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3:4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4]2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凳┖旯鄣骺刂械淖饔茫荨渡轿魇〈⒈噶腹芾碓菪泄娑ā罚贫ū驹菪邪旆ā?BR>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监管、指导和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布局提出建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审核后下达,承储企业根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着合理布局、集中管理、便于监督、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市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相关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拔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库存成本据实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依照同期贷款利率,按月拨付。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设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实,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根据《晋城市保障粮油供给应急预案》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或者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18号



  为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现予以公告。
  
附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37300.files/n15335663.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3月28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级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积极扩大有效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对象为州级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贷款是指州级金融机构对黔西南州内发放的贷款。贷款净增额中要考虑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等因素。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程序

  第四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州级金融机构在年后20日内向州人民银行报送当年新增有效信贷投入状况表及有关资料,经州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州政府金融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设置

  第六条 考核各州级金融机构当年有效信贷投入等情况,实行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第七条 贷款增量(20分)。考核当年贷款增量占全州贷款增量的比重,以当年全州贷款增量总额,测算各州级金融机构贷款增量所占比重,按其占比计算得分。
  第八条 贷款增速(10分)。州级金融机构贷款增量达2亿元以上(低于2亿元的不得分)的,以贷款增速计算得分,贷款增速最高的10分,贷款增速排名每名次相差0.5分。
  第九条 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10分)。各州级金融机构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当地贷款的得5分(低于60%的不得分),增量存贷比80%以上或存量存贷比70%以上的10分,其余机构按存量存贷比计算得分,每名次相差0.5分。
  第十条 积极支持州重点项目(20分)。各州级金融机构当年对州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以当年全州重点项目新增贷款总额,测算各州级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按其占比计算得分。州重点项目名单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提供。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三农”、中小企业(20分)。各州级金融机构当年对“三农”、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不得分。对符合条件的州级金融机构,以当年“三农”、中小企业增加贷款总额,测算各州级金融机构贷款增量占比,按贷款占比计算得分。
  第十二条 金融创新(5分)。各州级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台,主动协调、帮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以及各州级金融机构当年信贷产品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5分)。按当年各州级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由州人民银行考核评分。
  第十四条 完善金融服务网点(5分)。各州级金融机构积极加强金融服务,新增机构或营业网点,由州银监局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的加10分。

第四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六条 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设置一、二、三名。对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的考核奖励,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其当年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排后三名的州级金融机构,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对排最后一名的,将其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10%的政府性存款。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经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20%用于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其余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鼓励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整体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对象为州级保险机构。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程序

  第三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州级保险机构在年后20日内向州保险协会报送有关资料,经州保险协会审核后报州政府金融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设置

  第五条 考核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总额和赔付率,实行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总额和赔付率(40分)。财产保险类公司考核所有赔款,人寿保险类公司考核意外伤害保险赔款和人身险赔款。
  赔付总额(25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长幅度且高于本公司上年赔付总额的得25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但低于本公司上年赔付总额的得15分,低于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但高于上年本公司赔付总额的得10分,低于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且低于上年本公司赔付总额的不得分。
  赔付率(15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的得15分,低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但高于本公司上年赔付率的得5分,低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又低于本公司上年赔付率的不得分。
  第七条 积极支持“三农”,为农村提供保险服务(2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对“三农”的保险服务,财产保险类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森林保险、农房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能繁母羊保险、奶牛保险、种植业保险、农用拖拉机保险等工作,人寿保险类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委托)、新农合养老保险(委托)等工作,按保费占比评分,最高20分,按占比排名,每名次相差1分。
  第八条 积极支持重点项目(15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对州重点项目给予保险保障支持,以当年服务重点项目保费收入总额,测算各州级保险机构的保费占比,按其占比计算得分,最高15分,每名次相差1分。州重点项目名单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提供。
  第九条 保险创新(1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保险产品创新取得良好效果;主动协调,帮助企业进行年金管理,办理补充保险等。
  第十条 完善保险服务网点(1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积极强化服务,新增机构或营业网点,由州保险行业协会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诚信服务效果评估(5分)。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得5分;获州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得3分。
  第十二条 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的加10分。

第四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设置一、二、三名。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20%用于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其余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