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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1:5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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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3日    财会〔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38号)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1: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增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表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18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由原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时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为做好机场费征管方式改革后的会计核算,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收机场费时,按规定标准代收的机场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因少收、漏收、误收,以及支线机型与非支线机型之间变更,导致“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出现借、贷方余额的,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19号



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人事厅(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青海省各有关地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海三江源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 O 六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

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围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中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培训活动,完善使用政策,努力提高素质,为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根据实施《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从2006年至2010年,对参与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工作,5年内累计培训5000人。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之成为三江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之成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学科带头人和培训广大农牧民的重要师资力量。完善三江源工程人才使用方面的专门政策,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三江源工程建设服务。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掌握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着力提高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能力、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



(二)坚持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带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培训使农牧民掌握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



(三)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人才使用机制、激励机制和创建事业平台,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分层培训的原则。中央地方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切实增强培养和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主要培训内容和项目



(一)培训内容。实施人才培训工作要根据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三江源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内容,通过采取“菜单式”培训,满足各类人才的培训需求。当前,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开展以下培训:



1、对公务员开展宣传教育、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具体包括:宣传方法、宣传内容,资料档案的分类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方法及报表编制,项目编制、项目管理实施与总结等内容。



2、对管理人员开展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意义、目标和总体布局,各子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实施三江源工程总体规划的方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3、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林业技术、畜牧兽医技术、草原建设技术、环境保护与建设等内容的培训。



(二)培训项目。结合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有效的培训方法,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1、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三江源工程既是青海省的生态保护工程,也是国家重大的生态保护工程,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提高,对工程的实施有着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东部省市优势培训资源,开展对口培训。人事部在原有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再为青海省举办一期三江源工程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班,同时在相关专题的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班中安排一定名额参加培训(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负责)。



2、管理干部集中培训。在国家举办的自然保护区领导干部培训班中,为三江源工程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培训名额(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负责)。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合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面向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广泛的继续教育,计划3年轮训一遍,再用2年时间,进行巩固和提高(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4、高级研修班。结合三江源工程实施当中,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课题和遇到的难点问题,举办专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高级研修班列入人事部高研班计划,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5、赴国(境)外培训。为了解国外生态保护方面的最新动态,扩大视野,开阔思路,人事部和青海省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境)外考察培训(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6、结合工作实际培训。与三江源工程有关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学术交流、定向培养、生产实习、现场观摩、实地考察、自学自修等方式开展培训(青海省三江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7、组织高级专家青海行。人事部根据青海省人事厅提供的三江源工程建设需求,组织国内外高级专家赴青海,协助开展培训讲座、考察指导、技术攻关和课题研究活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青海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人事部有关司局、青海省三江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研究制定有关培训项目和政策,协调人事部有关司局及相关部委有关司局工作;青海省三江源办指导各级三江源办及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做好工程实施当中培训需求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工作;青海省人事厅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申报专题班次培训计划,指导和协调省三江源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工作,配合人事部完成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专业技术人才高研班和专家青海行等工作;青海省各级三江源办会同同级人事部门按计划开展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普及培训工作。



(二)政策措施。根据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培养使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制定人才使用政策。与三江源工程有关的地区和部门要对承担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技骨干,在课题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经费资助、人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对承担项目的人才评定职称时可优先考虑;在选拔培养国家级专家和省级专家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制定表彰奖励政策。对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省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优秀人才表彰奖励规定。



3、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对考核、考试及学时情况进行登记。每年12月底前,青海省三江源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培训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4、建立效果评估制度。按照“谁培训、谁评估”的原则,培训主管部门对实施的培训项目开展效果评估,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评估情况送青海省人事厅和青海省三江源办。



5、强化经费管理制度。培训经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按项目任务下达经费。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要进行严格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6、建立三江源工程专家数据库。青海省三江源办会同青海省人事厅建立工程项目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库,有关专家可面向省内外、国内外遴选,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专家情况,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家服务。



7、建立和完善专家联系制度。要保持与各类专家的经常性联系,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通信联系等方式,倾听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专家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统筹培养规划。把三江源工程人才培养工作纳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0年)》和《青海省农牧区一年一千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程规划(2006—2010年)》等人才培养工程,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人才工作的整体效益和工作合力。



(四)经费保障。纳入人事部计划的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班、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高级专家青海行等项目,由人事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专项培训经费要保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的需要,青海省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大人才培训工作投入,配套相应培训经费。



(五)宣传教育。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我国生态建设方面的标志性工程,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充分认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觉投入保护和建设当中。要教育自然保护区农牧民和中小学生,更新思想观念、转变生活方式,增强环保意识,为加快保护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