、分析、考核贷款质量指标,并在季后三周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各商业银行要依据金融法规,自主审查和发放贷款,在增收节支基础上增加盈利。但是,也要防止片面追求利润而背离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放松对国家重点建设的支持,更不可运用信贷资金从事违法经营。
对存款不足的中西部地区合理的贷款需求,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调度资金给予支持。各商业银行总行要适当集中大额贷款审批权,同时,也要兼顾中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
对各商业银行目前发放的专项贷款,进行全面清理。1997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安排的专项贷款,如煤炭转产贷款、三峡联营贷款、农村小水电贷款、乡镇供水贷款和森工贴息贷款等,继续按原计划执行完毕;1998年起,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安排的专项贷款,纳入特定贷款
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贷款,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安排,需要继续发放的贷款,要按规定计收利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及时有效地调控全国信贷总量与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物价控制目标和影响货币流通的各种因素,确定全年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目标,编制社会信用规划和基础货币规划,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按月监测全国各层次货币供应量以及商业银行的贷款变化,及时分析出现变化的原因,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调控基础货币,保持贷款适度增长,避免货币供应过多或不足,维护币值稳定。
进一步协调本外币政策,在充实国家外汇储备、稳定人民币汇率的同时,改善基础货币的调控能力。
六、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做好宣传,保证改革平稳进行
这次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是改善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促进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改进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各银行务必明确指导思想,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确保改革的平稳实施。
这次改进对贷款规模的管理,不是放弃贷款控制,而是强化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更好地提高贷款质量。同时要注意,这项改革既不能影响对企业合理贷款需要的支持,不能影响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的落实,也不能放松对贷款质量的控制,导致不良贷款的增加。中国人民银行与各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与企业,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保证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并将有关管理办法抄报人民银行。要贯彻“稳中求进”的方针,妥善安排好1998年上半年的存、贷款计划,及时支持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总行报告。


1997年12月24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常政发〔2009〕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各行各业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市干部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根据常政发〔2003〕277号文件的规定,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审议和公示,市政府决定对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等30个单位和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等20个班组颁发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其中,获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班组同时命名为“常州市五一示范岗”。同时,授予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刚等100名同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造新的业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上下以先进为榜样,同心同德,奋发有为,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50个)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单位(30个):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晨风(金坛)服饰有限公司
     溧阳市总工会
     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
     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都汽摩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常州市九洲超市有限公司
     常州市西牛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正和电磁线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
     常州第二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第二中学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常州市红梅公园管理处
     常州市文化宫广场管理处
     常州港工程建设指挥部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经管站
     常州市常信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20个):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
     金坛市供电公司配电线路班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建国项目部
     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地板车间转印班
     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滚齿车间
     常州霸狮腾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常日机修班
     江苏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店人力资源部
     常州普灵仕制衣有限公司西服检验组
     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软件部
     常州锅炉有限公司锅炉车间探伤室
     华利达集团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常州汽车站服务台
     常州市中心血站成分制备科
     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北大队广场中队
     常州广播电视台电视专题部《都市新闻坊》栏目组
     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压片班组
     常州邮政局递送公司兰陵递送部


附件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100名)

     刘志刚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杨志雄 常州艾帛制衣有限公司
     周 杰 江苏兴荣美乐铜业有限公司
     王桂奋 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康桥 溧阳市实验小学
     王金珍 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孙丽君 江苏华朋集团有限公司
     赵亚维 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刘 秀 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李仁贵 江苏索易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张小兵 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
     石明东 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刘建刚 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
     是蓉珠 常州日盈电器有限公司
     孔令往 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宗建平 常州华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李月中 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高纪凡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缪雪元 常州市南港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徐 丹 常州市新北区总工会
     胡亚一 常州市东高染整有限公司
     林金汉 常州亚玛顿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张国成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沈 莲 常州市花园小学
     王 乾 常州市通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刘三三 常州市三维技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顾双妹 江苏凯隆电器有限公司
     陈坚跃 常州合力电器有限公司
     崔桂生 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 程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谢 毅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陈普安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樊邦人 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段列平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吴志平 常州佳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张香奎 常州市衡利电子有限公司
     奚敏琦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谢 菊 常州新东化工有限公司
     陈桂兵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俞力建 常州名力纺织有限公司
     徐 磊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胥大有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卫琴 晨风(金坛)服装有限公司
     潘 银 常州金陵明都大饭店
     金卫平 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陆向阳 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周国兴 江苏常州城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陆 平 陆平发艺中心
     蒋丽敏 金沙美容生活馆
     刘 权 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蔡 飞 溧阳天目湖宾馆
     张雪莲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
     梅轶婷 常州博物馆
     刘冰泉 常州市公安局
     刘建平 常州市国家安全局
     张 龙 常州市环保局
     曹 峻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李梅香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刘旻虹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亚芬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
     潘 晨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罗选楠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李 培 常州市第三中学
     戴 慧 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马建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李伟平 常州市局前街小学
     栾承志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周 晶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刘锦武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孙正平 常州新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钱长川 常州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
     季小明 常州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芮 莉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
     李金兴 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 澔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李常初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贺新春 常州世纪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吴志荣 常州交通技术学院
     张世帮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邵志东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王建华 常州市肿瘤医院
     邹国锦 常州市儿童医院
     张 坚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杨明珠 武进人民医院
     曹建平 常州市河道管理处
     史君伟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刁保圣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卞明霞 常州市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童华岗 常州日报社
     常文庆 常州兰翔机械总厂
     王洪年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李怀林 常州市邮政局
     陈维东 常州市农电电力有限公司
     戴向峰 常州供电公司
     胥卓君 常州供电公司
     贡文明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
     孙 红 武进保安服务公司
     杨 兵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杨 一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黄冬青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全国五一劳动奖名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戴建红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沙罗金  江苏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文华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吴夕萍  常州恒基纺织有限公司
     包振义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骆敏舟  常州机械电子工程研究所
  全国工人先锋号: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发电部燃机分部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常州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经管理系
     常州公路管理站路政科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名单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
     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溧阳供电公司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
     孙爱军  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戴康福  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建国  溧阳维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谈俊荣  常州市戚墅堰区总工会
     赵云波  移动常州分公司
     林 敏  常州供电公司
     刘敖根  江苏中东集团有限公司
     李留臣  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汪如月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任欣伟  常州市第一中学
     李银芬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忠伟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李国庆  天宁环卫处
     潘耀东  常州市肿瘤医院
     王伟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荣誉五一劳动奖章:
     高继全 江苏兴荣美乐铜业有限公司
     舒伦迪 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
     杨 帆 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无缝钢管(常州)有限公司
     田端武紘  东京制纲(常州)有限公司
     岩黑庄司  小松(常州)铸造有限公司
     朱叙国   江苏激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人先锋号:
     电信溧阳分公司戴埠电信支局
     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机修班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设备班组
     常州金店有限公司常州翠都珠宝城
     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
     江苏新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A车间T1线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总装车间流水线(钳三班)
     常州纺织仪器厂有限公司钣金小组
     常州食品有限公司园外园宾馆服务总台
     金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戚机厂柴油机车间机体班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小松(常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一科机械中心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织造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