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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4:5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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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6-11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5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邓永俭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范围为:平顶山、落凫山南坡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氵蚩[]阳镇(含氵蚩阳镇)以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运输货物的车辆,要装载均衡,所装载货物不允许超出车箱体。运输货物为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需喷洒抑尘剂或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抛洒。
第五条 市区各街道要及时全面清扫、保洁,每年4月至11月份,主干道非雨天每日洒水不得少于1次。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城郊道路路面进行硬化,以防扬尘污染。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合理堆放土堆、料堆,应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在市区街道上进行拆迁施工的单位,必须于主体工程拆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七条 鼓励、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的综合利用。
第八条 矸石山、煤堆、煤泥堆、灰堆、渣堆必须规范化堆放,严禁乱堆乱放、乱采乱挖,并要建设与之相适宜的围墙、溢流沟、沉淀池,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安装洒水装置,以防止扬尘、溢流和渗透。
第九条 要采取措施防止矸石山自燃。已自燃的矸石山要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灭火完毕,严禁自燃蔓延。
第十条 可绿化的矸石山必须进行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
第十一条 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要覆土绿化;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有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
(一)运载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的车辆,所装载货物超出车箱体,且没有喷洒抑尘剂或未密封覆盖的,每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煤堆、灰堆、渣堆、煤泥堆等各种固体物,没有达到“三防”要求,静态部分没有喷洒抑尘剂,动态部分没有洒水装置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燃的矸石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熄灭的,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可绿化的矸石山没有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50000元;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
(五)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没有覆土绿化,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没有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或者虽有防尘措施但未使用的,罚款1000至10000元。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档,土堆、料堆没有覆盖、密闭或未采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的决定

(199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模范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执法机关要切实保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对于干扰、妨碍、阻挠依法执法的部门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其他执法人员由所在机关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凡考试不合格者,应当离岗学习,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依法免去职务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执法机关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制度措施,并认真落实。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法定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当场处罚的,不得当场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处罚。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违法处罚行为、不履行执法责任的行为,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申诉、控告。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执法机关均不得给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分配罚没款任务。对构成犯罪的,不得以罚代刑;对应当处以劳动教养的,不得以罚代教;更不得对不应当进行处罚的滥施处罚。罚没收入不得与执法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挂钩,罚没款必须如数上交国库。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对执法人员实行分级监督。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各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也应加强执法监督。
六、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同级执法机关执法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查、述职评议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执法监督。对案情重大、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案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下达执法监督书,责成该执法机关限期纠正,并对有关执法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人大代表发现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不履行执法职责或违法执法行为,可直接向该执法机关提出或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执法机关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对不认真办理的,要追究该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组织组成人员或代表,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对该执法机关监督执法人员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于问题严重的机关,给予批评或者依法提出质询,限期解决。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解决,可依法免去或建议免去该机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九、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地听取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以及有关案件情况的汇报,对落实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市、县(区)国家机关要通过联系代表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检举、申诉、控告。对举报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十一、市、县(区)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认真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通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加强对执法的监督。
十二、市、县(区)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监督。
十三、鼓励和支持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十四、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赋予执法监督职责的其他机关和部门,都应加强执法监督。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和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乱处罚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应依法严厉惩处。
十五、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典型和违法违纪严重渎职的执法人员,报刊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案例,客观真实地公开报道。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为执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执法工作条件,落实必要的执法经费,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严格贯彻执法责任制的机关和依法行政的执法人员应予以分级表彰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严格贯彻执法责任制的机关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可以授予优秀执法机关、优秀公务员、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等地方荣誉称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4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因私 出国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见附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假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 上述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向人事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利用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等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书(原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二)探亲访友以及从事其它私人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第五条 人事部门在呈办时,应从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所属部门总体工作安排情况出发,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人请假情况、工作安排情况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第六条 没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须报总局人事部门呈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请假审批程序:

(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党政正职请假,由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局局长批准。

(二)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党政副职请假,由本人向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总局机关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以及机关服务中心的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干部请假,由本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部门主要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和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请假,一般由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总局离退休办党总支审核后,由总局党组授权人事部门领导批准。涉密性较高部门的离(退)休副司(局)级以上干部请假,由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送总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保密工作的总局领导批准。

(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处级中层干部请假,由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六)书面请假报告内容应包括:请假理由、请假时间、前往地方、联系方式等;并同时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第八条 总局工作人员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申领的因私护照、因私前往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五部委公通字[2003]13号文件规定,由人事部门按要求收回,集中统一保管。

(一)凡是个人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须在归国后十五日内上缴,由有关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二)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总局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三)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总局离退休办公室党总支集中统一保管。

(四)各直属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司(局)级干部及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五)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由总局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九条 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总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销假。

第十条 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报批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岁)



政 治

面 貌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国事由

同行人员名单

及其所在单位



拟定出国(境)日期

及在境外停留时间



邀请方及其与

受邀请人之关系



呈报部门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回国销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