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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时间:2024-06-16 13:5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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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部颁规章和政策文件

1.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规章;

2. 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3.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 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 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 按季度发布全国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按年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 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 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调整的审核结果;

5. 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按季度公布全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五)信访事项

1. 劳动保障信访规定;

2. 部及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 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 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 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 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5. 不法或违规经营的境外就业中介组织名单。

(七)行政许可事项

1.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 由劳动保障部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 劳动保障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 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九)机构、人事、财务方面

1.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 收集并公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3. 审批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确认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名单,认定或核准的金保工程技术支持机构名单;

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程序和认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5. 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6.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7. 劳动保障部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8. 全国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前款5、6、7所列事项,按照国家人事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要求办理。

(十)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1.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 劳动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议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向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劳动保障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 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 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实行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部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要求,在其上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定期公开出版劳动保障年鉴、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劳动保障统计公报。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部机关和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部驻劳动保障部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06年1月6日)


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拥有行政审批权限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审批部门在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对已取消、调整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二)对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文书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七)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无偿占有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车辆、房屋等财物,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以及其他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摊派的行为。

(八)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不按规定依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内办结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申请人或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的。

(十三)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冷、硬、冲,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本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审批机构的行政审批行为不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其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十五)对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

(十六)对行政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非法定情形及未启动“绿色通道”而违反政府已经确定和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的。

(十八)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批机关或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一年内两次出现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纠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的。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单位责任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做出处理决定。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处分以外其他形式责任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的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决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管辖区域由同级政府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转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管辖区域的监察机关负责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跟踪落实。

责任追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降低单位领导班子考核档次;

(五)解聘或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第十条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刘成江


〔案 例〕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剖 析〕
  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重点把握〕
  关于共同犯罪,应当掌握的相关考点包括:(一)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协从犯与教唆犯。对共同犯罪人形式的界定问题频繁出现于考题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应当掌握的考点包括:(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界定问题。(二)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在城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三)几个概念的区别。(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