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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4-07-23 19:4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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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 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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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
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
造条件。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一方面要认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定小区物业管理
合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公平竞争,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要在买卖合同中就承买人必须遵守小区管理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保证入住小区后管理工作的开展。凡纳入我部住宅建设小区试点的单位,要按《
办法》的各项要求完善小区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是新建小区试点总体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办法》发布前,未按《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办法》要求,逐步转换机制推行专业化管理,尽快改变各自为政,多家分割管理的局面,突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房屋管理体制。贯彻《办法》要着重抓好几个主要环节:一是对本地区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组织布置
与领导;二是做好建设开发单位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前后之间的衔接工作;三是物业管理单位与服务对象即广大居民用户之间的实行有偿服务的责、权、利关系。
三、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要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
理水平。要及时掌握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同时要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及骨干进行短期的集中学习、培训、研讨、学习房地产有关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时总结成绩、表
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四、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在贯彻《办法》推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消费承受能力相适应。收费要公平、服务要优质,各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内经营性用
房开展多种经营及方便居民生活的多项服务,以经营收益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确保物业管理单位以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1995年,我部将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工作,各地要结合贯彻《办法》努力认真开展争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活动。
请各省(直辖市)结合贯彻《办法》,按附表要求填写“新建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新建住宅小区),汇总后于8月31日前统一报我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备案。
附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
省(市)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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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城市名称|小区名称|规模(平米)|开发建设单位|入住时间|管理形式|管委会设立|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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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协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妇字[2002]20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厅(局)、科委、科协、林业(农林)厅(局)、扶贫办:
由全国妇联、农业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发起的“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实施3年来,在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双学双比”活动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创新。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帮助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现就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要意义
我国妇女占农业人口的半数,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否有效地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和致富能力,帮助她们依靠科技增收致富,关系着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着妇女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各级妇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进步的高度,从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应对入世挑战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要意义,推动这项活动与时俱进,再创新的业绩。各级农业、科委、科协、林业、扶贫等部门要重视发挥妇联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中的积极作用,把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支持妇联卓有成效地开展“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活动。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进一步完善科技培训、服务、示范三大网络,开辟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渠道,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妇女在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二、着力做好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围绕农业部提出的实施大宗农产品、畜牧业、园艺业、农产品加工业、渔业等发展行动计划和各地的主导产业,通过典型带动和组织各类劳动竞赛,进一步引导农村妇女参与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无公害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粮食的加工转化;鼓励更多的农村妇女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探索灵活多样的农产品营销形式,壮大妇女营销和经纪人队伍,积极投身于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的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在更广阔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实现增收致富。
(二)全面落实“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
全国妇联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提出了推广重点农业技术、每年培训500万农村妇女的目标。各地要因地制宜,认真抓好推广培训计划的落实,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手段,提高培训层次,拓展培训渠道,力争在村级普及农村妇女学校,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根据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大农业新技术和市场营销、信息网络、WTO等新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村妇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开发,不断壮大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队伍,发挥她们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三)努力推动农村妇女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要依托农业科研院、校(所)和农业企业,积极创建各级农村妇女科技指导中心、站,力争县以上覆盖率达70%,乡、村覆盖率达50%。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将与中科九亿农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在县乡两级扶持建设“九亿网”农村卫星科技站暨农村妇女科技指导站,由点带面逐步推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双站”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把农业科技知识和各类信息真正送到农村妇女手里。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互联网开展农业科技远程教育,鼓励女能人带头上网。要充分发挥“中华巾帼志愿者”科技服务队伍的作用,组织农业专家和科技工作者送科技下乡和开展科技结对活动,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地兴办的以妇女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是妇女自我服务、联合起来学科技闯市场的好形式。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扩大规模和覆盖面,力争在乡、村两级建立更多的农村妇女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逐步提高农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强对已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这些组织在推广农业科技、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五)大力发展“妇”字号龙头项目和科技示范基地。
要推动农村妇女科技示范网络的快速发展,面向市场,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妇”字号种养加龙头项目。要在已建“妇”字号科技示范基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生态、人才效益并重的原则,采取自办、联办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新建一批集示范、培训、生产、科研、创收于一体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力争县级以上妇联都有自己的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基地的科技投入和规范管理,创新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提高基地的质量和效益,使其上规模、上水平,成为精品工程。
(六)积极促进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妇联要把继续配合政府促进农村妇女劳动力有序转移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拓宽思路,加强规划,重点抓好宣传发动、技能培训、组织输出等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妇女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积极外出务工致富。要面向市场,搞好用工信息服务,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发展城乡之间、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劳务协作,建立农村妇女劳务培训、输出和接收基地,鼓励更多的妇女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农村服务业和城镇社区家政服务业。要加强对外出打工妇女的管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不断推进以小额信贷为重点的“巾帼扶贫行动”。
要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努力实现“十五”期间再帮助100万贫困地区妇女脱贫的目标,在继续开展拉手结对、兴办项目、对口帮扶、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扶贫活动和“建西部美好家园”行动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科技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详见妇字[2002]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的意见》)
(八)组织发动妇女参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要认真贯彻全国妇联、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的《关于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参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通知》精神,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造林绿化、环境保护、小流域治理和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花卉、草坪和苗木基地,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营林水平,把实施“三八绿色工程”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依靠科技致富更加紧密结合。要认真落实《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加大对所建项目的科技投入和规范管理。全国妇联将在国家林业局的支持下,继续组织创建“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重点组织好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省区市妇联实施的“迎奥运、环北京防沙治沙三八绿色工程”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组织领导
“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级妇联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重视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要注意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做好表彰先进和社会宣传工作,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继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项目扶助。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一如既往地重视、指导、支持“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开展。
各级农业、科委、科协等部门要把对农村妇女的科技培训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培训推广计划,尽可能针对农村妇女的特点组织实施,支持农村妇女科技指导站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面向农村妇女的社会化服务,为她们增收致富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三八绿色工程”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组织好林业科技培训,做好林业新技术推广和对“三八绿色工程”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妇女参与工程建设提供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助;各级政府扶贫机构要更加关注贫困地区妇女脱贫,在政策、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妇联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各部门要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创造更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的外部环境,为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 国 妇 联 农 业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中 国 科 协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