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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6:0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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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计价格[2002]928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大容量IC卡价格调整的请示》(天工财[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方便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进一步强化纳税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要求,你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软、硬件进行了系统修改和升级,新系统采用了32K内存的大容量IC卡。鉴于32K大容量IC卡芯片的直接采购成本相对于原来的2K内存IC卡芯片有大幅度的增加,同意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从每张79元调整为105元。
  本通知自2002年5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鹅”等商标转让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鹅”等商标转让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你院〔1995〕普经初字第1244号来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先后收到上海啤酒厂转让给上海天鹅啤酒有限公司“UB”“天鹅”等商标的申请共12件。其中“UB”商标1件,“天鹅”及天鹅图形商标4件。(有关“UB”“天鹅”等商标的转让申请情况详见附件)
因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啤酒有限公司对“UB”、“天鹅”商标的转让申请提出异议,我局尚未核准转让。鉴于上海啤酒厂的转让申请已经上海啤酒厂破产清算小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核准该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考虑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近日,我局已发函通知交通
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啤酒有限公司,若对破产清算小组的处置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做出判决。逾期未起诉或起诉后未将人民法院受案情况通知我局,我局将依法核准“天鹅”等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
附件:“UB”“天鹅”等商标转让目录(略)



1997年3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人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