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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11:5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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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0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与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的有关行为进行规范,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要条件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任现职务期内可以累计计算);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本行业制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学习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否则不予申报。
  第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制定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内的有关“任现职务以来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准,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和考核中弄虚作假,属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责任的,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属单位责任的,除取消其晋升资格外,应追究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0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2003-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