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03:2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相一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5%,其他用人单位为0.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25%。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也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出台前已将职工医保费缴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从2012年1月1日起缴纳。本办法出台后新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等待期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等待期满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续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断保后,续保缴费、等待期等规定与职工医保一致,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其生育津贴为本人工资,由原渠道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列情况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
(五)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企业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领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或家属。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标准另行制定),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1、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5次;
2、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8次;
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⑴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⑵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⑶子宫破裂次全切术、子宫破裂全切术的最高支付25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第十九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由原渠道解决)。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妊娠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按生育处理),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门诊引产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2、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4、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每年最高支付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因急诊、转院、常驻外地、出差探亲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七)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九)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十)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日起,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妇产科的,可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五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据实结算。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由单位专管员到参保登记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政策行为方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依法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金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违规资金,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需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度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本办法适情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唐医组〔2004〕3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政法〔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2005年教育系统要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1.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doc
2.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进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提高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能力。
  2、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全面规划从现在起到2020年教育事业发展,勾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蓝图。完成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十一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握好教育的发展节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3、继续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加大教育支持西部大开发工作力度,落实教育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促进中部地区教育巩固提高,推进经济发达地区教育现代化。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加大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继续做好教育援藏、援疆工作。积极推进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落实“县对县”和“校对校”教育对口支援任务,扎实做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工作。
  4、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拓宽渠道,争取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巩固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会同财政部,督促各地依法制定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在决算时达到“三个增长”的政策措施。
  5、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从严治教”。继续加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6、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教育系统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
  7、营造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思路和重大部署,加强教育系统先进人物、先进典型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观念,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
  8、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把德育放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整体规划学校德育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相互衔接的途径和方法。科学确定德育目标和德育内容,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评价体系。 
  9、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大力推进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德育课程建设,做好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试验,集中优势力量统编高质量的教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积极推动校外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力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 10、深入推进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全面推行新课程,稳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实验。改进和完善教材编写、审定、选用制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认真落实“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大力推进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研究新课程实施后的中考和高考内容改革思路。
  11、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深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不断拓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继续做好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公寓、进社团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大学生党员,加强大学生党组织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坚决维护高校稳定。 
  12、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美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群众性青春健身运动,大力推进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继续提高体育课和艺术教育课开课率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课外文体活动。举办第九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和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和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国防教育,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3、扎实推进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组织实施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年度计划的完成。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农村初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继续推动经济发达农村地区高质量、高水平“普九”。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巩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成果。加强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进一步增强扫盲教育实效性。切实落实进城就业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
  14、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继续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县级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中央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全面落实“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经费保障措施。
  15、以面向学生应用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构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密切结合新课程改革和教师培训工作,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为农村中小学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服务,为农民文化、科技和卫生知识培训服务。
  16、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尽快完成编制核定到县的工作,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分流安置办法。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加大教师交流工作力度。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志愿者到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任教。积极探索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加大校长培训力度。 
  17、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落实国务院“每年检查一次”要求,继续组织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建立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的跟踪监测制度和已实现“两基”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
  四、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18、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扩大招生规模。支持全国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促进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快速发展。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优化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工学结合,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进一步密切与企业和人才、劳务市场的合作,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制。积极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9、大力推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的作用,通过职业院校培养、企业自主培训、名师带徒、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和培训各类技能型人才,提高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技能水平。
  20、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电工电子、汽车应用与维修、计算机软件技术、建筑等专业领域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大力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训基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1、大力推进“一网两工程”,健全和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促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继续组织实施“高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计划”。
  22、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动学校与企业、社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培训,重点推进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继续抓好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推动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城市建设。
  五、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
  23、推进“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培养各种类型的高质量人才。继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推进素质教育。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师教学工作制度,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的要求。大力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重点建设300门国家精品课程和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运行的需要。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做好第五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和表彰工作。大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学制调整。
  24、大力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推动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以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进“985工程”二期建设。做好“211工程”二期验收工作,制定“十一五”期间“211工程”建设规划。深化人事、教学和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活力。鼓励和支持开展不同形式的高校共建工作。
  25、继续实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教育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主力军、应用研究生力军和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方面军的作用。进一步优化高校科技资源配置,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加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抓好高校专利工作,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继续支持和规范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
  26、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充分反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改革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健全科学的学术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
  27、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改革和创新研究生教育培养体制,完善研究生培养导师资助制和负责制,推行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深化招生和选拔制度改革,调整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学制。继续抓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研究生论文抽查、“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博士生创新中心”等工作,鼓励和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28、大力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积极探索学科带头人加创新团队人才组织新模式。组织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计划,做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提升高等学校培养和汇聚高素质人才的能力。继续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进一步扩大职员制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重点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机制。加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力度,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后备人才。认真做好引进海外智力工作,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教育工作的创新活力
  29、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坚持“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加强管理和指导。
  30、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教育高层互访,与有关国家建立稳定的工作磋商机制。继续做好学历学位互认工作,开拓“强强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加强海外“孔子学院”建设,大力推广“乘风汉语”和“长城汉语”,举办“世界汉语大会”,实施“国际汉语教师志愿者计划”。进一步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做好承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次全民教育高层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多边国际组织的教育合作。加大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31、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继续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将新课程改革、教师资格认证、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远程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在职教师的学位层次,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和能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召开全国教师工作会议。
  32、加速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及中国卫星宽带传输网建设力度,提高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和应用支撑平台。积极参与下一代互联网和网格建设。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与规范,加强各级各类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国家教育资源服务体系,提高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
  33、继续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强面向现代教育体系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语言文字基础平台。全面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加强西部农村和民族地区普通话师资培训。加大推广普通话工作力度,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继续推动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组建中国文字整理、研究、设计中心和国家语言资源监测研究中心。
  34、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做好教育立法“五修四立”工作,全力推进《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尽快颁布;完成《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学位法》草案制定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做好“四五”教育普法工作,加大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政策研究,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35、认真做好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工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2400万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全力推动各地逐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推动各地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
  36、进一步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国家助学体系,保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全面落实高等教育240万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完善国家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落实高校学费收入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建立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工作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完善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政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学助学金政策等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37、全力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国务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教育、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渠道。完善大学生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业的相关政策,落实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招聘活动质量,努力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在全国各地和所有的高等学校开通“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
  38、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严格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全力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整肃工作,加大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高考以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实施高校招生录取“阳光工程”,进一步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招生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高校招生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和落实工作。
  39、深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健全市场推动和企业方式运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改善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学生食堂。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宿舍管理各项政策措施,推行大学生按班级住宿和辅导员进学生公寓,加强大学生日常生活管理。抓好基本建设和植树绿化工作,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40、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继续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加强对学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和防疫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41、标本兼治,进一步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成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继续实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学院、独立学院、异地办学和专升本等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落实责任,禁止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制度建设。
  42、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等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农口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口事业单位按性质相同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类型。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应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单位和向企业化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逐步过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资金领拨,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成本核算和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成本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确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管理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按其性质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具体地说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对差额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归己,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
增收节余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于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额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部门,具体上交比例和金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正确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的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
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全额预算单位预算一般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应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全部做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国家预算拨款数。差额预算单位预算应分为收入数、支出数和差额补助数。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应列出“收入数”、“支
出数”和“上交数”。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及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办理
追加减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做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预算拨款数与收入数大于决算支出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收支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40%。三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事业单位,
按照新的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各项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需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以及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与财政拨款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历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给事业单位的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事业提存和设置的专款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已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农口事业单位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专用基金管理实行计划管理,
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事业单位应建立折旧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实现事业计划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其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盘点和维修制度,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以及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废或调出,以避免积压和浪费。未实行新财务制度的单位其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实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物力、人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经营管理,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两则》的有关规定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乱列成本,乱挤费用。成本(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价格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能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人为计算盈
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贯彻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
与监督检查制度,做好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好坏,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体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检查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19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