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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6:1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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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政办函〔2005)177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了《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写清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


3、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


5、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职工遗属补助费证明等等。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薄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四)没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五)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成员收入计算遵循“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原则。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除外);国企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实际收入难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况,按以下款项核定收入:

(一)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确认以后不能补发并出具证明后,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后,本人通过自谋职业又有其它收入的,本人收入(下岗生活费与自谋职业两项收入的和,下同)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它收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四)身体健康的青壮年(男18-52岁,女18-48岁)既不自谋职业又不申请就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家中有婴儿或病人需照顾的除外)。因无就业岗位而不能就业的,凭劳动就业部门的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自谋职业的人员,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临时性择业,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残疾人自谋职业难以核实收入的,比照本款规定适当核减其收入;

(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按低保标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请低保 (补偿金用于购置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 ;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收入,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

(八)因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收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尚有承包地的按上一年土地平均收入计算;

(九)领取其它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可参照本节第(六)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将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完的,补偿费不再作为家庭收入;

(十)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口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外地户口居民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二)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的病残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虽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生活确很困难的,其病残人员本人可适当享受保障金;

(十三)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是:赡(抚、扶)养义务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人均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付赡(抚、扶)养费。人均收入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其超出部分的总和用被赡(抚、扶)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赡(抚、扶)养费数。

经法院判决的赡(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标准计算。抚(扶)养费经协议的,按协议标准计算。

赡(抚、扶)养费实际给付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给付的计算;

(十四)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不作为家庭收入计算。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及初审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居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受县(市)、区民政局的委托,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送达《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低保金存折。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向申请人员宣传低保政策。


(二)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二人以上)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居,核实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及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形成入户调查材料。


(三)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并在社区公开栏内进行公示。经评议小组评议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低保待遇的理由填入《通知单》送达申请人,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在7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完毕。


(五)接受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困难户申请,应先委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从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工作。


(六)低保户在本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的,不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低保档案转入新落户所在地民政部门。


(七)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能。


四、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干部、社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上报。具体内容如下:


(一)低保审核小组先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低保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评审小组在15日内审核完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入《申请审批表》,在相关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委托社区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填入《通知单》,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新建小区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提出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并履行社区居委会所承担的低保工作职能。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主管局长主持下,负责低保工作的科室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评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有必要可通过外调或实地进行核实。

(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将低保户的相关数据录入电脑,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


(三)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将填写不予批准理由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管理


(一)低保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社区居委会通过走访了解、跟踪调查,要随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每季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复查;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抽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评议、审核后,张榜公示,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保障金或终止低保待遇手续。在《申请审批表》的变更栏内填写变更调整情况,在《低保证》审核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停止低保待遇的,要及时收回《低保证》,装入其家庭低保档案。

低保对象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复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制度。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社区居委会定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社区居委会对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进行登记造册。公益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参加活动后要在考勤表及《低保证》上登记。对没有按时参加活动的要登记备案,考察是否已经就业或自谋职业,无故不到者按《低保办法》规定停发或减发保障金。


保障对象参加的劳动应为公益性质,如清理乱贴乱画、维护社区环境、看花护草、参与治安联防等其它公益劳动,也可组织进行职业培训、时事学习或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参加公益活动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社区居委会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三)规范资金管理与发放制度。


民政部门在年底前根据本年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民政局在每季度初协同财政局,根据年度拨款方案及上季度的保障金支出情况将保障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用帐户;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初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支出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每月的5至10日发放到户或拨入低保户存折。保障金结余的,列入专户结转使用。


民政部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低保金,领取保障金后工作人员按规定在低保证上进行登记。


(四)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低保资料包括低保相关文件、集体评议记录、保障对象名单、统计报表、资金发放表、公益活动考勤表及低保对象档案等相关资料。低保资料要装入档案盒内,分门别类归放整齐,摆放有序。低保对象档案分户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要标明户主姓名及住址,背面要标明档案内的资料名称及份数。内容有:申请书、户口本与房产证的复印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证明、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其它与低保有关的证明材料。入档材料字迹要清楚,内容全面。

七、监督


(一)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低保工作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包括:低保工作组织成员,享受低保的条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申请、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人数、发放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社区居委会每个月都要将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的姓名、住址、领取的保障金额及家庭人口在公开栏内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属名的举报信要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二)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市民政局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低保对象审批、保障金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批或送达不予批准通知单的,认定对象不准确、办理程序不规范、公示不到位、虚报、瞒报低保人数的,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决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低保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各地的低保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6项所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
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二、《通知》第一条第7项所称“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
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宇宙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
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图书(含课本)、报纸、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四、《通知》第三条所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所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
94年以后撤县改制而成的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31日
法官调研存在的不足
骆玉生
近年来,一些法院法学研究的风气空前高涨,不但公开发表了不少论文,也发表不少调研、宣传文章。有的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也办起了自己的内部资料性质的“法学刊物”。或定期出版本院的论文集。这为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打造学习型法院,打造学者型、专家型法官,无疑是起到了促进作用。这种现象也是可喜的。然而,当你在细读这些来自审判、执行一线的法官撰写的论文时,却有一丝忧虑涌上心头。在这些文章中,除了少数质量较高外,有的空洞无物,有的仿佛是专家、学者的言论,脱离审判实际,也有的质量较低。笔者认为,这样的法学研究有违法学调研的初衷,走进了法学调研的误区,存在着不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这么几种形式:
一、纯粹完成任务。 一些法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对于法学研究比较重视,甚至把撰写法学论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票否决权”。少数法官处于无奈,知道不进行“法学研究”不行,但又苦于自己法律修养和文化储备不足,只好东拼西凑,这里摘一点,那里抄一点,凑成的文章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这些文章或者不如作者其人,给人感觉没有自己的东西;或者将学者、教授论述过多遍、早已形成共识的问题拿出来,当作新观点、新见解来“炒剩饭”,“吃别人嚼过的馍”,根本没有实用价值,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可想而知,这样研究出来的作品质量会有多高。而我们的法官作者则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法学研究”任务,可以“交差”了。
二、法学研究重视形式,虚于内容。这几年来,社会上,学术界不良风气比较盛行,理论研究过度泡沫。反映到法院就是法官们法学研究中的盲目与幼稚。由于现在学术成为时尚,理论研究仅存形式,内容趋于平庸,成为功利和沦为权势的附庸工具。法官也难免不受学术界这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法院对法官们的法学研究引导不力,存在着误导。一些法院在内部刊物用稿、论文评奖过程中盲目跟风,讲究文章的篇幅绵长、制作华美,追求所谓的学术价值,而忽视了论文的实用价值。有的甚至令人哭笑不得地将引注多少作为文章优劣的依据。这种误导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不良文风的盛行,追求研究形式的存在。
三、法官的法学研究脱离实际。法学的源泉在于实践。法学理论包括理论法学和运用法学。法官进行理论研究的优势,就在于理论联系实际。法官每天都在审判、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法律的冲突与漏洞。而这些问题正是立法者和学者们怎么苦思冥想也难以穷尽的。这是法官进行法学研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和独特优势。法官的优势在于解决实际问题。但从学术观点的激进与学术资料的占有上看,法官永远比不过学者。而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方面来讲,学者未必能胜过法官。因此,法官在法学研究时,应该扬长避短,立足司法实践,要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实用价值,这才是法官在法学研究方面的理智与成熟的标志。
四、法学研究论文质量不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法官的要求一直不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进院渠道较多,使得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是文官,不仅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更要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而法学理论知识和语言文字功夫并非一时就可以提高的。因此,在一些法官的论文中,就存在着标点符号不规范,语句不通顺的现象,有的甚至整个段落一逗到底,也有的随意生造不规范的“新词”和缩略语。你读了这些文章,能虽然够理解其中的意思,但总觉得文句不够通顺,少有令人愉快的感觉。
如此说来,在加强法官职业化的今天,要打造学习型法院,打造学者型、专家型法官,在法学调研这方面不能忽视上述不足,应该脚踏实地,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同时,也要逐步提高法官的语言文字功夫,以便于写出较高质量的法学论文。从而使法官们切实提高自身的素质,为人民的审判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