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煤气管理,确保煤气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煤气公司是煤气供应单位,负责煤气供应和煤气设施的维修管理,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市规划、房管、城建、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煤气供应和安全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煤气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居民等均称煤气用户。所有煤气用户煤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计量、收费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煤气输配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煤气气源厂要按计划为城市供应质量合格的煤气,以保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章 煤气设施管理
第五条 煤气管网、储配站、调压站、阀门井、凝水缸、煤气表等均为煤气设施。民用煤气设施安装后均由煤气公司统一管理。工业用户、公共福利用户内部煤气设施由单位自行管理,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条 煤气贮配站、调压站、阀门井,不经煤气公司批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擅自启动或损坏调压器、阀门、凝水缸等煤气设施者,要追究经济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煤气管道两侧0.5米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挖,应事先征得煤气公司同意;煤气管道上方不得种植深根植物;距煤气管道2米以内严禁新建各类建筑物。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动迁煤气设施位置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工程位置遇有地下煤气管线时,须经煤气公司会签。在危及煤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煤气公司联系,由煤气公司派人检查监护,保证煤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损坏煤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所需费用。煤气公司设置的煤气管线附属的凝水缸、检查井、调压站、阀门等设施的标志,市政维护部门及其它施工单位,要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章 煤气供应管理
第十条 市煤气公司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气源输配能力,有计划地发展煤气用户。在生产用气与居民生活用气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用气。
第十一条 凡需新安装煤气设施和增加煤气用量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煤气公司申请,并按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煤气工程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煤气公司会同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气公司开栓供气。
第十二条 煤气用户必须按审批规定的用途和定量用气,如有变更用途或更名,应及时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煤气用户停止用气时,应提出报告,由煤气公司停止供气。
第十三条 用户迁移或换房,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停用手续并结清费用。新迁入户使用煤气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用气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计量不稳的实际情况,对居民用户实行收取低度费的办法。凡未向煤气公司声明闭栓的用户,一律按每人每月用气5立方米计费,超过部分按表计费。
第十五条 煤气公司要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用户如对煤气表准确度有疑异,由煤气公司测试,测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测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超过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并更换新表。
第十六条 煤气用户分公用和民用两种,公用和民用不能混用。公用户煤气费委托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民用户煤气费由服务员登门收费,用户不得拖欠。因故两个月未交者,应在催款单下达7日内交到指定地点,逾期不交者,加收20%滞纳金。拒交者停止供气。恢复供应需用户重新办理手续,并核收费用。
第十七条 对公用户实行计划供气,用户须按季、年向煤气公司报请用气计划。如用气计划和生产班次有变动,应提前报告煤气公司,用气量超过计划部分加价收费。
第十八条 新发展的工业和公共福利用户,按用气量收取管网配套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煤气设备检修或用气高峰时,煤气公司本着一保民用、二保工业的原则,实行调度供气。除突发事故外,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煤气公司要经常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检修。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有关消防条件及煤气公司制定的安全用气各项规定。因违章造成的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其全部后果由违章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煤气设施严禁私自接当手段用气者,停止供气,并根据情节加倍追缴煤气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停气或发生事故,煤气公司应承担责任,后果严重时,煤气公司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生产和营业性用户,对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由用户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气管理人员要主动为用户服务,不许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用户。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发现煤气管线泄漏未能及时维修,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个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煤气管线泄漏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市房管局、煤气公司会同市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事故的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房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
三、旅游质监执法工作(8项)
11、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和督办制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
13、编制并及时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各城市年度及黄金周旅游投诉、导游员检查等信息通报。
14、继续组织发布旅游服务警示工作。
15、研究编制《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11—2015)》。
16、举办“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导游检查人员培训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
17、推动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发挥省级和城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
18、就制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9项)
19、首批试点的11个省市区县、67个旅游企事业单位完成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培育品牌企业、形成旅游标准化体系等四项重点任务。
20、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组织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学习考察。
21、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
22、通过评估产生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及单位。
23、以旅游业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重点,指导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24、启动《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饭店集团(管理公司)等级评定》等一批旅游标准的编制工作。
25、完成28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
26、组织开展新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27、开展旅行社质量等级标准的调研、立项和制定工作。
五、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工作(13项)
28、编制旅行社、星级饭店年度发展报告。
29、完善旅行社、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统计公报,调查研究并调整旅行社排优排强方法和指标体系。
30、开展“全国旅行社团队管理服务系统”的软件编制、试点和推广工作。
31、继续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32、研究编制《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3、就制定旅行社产品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34、推动贯彻《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的通知》。
35、组织开展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
36、开展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的调查研究。
37、全面实施新版星级饭店国家标准。
38、加强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建立健全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检查制度。
39、组织开展国家级星评员换届和考察学习,完善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队伍建设。
40、组织召开旅游饭店节能减排现场会,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的任务分解,推进旅游饭店节能减排。
六、导游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4项)
41、宣传贯彻全国导游工作座谈会精神。
42、举办全国导游大赛颁奖晚会。
43、完成全国导游大赛总结工作。
44、协调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完成对全国导游大赛决赛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称号工作。
45、组织开展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事迹、经验的宣传交流。
46、开展导游IC卡管理软硬件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组织开展导游IC卡操作员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47、完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48、宣贯实施新修订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49、指导、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导游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工作。
50、继续就导游体制改革和修订导游管理法规开展调查研究。
51、会同中国旅游协会开展促进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专题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52、做好《中国导游网》维护和优化升级工作。
53、会同中央文明办、住建部和团中央开展文明旅游风景区、青年文明号的审核、命名表彰工作。
54、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和《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继续推进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文明燃香工作。
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工作(3项)
55、组织指导各地继续深入全面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
56、继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指导督促有关城市、地区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7、继续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消费引导,深入开展品质旅游宣传进社区活动。
八、促进旅游企业发展(3项)
58、继续宣传贯彻《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旅游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59、积极协调、推动国发41号文件有关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
60、继续贯彻实施旅游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推动旅游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