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8] 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1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3
1508100000
初榨的花生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4
1508900000
精制的花生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花生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5
1509100000
初榨油橄榄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6
1509900000
精制的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油橄榄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7
1510000000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8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9
1511901000
棕榈液油〔熔点为19℃-24℃,未经化学改性〕
10
1511902001
固态棕榈硬脂(50℃≤熔点≤56℃)〔未经化学改性〕
11
1511902090
棕榈硬脂〔44度≤熔点<50度,未经化学改性〕
12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3
1512110000
初榨的葵花油和红花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4
1512190000
精制的葵花油和红花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葵花油和红花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
15122100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16
1512290000
精制的棉子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棉子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7
1513110000
初榨椰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8
1513190000
其他椰子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椰子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9
1513210000
初榨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未经化学改性〕
20
1513290000
精制的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包括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初榨的除外〕
21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2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23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4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5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26
1515110000
初榨亚麻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7
1515190000
精制的亚麻子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亚麻子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28
1515210000
初榨的玉米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9
1515290000
精制的玉米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玉米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30
1515500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31
1515909000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32
15159090001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33
1515909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34
1516200000
氢化、酯化或反油酸化植物油、脂〔包括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35
1517100000
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
36
1517900090
混合制成的植物质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号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政部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