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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4 08:3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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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丽政令〔2006〕44号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划分为:

  (一)禁止设置区域:市行政中心区、灵山寺风景区、三岩寺风景区、南明山风景区、白云山森林公园、塔下名胜公园、酱园弄谭宅、中共浙江省委机关旧址、南明门、古城墙等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建筑控制地带。

  (二)控制设置区域:各类广场、文教园区、江滨公园、万象山公园、处州公园、中心公园、丽阳门公园、古城岛公园、枇杷屿旅游公园、植物园、省道国道入口等区域及建设控制地带。

  (三)一般设置区域:除禁止、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

  今后,随着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经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四条 主要户外广告设置区域规划

  (一)城区出入口地域:户外广告设置要与城市入口景观元素有机结合,综合考虑城市户外广告的社会效应,注重户外广告景观设计布局的艺术化、风格化。

  (二)瓯江两岸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注重整体效果,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相处、相得益彰。鼓励使用霓虹灯、电气招牌广告。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等达到和谐统一,展示城市的安定、康乐、繁荣。

  (三)文教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城市户外广告景观与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为主,展现文教区清静、高雅、整洁、文明之风采。

  (四)重点商业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要充分考虑现代商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户外广告以步行者为主要宣传对象,要求标准统一,形式新颖,品质精良,内容健康。鼓励使用霓虹灯、内显灯箱、橱窗等广告形式,以发挥户外广告塑造与丰富城市景观的独特作用。

  (五)水阁、天宁工业园区、富岭规划工业用地和绕城公路:该区域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形式上以双面高炮广告为主,以塑造我市驰著名商标企业形象和优势产业、品牌形象。

  第五条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标志标牌;

  (三)交通信号设施;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车行道隔栏;

  (六)人行道隔栏;

  (七)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八)人行天桥护栏;

  (九)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十)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标牌。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之内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的;

  (三)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四)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五)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的;

  (六)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宽度不足4米的人行道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重点商业区块且二、三楼为商业用房的除外);

  (五)在建筑物上附设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损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建筑立面形象的;

  (六)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八)在十八层或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

  (九)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的;

  (十)在骑楼的立柱上设置的;

  (十一)在店门及店门外的立柱上张贴的;

  (十二)利用空气动力伞、滑翔机进行广告宣传的;

  (十三)其他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八条 禁止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户外广告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

  (三)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禁止设置规划的情形:

  (一)在城区各商场(店)、宾馆(旅社)、酒店、写字楼、住宅、道路、桥梁、绿化带、建筑工地等处悬挂巨幅布幔的;

  (二)利用通讯、电力设施设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三)设置、发布铁皮油漆广告的;

  (四)利用跨江大桥设置的;

  (五)在未规划设计广告位的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六)在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上设置的;

  (七)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广告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广场,或面积较大的绿地。

  第十二条 在已制定街景规划的路段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对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户外广告的相同时间内和同等质量上,其公益广告的面积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十四条 大型展销展示活动、文体活动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活动结束后,按谁组织主办、谁负责拆除的原则,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原经过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期限内不得空置,必须及时发布经审批同意的同等质量公益广告或予以拆除;期满后必须重新经过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环保、水利、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和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丽水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安装以及相关维护管理活动的具体要求。

  1.制定技术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1.2《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设部1996年文件)。

  1.3《城市容貌标准》(建设部〔1986〕306号令)。

  1.4《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

  1.5《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51号令)。

  1.6《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2.1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地及街头空地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基本要求。

  2.1.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并与道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2.1.2人行道宽度不足4m不宜设置广告设施,广告设施沿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0m,广告设置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五分之一;

  2.1.3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并不得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和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2.1.4大型绿地上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绿化生长,不得遮挡绿化景观;

  2.1.5绿化带、路灯杆、电杆、交通牌杆、城市桥梁(主桥和引桥)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2.1.6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置占地面积应≤1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五分之一,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2.1.7依附于公交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 广告牌单幅面积应≤4.5m2;

  c)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2.1.8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立杆杆径应≥0.08m及≤0.15m;

  b) 立杆外沿距人行道侧石外沿应≥0.4m;

  c) 牌面外沿距人行道侧石外沿应≥0.2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高度应≥2.5m;

  e) 牌面(单面)面积应≤2m2,单边长度应≤2m。

  2.2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2.2.1外挑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广告设置高度不宜超过12m,严禁超过建筑物顶部高度,厚度应≤0.3m;

  b) 广告设置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3m;

  c) 外挑式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1.2m,板面宽度应≤1m,与高度比例相协调,牌面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外挑部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2.2.2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广告设施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

  b) 广告设置凸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3m;

  c)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严禁遮挡窗口以及不影响建筑物整体造型。

  2.2.3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单位及个人的日照,高度应≤5m;

  b)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2.2.4店名店牌设置的基本要求;

  2.2.4.1水平式店名店牌;

  a) 沿街店名店牌(大型商场除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鼓励设置霓虹灯和内显式灯箱,不得遮盖建筑物立面的采光窗及建筑物的整体造型;

  b) 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长度不得超出外墙面,要求整齐划一,上下平齐,长度、宽度、色彩与建筑物相协调;

  c) 单层坡屋顶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店牌。

  2.2.4.2垂直式店名店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立面应≤1.2m,下沿距地面应≥3m,户外店招店牌的厚度应≤0.3m;

  b) 设置牌面的位置应为该店的经营场所范围的外墙内与建筑物相协调。

  2.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2.3.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2.3.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城市入口,高速公路两侧,过境公路红线15m以外,城市河道驳坎外侧10m以外;

  2.3.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板面外沿不得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10m,牌面外沿距离道路红线应大于5m;

  2.3.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单牌面最大尺寸不宜超过6×18m。

  2.4临时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2.4.1紧贴于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厚度不得超过0.2m,牌面长度不得超出围墙外沿,总高度不超过围墙高度的2/3;

  2.4.2设置于施工围墙内的广告设施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并不得超出施工场地自身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2.4.3沿街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形式、图案、色彩应与周围街景、建筑物相协调。

  3.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设计、安装的规定

  3.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

  3.2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进行施工。

  4.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材料及维护保养的规定

  4.1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不得更改制作材料;不允许使用废旧材料代替加工原材料。

  4.2广告设施的面板、钢结构等零部件加工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作加工,使用的焊条、螺拴、铆钉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3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构件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4.4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

  4.5构建连接点(焊缝、螺旋、锚)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坚固。

  4.6对灯光、供电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对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部分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灯光照明广告画面做到即损即修,确保市容景观安好无损。

  4.7在大风雷雨季节和梅雨季节前,应对广告设施的钢筋结构、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加固,确保安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至少集中学法4次。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因新法律、法规的实施或工作需要,需对学习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要做好记录,并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的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十条市政府已将领导干部的学法情况纳入了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1994年3月31日,机械部

—、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械工业标准报批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编写质量,缩短标准报批周期,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2)标准复核人员代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负责对标准报批文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3)标准复核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认证。
(4)未经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复核并签字的标准报批文件,不予办理报批。
二、标准复核人员的条件
标准复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标准化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管理办法;
(3)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化业务;
(4)熟练掌握常用基础通用标准及本专业的基础通用标准;
(5)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6)具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和一定外语水平。
三、标准复核人员的职责
标准复核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内部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复核的要求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2)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标准复核人员应提出修改意见,并提请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
(3)指导标准编写人员编写标准;
(4)在标准报批签署单的“归口单位复核结论”栏内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四、资格认证
(1)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标准复核人员, 并填写《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见附表)—式二份报送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2)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推荐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委托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会同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者颁发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证书。
(4)对标准报批文件复核质量差的标准复核人员,通报其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者,撤销其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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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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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职务与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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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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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在何校何专业毕业或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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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何种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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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及主要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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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学会、协会、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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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或归口所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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