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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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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六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经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围绕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规模类型的工业企业。
(二)负责全省工交系统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交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交系统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四)负责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工交领域的经济法规、规章,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五)组织拟订生产与科技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下达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规划全省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工作;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抓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研究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工业环境保护。
(八)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电力、石油、运输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负责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
(九)归口管理工交系统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指导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医药、食品等行业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省工交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委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值班、信访、信息、接待、保卫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车辆、基建及维修管理、办公设施管理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综合分析工交系统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和制订中长期规划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并对有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法规、规章;承办有关经济法规草案的修改、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本委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
研究提出近期工交系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负责经济运行日常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石油、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等政策性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负责包装行业、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联系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
(五)投资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和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项目确认;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拟上市工业企业的资金投向;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研究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积极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协调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参与推荐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有关工作;参与“三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
(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加挂民营经济服务处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强宏观指导,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协调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拟定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扶持;负责中小企业运行趋势的分析和监测。
(八)科技处
研究拟订全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组织全省产业共性技术研制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指导和引导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指导、协调高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
(九)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组织制订全省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考核全省重点企业能源消耗指标,推进以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电力处
组织拟订全省电力工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编制、审定年度发电、用电计划,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平衡电力资源;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研究提出电力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及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十一)交通处
调度分析全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和通信、邮政情况,参与制订全省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和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的管理;负责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厂矿铁路专用线共用及专用线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管理铁路道口交通安全。
(十二)医药食品处
研究拟订医药、食品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对医药、食品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经济运行实行调控,协调医药和食品生产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医药储备工作,管理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及储备药品;参与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内质量标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外医药、食品行业经济信息,为企业的外引内联以及资源、技术、人才和新产品的开发服务。负责做好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十三)教育培训处
研究拟订全省经委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负责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状况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提高其素质的措施和建议;指导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有关工作。
(十四)人事处
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承担省工程、经济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经济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十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承担对企业稳定情况的信息调度和协调,协助处理有关重大不稳定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委机关编制为91名(行政编制87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7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0名。
四、挂靠单位
(一)湖南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扭亏增盈办)
省扭亏增盈办(处级)是省政府负责扭亏增盈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
(二)湖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简称省交通战备办)
省交通战备办(处级)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主管国防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省经委与省国资委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等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国防科工委关于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军工集团公司,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各委管单位: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是国防资源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国防科工委掌握行业动态、制定国防科技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依据。为及时准确反映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经研究决定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各委管单位的知识产权信息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的报送范围。需要报送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登记信息(详见附表)。

  二、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负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统计、建库和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定期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每半年报送1次,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按要求分别将前半年的信息报送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应报送电子文档(EXCEL格式)。

  2004年12月31日前的知识产权信息,请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

  四、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9月底前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备案。

  五、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在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邮编:100081。

  联系人:李朝翠 电话:62180545 13051987945缪 蕾 62180545 13701142631

  附表:1、专利信息统计表

  2、专利申请明细表

  3、国防专利申请明细表

  4、国外专利申请明细表

  5、商标信息统计表

  6、计算机软件登记明细表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稽查_2012_85号)


各派出机构:

12398热线是电力监管机构联系人民群众的民生通道,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渠道是电力监管机构贯彻落实监管为民,加强电力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规范12398热线运行管理,强化12398热线窗口意识,实现12398热线“形象亮化、服务优化、业务精化”的目标,我们制定了《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管理,加强日常管控,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12398热线依法、便民、高效、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12398热线的工作宗旨是:以人为本、依法依规、高效便捷、服务民生。

第三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12398热线具体运行管理,电监会稽查局负责业务指导。

各派出机构要加强12398热线运行管理,充分发挥12398热线的服务、应急和监督功能,依法高效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第四条 各派出机构要健全12398热线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事项接收、受理、分理、办理、回复、回访等环节的闭环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的职责,建立12398热线与各业务监管部门的业务接口和沟通机制。

第五条 12398热线工作职责:

(一)接收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和一般性求助等事项;

(二)确认反映事项的性质,按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和其它等类别进行登记、整理、编辑和系统录入;

(三)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初步受理意见;

(四)按时限要求,跟踪了解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进度;

(五)回复已办结事项的处理结果,并回访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六)收集、备份、归档和管理投诉举报事项有关资料;

(七)统计、分析和报送投诉举报工作信息;

(八)及时报告接收的重大、紧急事项以及热点、难点问题;

(九)配合系统管理人员做好12398热线信息系统的调试、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热线畅通;

(十)爱护12398系统及相关设施,保管好12398软、硬件设备。

第六条 12398热线工作规范:

(一)实行24小时服务,分为人工座席服务和自助语音服务;

(二)人工座席使用普通话服务,应当做到语音清晰、语气自然、语调柔和、用语规范;

(三)热线电话接入后应当积极应答,通话结束后不得先于对方挂断电话;

(四)遵守作息制度,严格按上下班时间将热线切换至人工服务或者自助语音服务;

(五)着装整洁、举止大方,接待来访投诉人、举报人应当精神饱满、文明礼貌、态度热情、耐心细致;

(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工作秘密和投诉举报信息,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设备;

(七)正确使用系统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七条 12398热线接线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水平过硬,热爱电力监管事业,政策性强;

(二)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一定的电力和电力监管业务知识和经验;

(四)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语言文字表达准确;

(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六)性格开朗、积极乐观,情绪调节能力强。

第八条 12398热线接线员工作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同步,原则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实行人工座席服务,法定工作时间外实行自助语音服务。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实行24小时人工服务。

第九条 各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对话务量的分析与预测,充分考虑话务量变化特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接线员的劳动强度和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班次和当班人数。

第十条 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时效、结案率、满意度等指标的分析,建立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评价机制,持续增强12398热线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各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回听通话录音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从服务规范性、及时性两方面对接线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二条 各派出机构要将12398热线接线员的工作业绩纳入年度考核,每年对接线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等次,考评结果作为对接线员奖励、留用、辞退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12398热线接线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12398热线接线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12398热线信息系统实行专网专用,系统内设备与互联网必须物理隔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