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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07-23 02:1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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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近年来,在我国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高速公路不断发生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多车相撞的重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部分机动车未安装雾灯或驾驶员不能正确使用雾灯,不遵守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要求。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此
类重大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GB4785—84)的雾灯。安装雾灯的期限不得超过自本通告发布后的8个月。1998年8月31日后,未按国家标准安装雾灯的机动车不准进入高速公路。
二、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遇有低能见度的气象情况时,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时,必须开启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1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二)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三)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采取局部或全路段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除执行任务的警车和高速公路救援专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此时已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
示廓灯、前后位灯,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驶离雾区,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未按国家标准安装雾灯的机动车辆,必须就近驶入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停车,并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并接受公安执勤民警的检查。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1997年12月2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出版业发展,鼓励优秀出版物出版,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系省级政府奖,其评选和奖励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弘扬主旋律,引导和激励出版社及出版工作者编辑出版传播先进文化、引导社会舆论和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是指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设在甘肃省的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本办法所称出版专业论文,是指在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公开发表的出版专业理论研究文章。

  第五条 参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创新、传播和积累有一定贡献;

  (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有重要作用,对西部大开发和甘肃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及文化大省建设有重要贡献;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或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对于出版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五)装帧设计能恰当反映全书主题内容,格调高雅,美观新颖,文字规范,有创新性和独到之处;

  (六)深受读者欢迎,持续畅销,两年累计销售量在2万册(张、盘)以上(不含依照行政指令出版发行的政治理论类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第六条 下列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再参加评选:

  (一)由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会议文件、辅导材料、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著作;

  (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辅类出版物;

  (三)获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的出版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参加评选,已参加评选或获奖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取消参评资格,撤销已获奖项。

  (一)买卖书号、版号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的;

  (二)在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三)受到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出版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奖项设置和评奖周期

  (一)综合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分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和单项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奖额及奖金

  (一)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各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二)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四)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5名,奖励1000元。

  (五)对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出版物,分别给予50000元、40000元、30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条 奖项缺额原则和限制原则

  (一)根据参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状况,奖项可以空缺;

  (二)推荐送评出版物的数量不超过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及其他各单项奖所设奖项数额的4倍,优秀出版专业论文每人限报一篇;

  (三)同一奖项的获奖出版物、同一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者)的出版物不超过2种(不含丛书)。

  第十一条 评奖机构

  省政府设立由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在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每评奖年度4月至9月开展评奖工作。评奖程序是:

  (一)省新闻出版局发布评奖通知;

  (二)各出版社审查推荐参评出版物,填报相关登记表,报送参评样书2本;

  (三)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参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检查,确认参评资格;

  (四)各评奖学科组对参评出版物进行初审评议并向评审委员会差额推荐入围出版物和论文的建议名单以及获奖等级的推荐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从各学科组推荐的入围出版物和论文中,评审获奖优秀出版物、优秀论文及获奖等级;

  (六)公示评选拟获奖出版物和论文,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省新闻出版局审议确定获奖出版物和获奖论文名单;

  (八)将评奖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九)省新闻出版局公布评奖结果,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及获奖者。

  第十三条 授奖办法

  (一)向获奖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授予“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和“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向获奖论文授予“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由省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二)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社颁发奖状或奖杯(奖牌)及奖金,向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三)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的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四)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获奖出版物的装帧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五)向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资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