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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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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24日)
深府办〔2006〕181号

  《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制度,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责制,现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的目的、对象和主体
  进一步提高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认识,确保市政府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在设施设备、生均经费、师资队伍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全市义务教育的质量效益。
  督导对象为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
  督导主体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督导内容
  督导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依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包括全市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经费保障、设备设施、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和质量效益等。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督导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制定详细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方案,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督导程序
  (一)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督导对象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三)听取督导对象的自评报告;
  (四)查阅督导对象的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教育人力、物力资源配置等文件资料;
  (五)召开有关座谈会;
  (六)实地考察义务教育学校;
  (七)专访有关单位及个人;
  (八)形成督导意见,向督导对象反馈督导意见;
  (九)向市政府报告督导结果;
  (十)向社会公示督导结果。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
  建立深圳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督导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召集单位,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督导结果的运用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结果作为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行政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并将整改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督导内容。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情况计入学校工作管理档案,并作为校长考核、选任和学校评估的依据。对违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学校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整改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督导内容。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附件:深圳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内容一览表
  附件
深圳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内容一览表

统筹

理 依法
治教 1.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
2.合理设置小学、初中,确保符合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3.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4.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5.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制度
建设 1.落实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责制;
2.市、区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测;
3.落实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教育装备规范;
4.落实深圳市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
5.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结对帮扶实施办法;
6.落实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7.落实深圳市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8.依据深圳市中小学办学效益评估办法,落实相关督导制度;
9.依据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落实相关督导制度。
规划
布局 市及区有关职能部门:
1.根据生源分布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
2.根据生源变动,适时调整学校布局,保证学校周边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根据城市和教育发展规划,留足教育发展用地及学校改造和扩建用地;
4.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能够优先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用地;
5.教育用地的审批、变动与教育部门达成共识;
6.住宅区开发同步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
评价
导向 1.政府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取消中考升学奖励,促进学校贯彻落实使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3.表彰和宣传转变相对薄弱学校、转化后进学生业绩突出的校长和教师,引导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
4.实行学校办学成本核算制,引导学校注重教育投入效益,在紧约束条件下谋发展;
5.办学绩效评估、评优、评先中突出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引导学校走内涵发展道路。
经费保障 经常性经费 1.政府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年度预算内教育投入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和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并使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与均衡发展需要相适应;
2.按照深圳市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按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3.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5%。
专项
经费 1.市、区两级财政落实基础配置未达标学校的达标专项经费;
2.市、区两级财政落实宝安、龙岗原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
3.设立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资助经费,主要资助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承担的课题,并向相对薄弱学校的课题倾斜;
4.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经费保障 均衡
水平 1.区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与全市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区内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与区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
2.区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与全市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区内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与区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
3.区生均专项经费与全市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区内学校生均专项经费与区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
设备设施 基础
配置 1.按照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教育装备规范配置学校设备设施;
2.学校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3.民办学校生均设备设施、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配置。
均衡
程度 1.区生均设备设施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区内学校生均设备设施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
2.区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区内学校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
教育
信息
资源
共享 1.形成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共享管理办法切实可行;
2.教育城域网和校园网能够确保教育信息资源共享;
3.“千兆骨干网、百兆到桌面”实现率高;
4.市、区两级教育信息库资源丰富,针对性、实用性强;
5.教育信息资源库共享使用率高。
师资队伍 基础
配置 1.政府每年9月按在校学生数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配置专业技术岗位,并确保编制数按时到校;
2.义务教育学校50岁以下的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专任教师持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教师学科结构配置合理;
4.校长持有校长资格证书,小学校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初中校长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5.民办学校教师、校长任职资格和岗位配置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均衡
水平 1.区及区内学校教师编制数与学生数比例同市编制标准相比,教师配置差距在±0.5以内;
2.区校长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3以内,区内学校校长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3以内;
3.区教师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区内学校教师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
4.全区、区内学校市区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交流
培训 1.教育部门协调形成教师、校长对口帮教、帮带机制,选派骨干校长和教师到相对薄弱学校任职;
2.公办学校教师受聘高级职务,须有在相对薄弱学校帮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3.教师继续教育达标率为100%;
4.民办学校和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统一的教师培训范围;
5.形成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专项培训制度,教师培训实效性强。


教育
教学管理 基本
要求 1.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达100%;
2.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少年初中入学率达100%;
3.符合在深就读条件、具有接受学校教育能力的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100%;
4.贫困户籍学生受助率100%。
教育
行政
部门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资源和入学需求,明确划定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的服务范围;
2.合理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帮助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4.妥善安排失足青少年入学;
5.规范公、民办学校招生秩序;
6.在校生数据完整、真实、取用方便,学籍管理科学规范。
义务
教育
学校 1.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全部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
2.不以考试、竞赛、表演、赞助等方式进行选择性招生,不开设各种名义的重点班、特长班等,不对学生按考试成绩排名。
3.学籍数据完整、真实、取用方便。

质量效益 基本
要求 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100%;
2.义务教育完成率达100%;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93%,优秀率达28%;
4.近视率20%以下和新发近视率5%以下,龋齿填充率≥80%;
5.近3年学生违法率1‰以下,犯罪率为0;
6.学生行为规范合格;
7.家长对学校教育满意度80%以上。
课程
教学 1.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不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3.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以上;
4.课堂教学效果好,作业量适当。
监测
评价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制度,整体办学水平逐年提高;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评价制度,优质教育资源逐年扩大;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办学特色鲜明。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可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规章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为立法后评估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法后评估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作为评估实施机关。

  第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立法后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开展立法后评估的相应条件。

第二章 评估对象与计划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五年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拟作重大修改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为有必要评估的。

  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对规章内容作相应修改的,可以不开展立法后评估。

  第八条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报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评估项目。

  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评估项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申报的评估项目汇总后,依照本办法编制年度评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列入年度评估计划的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课题项目,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立法后评估计划,对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评估目的作部分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规章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作重点评估。

  第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规章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

  (三)科学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具有适当前瞻性,是否体现规律要求,是否适应时代需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是否解决实际问题;

  (四)协调性标准,即规章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五)规范性标准,即规章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操作性标准,即规章的概念界定是否明确,各项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体可行;

  (七)实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已达到预期目的。

第四章 评估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

  (二)制订评估方案,其中应当包括评估内容、调查提纲等;

  (三)其他准备工作。

  评估实施机关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其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规章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二)走访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一)发放调查问卷;

  (二)实地考察;

  (三)专题调研;

  (四)个案分析;

  (五)相关立法比较分析;

  (六)成本效益分析;

  (七)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的权利。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登载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事项等信息,听取公众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参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立法后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五章 评估报告与效力

  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年度评估计划确定的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估实施机关所作的评估报告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退回重新组织评估。

  评估报告的有关建议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进一步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修改、废止规章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中完善制度以及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应当落实,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

  评估报告的有关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形成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 评估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部门绩效评估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评估项目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落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效规章,应当分期列入年度评估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 月1日起施行。




“记一等功”与诽谤有何关系?
杨涛

11月11日,达县常务副县长马先奎向当地法院递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将《检察风云》(上海市检察院主办)杂志社及《意源公司拍卖槌响惊八方》一文的作者丁毅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追究丁毅诽谤罪,责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11月15日)
这起官司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除了因为是涉及媒体是否侵权外,更主要是跟原告的特殊身份有着关系,马先奎是现任的达县常务副县长、原达县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官员、公众人物,一方面,他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名誉权,但另一方面,他也比一般公民更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因而,当他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这二者的关系,当然受到特别的关注。
  这桩官司因何而起呢?原来,2004年《检察风云》第21期刊登了署名“丁毅”的文章《意源公司拍卖槌响惊八方》,该文第三部分写道:“马副县长原是达县检察院检察长,当检察长时,他曾把县粮食局的某副局长等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关进看守所达数百天,他曾指挥把一个帮银行揽储的企业会计以贪污罪抓进监狱关得疯疯癫癫。某派出所所长将一村民打死后,他领导下的检察院还签发了对被打死者的逮捕证以平息事态。干了不到一届检察长,他便指挥办了七八件这样的冤假错案,错案办得太多,马检自己都不好意思了,据说他曾托人求市里一位领导把他调到县政府任职,那位领导说:‘连一个检察院都搞得一团糟,怎能把一个县的工作交给他搞?’但后来,还是那位认为马某不可重用的市领导点头,让他当了达县的常务副县长……。”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丁毅的上述报道纯属捏造,恶语中伤,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该杂志凭什么说是错案?又有什么凭据报道市里某领导对自诉人的评价?马在起诉书中称:自己在达县检察院工作期间,特别是任检察长以来,被最高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被四川省高级检察院记三等功,被树为四川省“优秀检察官标兵”,县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的好检察官”;他领导下的达县检察院被四川省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我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国家相关机关已有结论,作者凭啥就视而不见,一篇报道就抹煞得干干净净?
从起诉书上,我们看不出原告提供了什么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捏造的事实。须知原告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追究原告的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刑事自讼中,自诉人就必须举出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捏造了事实,才能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原告却只是说:“上述报道纯属捏造,恶语中伤,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然而,“纯属捏造,恶语中伤”是要用证据来说话的,而“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更不是理由,因为如果有上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错案的结论,那还需要舆论监督吗?舆论监督的要义就是对国家机关可能作出错误的认定或怠于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促使他们加以改正或积极履行职责。
至于原告举出“被最高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等立功受奖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侵权更为荒唐,法庭并不摆功的地方,姑且不说上级机关完全有可能看花眼的时候,而且无数事实说明所谓“英模”、“劳模”并不是一辈子就只会做好事。用自己被记一等功的事实与证明被告涉嫌诽谤罪有何关系?
原告作为官员有能力也有义务在文章发表后,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彻底调查事实真相,如果自己有确凿的证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媒体,以回应舆论监督,澄清事实。如果在此基础上,发现作者有故意捏造事实以损害自己人格、名誉而非正当监督的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作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是,官员一旦有批评自己的文章问世,动辄提起诉讼,要被告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正确,作者和媒体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足够有力的调查手段,并且基于报道的时效性,其对官员的监督只能基于合理怀疑和有限的证据,必将面临败诉的局面。如此一来,言路被堵塞,而官员又可能凭借诉讼规避了在舆论监督下国家机关本应对其的调查,其违法违纪事情可能因为诉讼的进行而无人追究了,这将是舆论监督的悲哀!
在现代社会,官员是掌握公权力的人,而权力不受监督又容易滥用,舆论监督是对官员合法运用权力的必要保障,官员必须接受舆论监督,体现了权力为民有、民享。因而,官员在面对舆论监督,其名誉权要受到倒是合理限制,其名誉权的保护是最低限度的保护,这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对官员名誉权的必须结果。所以,笔者主张,要对官员的名誉诉权进行合理限制,官员在起诉时就必须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媒体和作者的报道失实并有损害其名誉权的故意,否则法院就不应受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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