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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7:3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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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开封市农民工免费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农民 工积极参加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
第三条 对农民工培训补助资金实行整合资源、统一管理、分口实施、综合协调的原则。培训补助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各县(区)要按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 农民工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工种的不同确定。市、县财政补助标准按培训时间和工种不同,确定不同补助标准,原则上在补助经费限额内按以下标准:培训时间30天内补助100元;60天内补助200元;90天内补助300元。为保证教学质量,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个学时。
第五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转移就业率要达9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定的劳务合同期限应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
第七条 培训机构须经市劳务输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认。确认后的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及就业去向等内容。
第八条 农民工持培训券自主选择经认定后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培训券交培训机构,减免等值学费。每期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受训农民的培训券、发票、身份证复印件、考试合格证明以及输出就业合同等材料一并报到相关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培训人数和补助金额。
第九条 劳动、农林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搞好培训券的发放、管理与使用。培训券必须填写领取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等内容,不得空项。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培训台帐和农民工转移就业台帐,台帐必须写明学员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补助)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务输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3381630 338160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计财金[1992]591号文《关于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以执行。
附件: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2、1992年建设银行投资债券发行计划(略)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1992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计划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一条 1992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40亿元。各分行的发行计划由总行根据各地使用债券资金项目和发行市场情况分配下达。
第二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00元和1000元两种。
第三条 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投资债券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四条 投资债券于1992年7月起完全采取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城乡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五条 投资债券发行期为一个月,即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2年7月31日止。原则上,投资债券不延期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机构转让。
第六条 投资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10.5%,1992年7月1日起计息;1997年7月1日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计单利;逾期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九条 投资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据投资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通知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条 各分行在发售投资债券以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债券发行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需在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对外销售,原则上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投资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再加盖戳记。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
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二条 各行在发售投资债券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如发现长短券,应将原捆、原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员写出现场清点情况,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立即逐级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的出入库、调拨、领发及发行、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1992)第77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伪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
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五条 各分行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资债券资金辅助帐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要按年度、券别、行处设户,用以反映发售、兑付投资债券资金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在详细记载投资债券发行条件的同时,也需按年度、分券别和行处设户,用以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的库
存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行应在7月15日以前按发行计划的50%,上交投资债券资金,另外50%于7月31日前全部上交总行。应上交的债券资金,由总行采取联行划付的方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划款。
第十七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办行用投资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计划供应资金。即经办行按照贷款支用进度,通过调拨资金计划逐级向总行请领资金。总行审批后逐级向经办行调拨资金。贷款管理
按建总函字[1992]第186号《关于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贷款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八条 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在投资债券发行期内,除了每旬以电话形式向总行筹资部报告发行进度外,在有价证券统计月报中要按月反映“1992年投资债券”发行情况。发行工作结束后,各行要在一个月内将发行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书面报告总行筹资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建设银行总行。



1992年6月4日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价款”一词的解释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价款”一词的解释的复函
1991年8月30日,交通部

辽宁省瓦房店市物价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来函收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价款”一词,是指对公路部门因公路修建、养护的需要,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包括空地、荒山、河流、滩涂)采挖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所收取的材料费和各种名目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