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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09:0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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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34号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

  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

  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

  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取得收益。

  鼓励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未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未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与其的委托监督关系。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应用列入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区经营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正确处理市政府与基层组织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市区一体开发,特制定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转用和收购储备。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依法进行收购储备,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二条 市政府征收、转用的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权购买的土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法定费用,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出资,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供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房管局、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按审批的供地方案从储备土地中提供。经营性土地严格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征地和收购成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专项资金后的净收益,实行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共享。属集体土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85%、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5%比例分成(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成部分,具体分配比例由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属国有农用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90%、原土地使用权人10%的比例分成。收储改制或破产企业土地需要安置职工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后再分成。分成部分在土地收益实现后审核拨付。

  第五条 经营性土地净收益的分成部分,市政府主要用于城市建设;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村集体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主要用于农工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益专款专用。如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经营性土地收益实行三级共享后,必须坚持利责挂钩,明确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责任,共同做好经营性土地收储、出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签订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征收(用)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签订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收购补偿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收购土地需要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拆迁费用纳入成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执行。财政、住建、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把规划、建设审批关,加强资金管理,对违法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已签订征收转用或收购储备协议的,按原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3〕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3年5月22日



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行业,也是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之一。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资源、提高能效、控制排放、保护环境为目标,以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运输装备应用、集约高效运输组织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行业监管能力提升为主要任务,以试点示范和专项行动为主要推进方式,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交通运输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快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实现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2.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合力推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发挥政策叠加优势,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
  ——优化结构,创新管理。在继续加强绿色循环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运输组织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更加注重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充分挖掘结构性和管理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潜力。
  ——法规约束,强化责任。积极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着力改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奖惩力度,增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目标责任与制度约束。
  ——试点示范,典型引路。建立部省共同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新机制,推进区域性和主题性试点,深化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树立行业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3.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保障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单位GDP碳排放目标的前提下,全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意识明显增强,节能减排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驱动能力明显提高,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行业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生态保护得到全面落实,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建成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基本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基本建成行业能源消耗监测考核体系。
  ——基本达到战略规划中确定的各种运输方式能源单耗和碳排放强度指标。
  ——基本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主要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循环低碳要求。
  4.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畅通成网、无缝衔接。
  继续按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战略规划要求,补齐发展短板,发挥比较优势,实现相互衔接、畅通成网,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凸显整体优势和集约效能。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及其集疏运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增强绿色出行吸引力。
  5.加强能源节约利用。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节约能源资源要求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和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各阶段,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要求。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中,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养护装备、材料及施工工艺工法。积极扩大绿色照明技术、用能设备能效提升技术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交通基础设施运营中的应用。
  6.加强土地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优化设计,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耕地占用,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综合交通枢纽用地的综合立体开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交通通道线位资源,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7.加强资源循环利用。
  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探索资源回收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大力推广应用节水节材建设和运营工艺,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大力开展废旧材料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再利用水平。加强钢材、水泥、木材、砂石料等主要建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生产生活污水等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交通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制度。提倡生态环保设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和恢复、表土收集和利用、取弃土场和便道等临时用地生态恢复。推进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运营过程中的污染物处理和噪声防治。
  (二)加快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应用。
  9.优化交通运输装备结构。
  提高交通运输装备、机械设备能效和碳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运输装备、机械设备能源消耗量准入制度。积极推广应用高能效、低排放的交通运输装备、机械设备,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老旧交通运输装备、机械设备,提高交通运输装备生产效率和整体能效水平。推动建立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鼓励购置能效等级高的交通运输装备。
  10.加快推广节能与清洁能源装备。
  推进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运输装备和机械设备的应用,加强加气、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生物质能在交通运输装备中的应用。推广应用混合动力交通运输装备,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用能装备和系统中的应用,采用租赁代购模式推进电池动力的交通运输装备应用。推进模拟驾驶和施工、装卸机械设备模拟操作装置应用,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维修设备及工艺。
  11.加强交通运输装备排放控制。
  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装备废气净化、噪声消减、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等装置的安装要求,有效控制排放和污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装备排放标准和检测维护制度,加快淘汰超标排放交通运输装备。鼓励选用高品质燃料。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统筹配置与管理使用。
  (三)加快集约高效交通运输组织体系建设。
  12.优化运输结构。
  按照“宜水则水、宜陆则陆、宜空则空”的原则,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降低运输能耗强度。积极促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城市交通等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高效组织和顺畅衔接,加快形成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大力推进多式联运,积极发展集装箱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
  13.优化客运组织。
  推进客运企业之间运输组织平台建设,引导客运企业实施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强运输线路、班次、舱位等资源共享,推进接驳运输、滚动发班等先进客运组织方式。推广联程售票、网络订票、电话预订等方便快捷的售票方式及信息服务,提高客运实载率。
  14.加快发展绿色货运和现代物流。
  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滚装运输、驮背运输等多式联运。加快发展专业化运输和第三方物流,积极引导货物运输向网络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化发展,优化货运组织,提高货运实载率。加强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建立零担货物调配、大宗货物集散等中心,提高城市物流配送效率。依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邮政和快递服务网络,提高资源整合利用效率。
  15.优化城市交通组织。
  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科学组织调度,逐步提高站点覆盖率、车辆准点率和乘客换乘效率,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增强公交吸引力。
  16.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积极倡导公众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配置站点,方便公众使用,减少公众机动化出行。加强静态交通管理,推动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四)加快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发展。
  17.加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科研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绿色循环低碳交通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专业人才队伍。
  18.加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研发。
  加快推进基于物联网的智能交通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交通运输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等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研发。
  19.加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和产品推广。
  加紧研究制定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政策。及时发布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产品、工艺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大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产品、工艺的标准、计量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20.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推动建立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探索建立综合运输公共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客货运输票务、单证等的联程联网系统建设,推进条码、射频、全球定位系统、行包和邮件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及应用。逐步建立智能交通运输网络的联网联控和自动化检测系统,提高运行效率。
  (五)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管理能力建设。
  21.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战略规划。
  研究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研究出台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分层级、分类别、分方式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规划审批、报备、评估和修订制度。
  22.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法规标准。
  积极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及配套规定。在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规范中贯彻绿色循环低碳的要求,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用能装备和机械设备燃料消耗和排放限值标准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23.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完善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稳步推进能耗在线监测机制及数据库平台建设,加强交通环境统计平台和监测网络建设。研究开展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能源审计工作,逐步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能源管理师职业制度。研究建立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
  24.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市场机制运用。
  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培养节能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快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参与自愿减排、自愿循环。研究建立交通运输装备和产品能效及碳排放认证制度。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参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25.积极探索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
  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参与国内碳排放交易,研究编制交通运输碳排放清单和核算细则。抓紧研究应对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对策,提出交通运输排放统计、估测、报告与核查的方法学和体系。加快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的碳汇能力和潜力,探索将其纳入碳排放交易的方法和模式。
  三、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层面设立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绿色循环低碳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做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运输重点用能企业应有相关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本企业能源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27.加大政策激励。
  推动完善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贸易、保险、投资、价格、科技创新等激励政策,加强政策引领。积极推动争取地方财政设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研究实施在工程预算或概算中,加大对生态保护、生态恢复、污染防治与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大科技资金对能源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28.开展试点示范。
  开展部省协同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行动。深入推进重点用能企业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扎实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科技专项行动,积极打造一批绿色循环低碳交通科技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区域性和主题性试点、生态建设和修复试点、环境监测网络试点等工作,推动全行业加快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步伐。
  29.强化考核评价。
  研究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及时进行督导。研究出台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评优评先挂钩的办法。
  30.培育绿色文化。
  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将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纳入重大主题宣传内容,结合“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宣传,提升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理念,培育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文化,使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31.深化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行业发展利益。结合国际谈判进展和欧盟等各国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我国参与国际交通运输温室气体谈判和国际多边合作的对策建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企业、研究咨询机构等的交流合作,广泛利用国际资源,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搭建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交流平台,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和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