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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0:3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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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7月16日,铁道部

差旅费标准提高后,部曾报告国务院请求相应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标准和施工津贴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公布如下,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一、乘务津贴标准
1.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075元。
2.客货运车长、货车检车乘务员、临时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列车货运员、公安押运人员、未挂餐车的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每小时0.056元。
3.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不包括二类的)每小时0.041元。
4.机车乘务员、客货运车长等在外驻班的,休息时间每小时0.038元,乘务时间、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10元,客货运车长等每小时0.068元。
5.轮班制的小运转乘务员和驻外站调车机车乘务员每班0.72元。
6.机、列车乘务员临时派到其他单位助勤,仍担任乘务工作者,其乘务时间支给乘务津贴,其他时间按每小时0.038元支给津贴。
7.专运列车乘务员和机械保温车乘务员,每日按1.80元的标准支给乘务津贴,时间计算按出差费的规定办理。
二、新建铁路流动施工津贴标准
------------------------------------------------
每日津贴标准(元)|
------------------| 适 应 地 区
第一类| 第二类|
--------|--------|----------------------------
0.95|0.56|四川、贵州、云南
--------|--------|----------------------------
| |江苏、江西、福建、广西、河南、
0.97|0.57|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安
| |徽、浙江
--------|--------|----------------------------
1.02|0.60|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
1.07|0.63|陕西、内蒙、广东
--------|--------|----------------------------
1.12|0.66|甘肃、宁夏
--------|--------|----------------------------
1.17|0.68|青海、新疆
------------------------------------------------
三、营业铁路施工津贴标准每日0.75元。
各单位应结合调整津贴标准,对津贴支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是自行扩大津贴发放范围(如对非流动单位支给流动施工津贴等)、提高津贴标准、改变津贴支付办法(如二类人员按一类人员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改按日历日数计算支付施工津贴等),均应按现行部颁津贴支付办法和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检查整顿结果,应于八月底前报部。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3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清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清房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省政府决定,对无锡市等50个先进集体、单捍政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清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干部职工住房方面制度建设和管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实现全省“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0个)
  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鼓楼区、邳州市、铜山县,常州市武进区,吴江市、昆山市,如东县,东海县,淮安市清河区、金湖县,仪征市,镇江市丹徒区,姜堰市,沭阳县
  省法院、省经贸委、省文化厅,新华日报社、省盐业集团、省国防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东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省级机关系统清房办、省企业系统清房办、省教育系统清房办、省金融系统清房办
  南京市建设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财贸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栖霞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江宁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徐州市委企业工委,常州市市级机关工委,苏州市公安局,南通市交通局,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阜宁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先进个人(100人)
  南京市:(8人)
  单捍政 南京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邢益昌 高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贤锦 南京市浦口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陈玉林 南京市下关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韦佃青 南京市工交纪工委副书记
  李长贵 南京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张海虹 南京市委农工办副主任科员
  周保生 南京市外经贸局副主任科员
  无锡市:(6人)
  张丽华 无锡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吕国新 无锡市公安局行政管理处科长
  徐建胜 无锡市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周嘉模 无锡市锡山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边晓明 无锡市惠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吴 燕 无锡市滨湖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州市:(8人)
  陶学祥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
  王宏萍 徐州市纪委干部室主任
  李 予 徐州市教育纪工委书记
  张鹏程 徐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刘林生 沛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荣山 新沂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科员
  张银广 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副书记
  高永富 徐州市贾汪区纪委副书记
  常州市:(6人)
  戴忠良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恒根 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梅 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
  耿一心 中国银行业监管会常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周筑华 常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处长
  陆国栋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7人)
  顾开文 苏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缪红梅 苏州市纪委常委
  陆伟生 常熟市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黄建平 太仓市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李长生 张家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姚 蓓 苏州市平江区纪委常委
  赵国安 苏州市金阊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南通市:(5人)
  蔡守建 南通市纪委副书记
  宋俭俭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陈 军 南通市建设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华宝桐 海安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实 海门市纪委纪检监察员
  连云港市:(6人)
  郝新跃 连云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顾忠明 连云港市房改办副主任
  陈建华 连云港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室副主任
  张玉春 东海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杜庆玉 连云港市海州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龚 伟 赣榆县纪委副书记
  淮安市:(5人)
  金富成 淮安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清房办副主任
  许 娟 淮安市审计局经贸处科员
  马卫国 淮安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科员
  姚素琴 淮阴卷烟厂物业管理中心
  魏壮丽 盱眙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盐城市:(6人)
  崔廷成 盐城市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沈怡奋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
  丁爱国 盐城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肖 晗 盐城市教育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朱中鸣 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
  王治尤 滨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扬州市:(6人)
  程裕松 扬州市纪委副书记、清房办主任
  杨 敏 扬州市纪委常委、清房办副主任
  魏旦晨 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马恒玉 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陈锴竑 江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蒋纪平 扬州市纪委副处级纪检员、清房办副主任
  镇江市:(4人)
  王永京 镇江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陈建华 镇江市房管局房改政策处科员
  杨龙宝 丹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春芳 扬中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泰州市:(4人)
  张余松 泰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晓鸥 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唐国强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孔德峰 泰州市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宿迁市:(3人)
  卜 平 宿迁市监察局局长
  庞汝顺 宿迁市纪委正科级纪检员
  吴立奋 沭阳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省直部门:(26人)
  张军英 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沈新奎 省纪委纪检监察员
  张 芳 省公安厅纪委主任科员
  祁 建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助理调研员
  朱大梅 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科员
  陈鑫文 省财政厅助理调研员
  方建平 省财政厅办公室技师
  赖庆民 省审计厅监察室助理调研员
  卢正寿 省统计局监察室主任
  孙 苹 省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崔赐华 省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鲍荣清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
  陈正强 省企业系统清房工作办公室干部
  李大东 人行南京分行纪委副书记
  谢立洲 江苏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科长
  李明堂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高级专务
  谢平平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师
  周玉玲 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副书记
  刘青平 江苏教育学院纪委副书记
  李继天 省农科院纪委副处级纪检员
  靖连宝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
  杨振云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任遵福 电子科技集团二十八研究所纪检监察处处长
  安茂移 电子科技集团十四研究所纪审处纪检员
  周经伟 国电自动化研究院政治部主任
  朱震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条件保障部部长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24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防护距离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函〔2009〕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