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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衍银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时间:2024-06-16 22:1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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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衍银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衍银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杨衍银辞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同时,免去她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略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科学制作

孟慧萍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2年8月22日印发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样本,样本共分五个部分,能完整地反映承办人员的工作简要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及认定,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意见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工作程序,强化了办案人员对案情及证据的认定、分析和说明,增强了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说理性。但对承办人员也提出了更高地要求。一份精美的《意见书》能够反映承办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是对承办人员一次又一次地业务素质的综合考量。如何科学制作《意见书》,真正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略谈管见。
  一、当前制作《意见书》普遍存在的问题
  《意见书》是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其核心就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在制作《意见书》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犯罪事实报告不全。在制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时,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述,不能千篇一律“经审查,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然后一一罗列证据”这样既可。也不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概述。要按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印发制作样本说明进行科学制作,让人看了后一目了然,如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一致,应直接写明“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不再另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的不一致,应根据情况具体写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二是对证据的分析缺乏科学性。工作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在具体制作《意见书》时,只注重对证据的摘抄和简单罗列,一味地摘录侦查卷,对证据的分析、说明及说理显得较为单薄,有的主次不分、层次不明,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分析说明,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论证,处理意见部分大多也是简单引用《刑法》《刑诉法》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内容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一书在手,全案清楚”的要求难以达到。在审查批捕的七天时间内,要进行阅卷、提审、分析等工作、留给制作《意见书》的时间很有限,尤其是对于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和电脑操作水平不高的干警更是吃力。特别对于犯罪嫌疑人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就很难保证案件质量,那么用于案情分析判断的时间就少之又少,达不到“一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
  二、科学制作《意见书》的几点意见
  制作《意见书》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的书面总结,是一个综合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准确把握、正确判断审查过程。《意见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处理意见的正确,也影响到领导的决策。为了更好地发挥《意见书》的作用,在制作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准确地概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在概述案件事实部分时,要依据记叙文的要求,把犯罪事实的六要素写清楚,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及结果,要按照事件发生的顺序一一写清楚。达到简单、简洁、清楚、准确。不要一笔带过,繁琐沉长、不讲规则,切忌模糊、拖拉、华而不实。在罗列证据部分时要根据案件的类型将同类证据集中排列,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作出说明,在此基础上,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内容摘抄或归纳概括。排列证据时,先表明证据特性,再对证据内容进行必要摘抄或归纳,并对其证明对象、证明力加以分析,不要一味地抄录侦查卷,尤其是证人证言部分。二是准确判断分析证据。证据是单独、孤立、被动的,而证据分析是整体、联动、主动的。《意见书》写得是否成功,关键要看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是否准确、透彻、到位,是否让人信服,是否体现了说理性、逻辑性、
  客观性地统一。对各证据要进行对比分析。判断证据反映地事实与待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和矛盾,对于矛盾要分析排除、对于有联系的证据要分析其一致性。从而得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结论;三是论述分析要有针对性。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拟做批捕案件,要对案情进行高度概括,应根据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逮捕的条件来进行归纳论述;对于有分歧意见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论述,以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对需要从宽处理拟做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从其年龄、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刑罚、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由此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如对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重点围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需要补充侦查完善的证据方面进行论述列举;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要依照规定进行充分阐述和论证。
  三、制作《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
  制作《意见书》要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说理透彻、论证科学,切忌“空”、“琐”、“乱”。 “空”是指将证据分析仅限于把证据进行简单罗列,排列,对证据分析缺乏科学性。这种证据分析只能说是一种形式上的“分析”,并非实质上的分析,而且也平添了制作文书的工作量,影响了审查案件的效率,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显得空洞乏味、陈词滥调。证据论证和罗列要依据案件事实依法依据进行,要繁简有序、重点突出。“琐”是指将证据分析中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均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而不管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等。没有侧重、显得十分繁琐和拖长。罗列证据和分析说明应当有重点,抓住关键,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来说,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可适当从简,对于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意见分歧大的案件需要详细说理论证,要做到因案而议,繁简分流;“乱”是指将证据一一罗列、没有集中和分类,显得杂乱无章,没有层次。对证据的分析也是面面俱到,不注意归纳总结。制作《意见书》要从简有序,论理充分、科学。有条理、有结构。
  以上是笔者通过办案,结合实践,总结的一些科学制作《意见书》的意见,希望与大家交流,使读者有所裨益。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意见

(1984年10月4日)

 

(一)

  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是全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整个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对于开创全团工作的新局面,广泛地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广大青年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加速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最近,党中央高瞻远瞩地指出,我国四化建设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战略重点,将是祖国大西北、大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党中央的这一科学预见和战略部署,不仅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描绘了光辉的前景,也对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几年来,特别是团的十一大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围绕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团组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各级党、团组织的教育下,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团员的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通过基层组织整顿等活动,团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加强,战斗力有了提高;广大团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改进,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但是,也要清楚地看到,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一些地区的工作和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就全国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仍然是全团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整体来说,还没有探索出一套适应新形势、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团的工作的新经验、新办法。为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面貌,为我国四化建设在二十一世纪的战略转移做好准备,全团要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

 

(二)

  今后一段时期内,少数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改革的姿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带领各族团员和青年,为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是少数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在指导思想上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重点,是我们从历史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尤为必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努力发展经济、文化建设,是克服我国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必要保证,是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抵制封建迷信、宗教影响和国外腐朽思想、文化的有力武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强大边防的重要基础。总之,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切身利益和迫切愿望。少数民族地区团的组织,只有围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这一中心开展工作,才能真正起到党的助手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才有广阔的舞台,团的活动才能得到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团的自身建设才能不断加强,团的组织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从实际出发,将全党、全国工作的共同性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特殊性相结合,将全团工作的共同性同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特殊性相结合。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休戚相关的,各族人民的根本目标是共同繁荣和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种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在完成社会主义建设这个共同任务中,我国各民族在主要方面具有许多的共同性。但是,由于历代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其他历史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比较缓慢。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祖国的边疆。这些地区一般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气候恶劣;各民族的历史形成各不相同;各少数民族人民目前主要从事的牧业、林业、渔业、猎业等生产,也具有区别于内地的比较突出的特点;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着与民族历史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宗教影响,残存着较为严重的封建迷信的影响。因此,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必须充分注意上述这些特殊性,注意在同一地区内的不同民族、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等方面的特殊性,注意这些特殊性给团的工作带来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特别要注意这一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特殊规律,以便使团的工作紧紧围绕这一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发挥作用。忽视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特殊性,不加分析地照搬全团工作的一般要求,简单地套用内地团的工作的某些具体作法,必然会束缚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的创造精神,使这一地区团的工作无特点、无活力;而忽视共同性,片面强调特殊性,其结果必然会降低对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要求,或者使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失去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上,总的来说是注意其特殊性不够,统得过死,要求过急。今后,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各级组织,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安排和开展团的活动。如果上级团委的具体工作部署与本地团的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变通施行,甚至不施行,但在变通实施之前必须向上级团委汇报。

 

(三)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智力的开发;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各族青年的团结;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共青团干部。

  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团组织要根据胡耀邦同志提出的“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的要求,经常地了解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建设的全局,讨论和研究如何调动各族青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为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而贡献力量。在当前,着重要做好五方面的工作:其一,要积极引导青年贯彻、落实中央今年发的一号文件,克服“左”的思想的影响,大胆地走劳动和科学致富的道路。其二,要关心和扶助青年中涌现出来的治穷致富的“能人”、“专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带领更多的青年致富。其三,帮助青年冲破因循守旧的思想,积极为广大青年的治穷致富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其四,要充分调动工业战线广大团员、青年的社会主义积极性,鼓励他们为发展工业,特别是与地方经济紧密相关的民族工业贡献聪明才智。其五,要教育广大青年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致富不忘国家、不忘集体、不忘他人,做共同致富的带头人。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智力开发。帮助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促进青少年的智力开发,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是造就一代社会主义新人的重要工作,是实现经济振兴的必要前提,也是繁荣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根本性措施。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要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启发和教育广大青少年认识学习科学文化的重要性、迫切性,提高学习科学文化的自觉性;要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水平的实际出发,开展多层次的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活动;要协助有关部门,努力做好青少年文化扫肓的普及教育工作;要积极为广大青少年的业余自学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自学咨询和其他服务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搞好活动阵地的建设,结合少数民族青年爱好文体活动和向往集体活动的习惯,将学习科学文化与文体活动结合在一起进行;要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在青年中大力开展学科学、用科学活动,我国各民族都有着各自的文化遗产,团组织要鼓励各族青年发扬光大本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各族各界青年的团结。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一定要把加强各族青年的团结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抓住不放,要把我们的工作和言行是否有利于团结,做为衡量每一个团组织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做为衡量团干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做为检验党员、团员政治觉悟高低的重要标志。首先,我们要在各族青年中积极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特别是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要在工作中注意克服和防止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注意克服和防止地方民族主义;要教育各族青年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其次,要努力抓好本地区民族团结的青年典型,总结促进民族团结的先进经验。其三,要注意组织各族青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联欢活动,使各族青年进一步互相了解、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建立起一种亲密团结、情同手足的思想感情。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青年的团结还包括加强信教与不信教青年的团结。宗教问题对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在宗教问题上,团组织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从政治信仰上说,共青团员是无神论者,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但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信教青年完全可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共同目标而团结奋斗。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要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宣传科学文化、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吸引广大团员和青年。同时,又要尊重信教青年的信仰自由,不要轻视、岐视,更不能打击信教青年,要在爱国的基础上,增进信教与不信教青年的团结,做好信教青年的思想转化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和抵制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活动,以及危害青年身心健康的迷信活动。

  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团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的培养工作,对于搞好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对于及时不断地向党输送人才,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团干部不仅要懂政治,而且要懂经济。在各民族杂居的地区,广大团干部不仅要懂本民族的语言,还要学习一些本地区其他民族的语言,熟悉本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了解各民族的经济生产特点,成为“多能化”的团干部。培养团的干部,既要通过实践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水平,又要多方设法,广开渠道,为少数民族团干部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级团组织,要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短训班,尤其要注意培养基层团干部,注意抓好县、社(乡)两级团干部的培训。县级团委要保证每两年对团支部书记以上的团干部轮训一次。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团的工作条件比内地困难,各级团干部可适当多配一点,并且要注意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的团干部。

 

(四)

  为了加强和搞好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必须发扬开拓创新、刻意求实、勇于拼搏的精神。

  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搞好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既不能对上级团委有“等着”思想,也不能生搬硬套外地的经验,必须依靠当地团组织和团干部,从实际出发,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开创新的局面。同时又要看到,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以往的好经验、好办法,在新形势下就不一定适用了,这就要求根据发展了的情况,进行新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改革的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正面临大量新情况、新课题,尤其有必要提倡创新精神,研究改革的全局,跟上改革的步伐,使团的工作在改革中适应,在适应中开拓,在开拓中前进。

  刻意求实的工作作风是团的工作能够创新开拓的必要保证。没有求实的工作态度,就无法掌握千差万别的情况,就失去了指导工作的主动权。因此,为了总结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团的工作的新经验,抓好不同类型的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典型,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团干部必须深入到基层,深入到青年中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掌握丰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把握团的工作规律,摸索出适应不同情况的工作方法。刻意求实还必须不图形式,不追求花架子,注重实效、抓住重点、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志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繁荣昌盛,志在共青团事业的兴旺发达,志在开拓前进,是少数民族地区共青团员的豪迈之所在。共青团中央号召,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团干部、团员、青年,要努力开创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新局面,为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