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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谈举证责任的分配/王永刚

时间:2024-07-24 19:2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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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欠款人:张某。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张某。06.3.10”。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它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对于提高民事审判质效、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虽提供了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分别立具的欠条2张,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事实是双方系因医疗器械生意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质证,被告对2张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条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医疗器械生意往来,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在合伙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为了避免两连襟之间冲突,未经其夫授权而与原告结帐后,立下了欠条,被告的行为最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经两次结帐后尚欠原告款为13300元,按约定并未到最后付款期限。而被告为证明自已主张的事实,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与其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和尚欠13300元的事实。但原告对此不予质证,反称其不清楚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什么业务。因原告对欠款形成的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致,故法庭向其释明,要求原告陈述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但原告仍称“不清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举证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一开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是因医疗器械生意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质证后原告又予以否认。在法庭充分说明后,原告仍以“不清楚”为由拒绝陈述其主张的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故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由此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解决劳资争议,应由各行各业劳资双方所组织之团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原则,签订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之权利义务及劳动条件,以发挥职工劳动热忱与资方对生产经营之积极性,实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之目的。
第二条 各行各业之劳资集体合同,系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之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雇佣与解雇手续;
(二)规定厂规、铺规的手续及内容;
(三)工资;
(四)工作时间及假期;
(五)女工童工问题;
(六)有关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问题等。
第三条 订立劳资集体合同,应依下列原则及手续进行之。
一、劳资双方讨论签订集体合同应采取如下步骤:
甲、由各行各业劳资双方所组织之团体,各自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拟定各自之集体合同草案。
乙、由劳资双方各自推选能代表全体利益的同等数量之代表,根据双方自行拟定之合同方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民主协商方法,逐条研究,取得协议。在协商时应邀请当地人民政府之劳动局派员参加。
丙、获得初步协议后,由劳资双方各自召集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修改,再将修改意见提交双方代表讨论协商,再次取得协议。
丁、双方代表为向各自所代表之全体负责起见,复将二次协议交由劳资双方各自召开之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申请劳动局批准施行。
二、集体合同公布时须载明签订地点、时间、双方团体名称、代表姓名、有效期限(即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并经当地人民政府之劳动局批准后,在有效期间内适用于订立该合同之各产业、行业、双方全体人员,均须一律遵守执行。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仍愿继续执行者,得由双方推举代表签订合同延期协定,申请劳动局备案后延长有效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劳资双方之任何一方,因特殊理由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时,得由双方推举代表协商解决之。如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得申请劳动局调解或仲裁解决之。
第六条 在某一行业或产业之总的集体合同订立后,各该行业或产业之工厂、商店,可签订本企业单独的集体合同,但此项集体合同之内容,不得与该行业总的集体合同相抵触,并须取得各该工会与同业公会之同意。
第七条 各工厂、商店劳资双方单独订立之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宣告废止:
甲、合同有效期满者。
乙、工厂、商店因遭受不可抗拒之灾害而停办者。
丙、经政府批准转业或缩小生产者。
丁、双方同意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及修改之权,军管时期属当地之军管会,军管时期结束,属当地之人民政府劳动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科学院《关于我院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科发计字〔1999〕04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国科学
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现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财政拨款”的确认
(一)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位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转拨单必须经中国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
章后,再由所属科学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以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这些项目(课题
)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又称863计划)(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3.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又称973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5.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由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管理);
6.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中小企业创新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示范项目等)(由国家计委管理);
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8.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9.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国家科技部管理);
10.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计委、科技部管理);
11.国家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3.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14.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管理);
15.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计算缴纳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第一步:先计算单位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公式为:
∑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额(直线法)=(单位各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折旧年限
第二步:计算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公式为:
实际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单位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当年提取并列入经营成本费用的修购基金



20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