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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心城区鼓励兴建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8 20:2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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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心城区鼓励兴建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中心城区鼓励兴建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的暂行规定



娄政发〔2006〕1号

第一条 为了节约土地,建立节约型社会,增强城市聚集功能,丰富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标志性建筑是指对完善城市功能和塑造丰富城市景观有决定性影响的建筑(如体育馆、影视中心、文化中心、会展中心、博览中心、车站候客楼等)。
第三条 除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生态景观区和其他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外,在工程地质允许的前提下,均鼓励兴建高层建筑。
第四条 兴建高层建筑,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和其他行政许可等工作。
第五条 兴建高层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建设项目业主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认真做好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工作。
第六条 对用地面积在30000m2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住宅小区奖励0.2的容积率。
第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只收取一至六层的费用;外资投资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一至六层的收费按《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发[2003]13号)第七条(三类标准)执行;外资投资的其他类高层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娄发[2003]13号第七条(三类标准)规定的50%收取费用;内资投资的其他类高层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娄发[2003]13号第七条(三类标准)规定收取费用;行政单位投资的高层办公建筑,原有规定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具有公益服务性功能的建筑和一次性投资、资金回收期较长的四星级(含)以上宾馆、写字楼、文化、体育设施等,经审核,可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时效从发文之日起暂定二年。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办函〔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现将《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财务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附件:

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规划财务工作至关重要。2009年规划财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200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总体构架、重点突破、循序推进、务求实效”的思路,充分发挥龙头和保障作用,大力推进基础工程、保障工程和人才工程,为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要切实履行职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谋划“十二五”环保规划思路。在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与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开展“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2月份联合发展改革委布置中期评估具体工作,各地4月底前完成自评估工作,6月底前完成总体评估报告并报送国务院。认真吸收三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的成果,集思广益,科学论证,确定“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指标体系,9月底前形成规划的基本思路和战略定位,为编制符合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要求、全面体现历史性转变的环保新规划奠定基础。在“十二五”环保规划思路的总体指导下,结合“十一五”能力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结果,抓紧启动环保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编制青藏高原环保综合规划,研究制定环境功能区划总体框架。做好青藏高原环保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把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报送国务院,8月底前联合有关部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争取12月底前完成规划的征求意见和会签工作。以青藏高原环保综合规划为切入点,在科学论证综合区划、要素区划和类型区划三类区划的基础上,完成环境功能区划总体框架,探索以环境区划为基础,实行“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新思路。

  三、做好环保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高经济与环境形势分析水平。开展环保投资定性定量及改革研究,组织编写中国环保投资分析报告,以投资分析报告为抓手做好环保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经济与环境形势分析基础工作,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汲取各部委和地方的有效经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深度和广度,搞出特色,提高水平,为环保进入综合决策带好头。

   四、强化预算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经费标准,提高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启动重大项目“一费一办法一标准”,推动预算管理规范化。系统评估“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实施情况,推动基层环保经费保障。抓住机遇苦练内功,推动预算管理从资金扩张型向资金效益型转变,做好预算统筹。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推动预算执行逐步转向又好又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绩效考评工作。

  五、发挥农村环保专项示范带动作用,全力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深入贯彻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的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引导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协调财政部,扩大资金规模,在用好中央专项资金上下功夫,加快实施已经确定的项目,确保一批村镇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全力做好今年项目申报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六、以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能力建设。抓紧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加快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监察执法标准化、监督性监测、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分析检查,建立重大专项报告、跟踪督查制度。用好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等,抓住新增中央政府投资的机遇,加快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做好一些重大专项的收尾工作,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有所突破。同时,积极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七、全方位多渠道争取资金,加快实施“十一五”规划项目。结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和环保部门实际,发挥前瞻引领作用,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夯实基础,积极争取环保投资。全力做好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等专项的项目申报和因素法分配工作,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投资)、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等专项的项目,加快推进“十一五”规划实施。以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项目为突破口,做好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管理,切实发挥环保部门在中央投资中的作用。

  八、完善监管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全面提升财务工作效能和水平。对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财务制度进行修订,对缺位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强化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制度执行。加强对直属单位财务监管,探索试行直属单位财务处长委派制。依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优化人员配置,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夯实财务工作基础。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效能,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能力,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收支分析。加大资金监督力度,加强外拨经费后续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会议、活动经费使用全过程监控。

  九、推进资产规范管理,强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资产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立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等操作规程和各环节的具体流程,落实责任、明确权责,促进资产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强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体系,出台《环境保护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初步形成内部审计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事务中的监督约束作用,开展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审计,同时结合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选取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计调查。根据人事部门要求,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任中审计)等。配合审计署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十一、狠抓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转化,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解决规划财务工作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继续推进“五大建设”,提高规划财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抓好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轮岗,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特别是规划院所建设,构建技术支持保障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惩防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认真分析规划财务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学习和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可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
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营者明确法定的义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的重要形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做出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诉的有关程序性法规公布之前,各地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实际
情况,大胆摸索,总结经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惩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当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中,要针对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检查经营者的经营手段、促销方式、销售和服务价格、售后服务、退货制度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
经营者利用多层次传销、优惠卡、还本销售、邮购、格式合同等方式蒙骗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事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制裁。
四、积极支持各地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认真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对消费者组织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要与消费者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消费观念、消
费知识和自我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倡导健康、文明、科学、合理、有益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摒弃颓风陋习和愚昧落后的消费习惯;教育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学会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要与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密切
配合,不断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商品评优、信誉评价办法,清理和杜绝滥评奖、有偿评奖等欺骗消费者和企业的误导活动。
五、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配套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细则,还需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予以不断完善和补充。除一些重要的、涉及全局的法规、规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制定以外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制定一些适合本地需要的地方法规。对于还本销售、邮购等容易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促销手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人大反映,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99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