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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时间:2024-06-30 19:1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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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进行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以及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建的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本条例,但中央直属机构、省直属机构和部队系统所属的体育设施除外。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对本市体育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和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给予优惠和奖励。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验收必须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所。原有的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体育设施实施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向市或所在地的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登记手续。体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在双休日、节假日对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对学生实行优惠;对其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对体育设施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体育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因特殊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应当到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保护和管理体育设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体育设施的产权单位未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登记。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利用体育设施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侵占、破坏体育设施或擅自改变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体育设施使用性质,致使体育设施遭受破坏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1年7月5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20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经审查,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又要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市级新增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2.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3.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附件1:
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监局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审核市安监局
3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4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准市安监局
5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审核市安监局
6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7燃气供应站点(瓶组气化站)许可市城管局
8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批准市城管局
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市城管局
10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核市城管局
11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查市城管局
1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批准市城管局
13砍伐城市树木批准市城管局
1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市城管局
15绿化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城管局
1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城管局
17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市城管局
1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城管局
19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许可市城管局
20建设城市雕塑审批市城管局
2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市城管局
2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许可市城管局
2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许可市城管局
24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市档案局
25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26批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27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
28枪支运输、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29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0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核发市公安局
31焰火燃放许可市公安局
3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市公安局
33大型(5000人以上)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市公安局
36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审批市公安局
37外国人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3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市公安局
39机动车登记、驾驶证核发市公安局
40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市规划局
41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2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3改变土地用途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批准市规划局
4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市规划局
46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批市规划局
47海洋(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环境保护设施检查、拆除或闲置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8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9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准运证核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0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经营利用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3海洋渔船捕捞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4海域使用许可审核(含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5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6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7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8渔业船舶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9在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0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市海洋与渔业局
61船舶在渔港水域内使用化学消油剂消除油污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保局
63危险废物的(含医疗废物)经营、转移许可市环保局
64设置入海排污口许可市环保局
65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许可市环保局
66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市港航管理局
67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审批市港航管理局
6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69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0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72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和穿越、跨越国省道公路修建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3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4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5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7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市交通运输局
79水路营业性运输、运输服务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0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市交通运输局
81道路运输经营及车辆营运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2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市教育局
83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5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
86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7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8外国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审核市口岸办
89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0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3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5粮食收购许可市粮食局
96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97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许可市林业局
98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市林业局
99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核准市林业局
100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市林业局
101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市林业局
102林种变更批准市林业局
103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等活动核准市林业局
104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市林业局
105导游资格证核发市旅游局
106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许可市旅游局
107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10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
109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核)市民政局
11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市人防办
11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警报设施许可市人防办
112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市人防办
11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市人防办
11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市人防办
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生委
11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117市级屠宰厂(场)定点审批市商务局
11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市商务局
11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市商务局
120取水许可市水利局
121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许可市水利局
122填堵、占用或废弃河道及水工程许可市水利局
123跨区(市)河道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市水利局
12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利局
12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
12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市水利局
127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审批市水利局
128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29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市卫生局
13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2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市卫生局
13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3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市卫生局
135建设项目职业病(中毒)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控制效果竣工验收市卫生局
136新、改、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工程项目防尘设施设计审查市卫生局
137医疗广告审核市卫生局
138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市卫生局
139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市卫生局
140设立区域性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1政府出资帮助维修的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6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7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8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项目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9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0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2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4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5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6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7广播电视频率使用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9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60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或停用、撤销许可市无委办
16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市无委办
162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市药监局
16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许可市药监局
164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药监局
165设立冠以专利名称的单位的许可市知识产权局
16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7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8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批准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9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初审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0部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1四级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2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3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5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76农用地转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
178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租赁)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180改变土地用途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4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8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6测量标志使用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2:
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核市保密局
2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市保密局
3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市保密局
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市档案局
5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6专门和部门档案馆的统筹规划和审核市档案局
7批准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市档案局
8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
9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规划局
10在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其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市环保局
11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市旅游局
1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民政局
1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市民政局
1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
1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市人口和计生委
16志书编纂方案批准市史志办
1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利局
18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利局
19改变大坝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市水利局
20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市水利局
21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审核许可市水利局
2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市水利局
2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市商务局
2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市商务局
25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市统计局
26公务护照签发市外事侨务办
27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28收费许可市物价局
29经划拨的人民防空工程用地改作他用批准市人防办
30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3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附件3:
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
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认定市保密局县级主管部门
2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6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8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9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市档案局县级主管部门
10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选址审批市地震局县级主管部门
1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4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6内地居民因私短期赴港澳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7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8组织特殊情况赴台团组受理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9公民因私出入境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4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5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6出海船民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7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市海洋与
渔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28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29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0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1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审核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2利用互联网实行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3成立工商协会审核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5口岸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许可市口岸办县级主管部门
36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市林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7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8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经营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9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40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市水利局县级主管部门
41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批准市史志办县级主管部门
4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3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审核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5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46兽药经营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7动物诊疗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9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主管部门
50文化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1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3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5餐饮服务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级主管部门
57归侨侨眷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留名纪念许可市外事侨务办县级主管部门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商品流通,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中介方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 技术市场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第八条 属于计划项目以及生产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九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建立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信息发布会,以及通过中介人搭桥挂钩等形式。
组织全省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贸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报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贸易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贸易情况书面报送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章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第十条 建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科委审查批准;建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科委会同编委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3、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招标、技术培训,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为实施技术合同服务等。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进行技术交易,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应报当地科委批准建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登记技术合同时,对符合技术合同法和本办法的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对包含部分技术贸易的合同,仅就技术贸易部分进行登记,非技术贸易部分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办理提取酬金和合同结算业务,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五章 技术转让权益
第十八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鉴定一年后,上级主管部门仍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单位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让,收入归己。
科技人员使用本单位的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同单位达成协议,支付合理的费用。
任何人不得剽窃他人或单位的技术成果或资料作为个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已获专利权或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技术转让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技术贸易费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贸易双方商定。
技术贸易费可一次总付,或一次定价分期付款;也可从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技术贸易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分期列支,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一定比例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使用技术开发专项贷款进行技术贸易的,报经财政税务部门
批准后,可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促成技术贸易的中介方的中介服务费,由技术贸易各方协商议定。

第七章 技术贸易的税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在技术贸易中所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年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暂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放宽到五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个人的技术贸易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对干部、科技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技术商品者;出售、转让技术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可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给予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