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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6 03:1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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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在文化、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的关系,并根据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努力为对方提供方便,以确保对对方文化的更好了解,并为此将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
  一、安排两国音乐和戏剧团体、艺术家、演员、音乐家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二、鼓励和组织音乐会及艺术团体的相互访问演出以及文化艺术方面的巡回讲学;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二条 为了解和学习对方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将:
  一、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二、为文物、博物学和艺术方面交换看法、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
  三、鼓励和组织双方有关机构之间交换书籍、期刊、出版物、杂志、报纸和其它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下列方式在教育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相互协商,对如何评定两国授予的证书、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学衔规定必要条件。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助于教育发展的教育统计资料和信息,并为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和图书馆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互换广播和电视资料,以及电影和新闻组织互访,鼓励两国在大众传播领域进行合作;双方将安排专家互访,参加对方国家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为了两国体育组织间友谊比赛的开展,将加强在体育领域内的合作,并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相互建立联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代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社会科学和其他领域内的国际性大会、会议、讨论会、巡回讲学和其他会议。

  第九条 根据本协定派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代表,将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通过有关部门的直接会晤或通过外交途径联合制定和协调具体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条款将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买卖对方的民族文学和文化资产及珍宝。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由于理解或实施本协定条款时产生的一切问题;
  二、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任何变更和修正必须用书面方式提出,并在缔约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将不影响缔约双方履行对其它国际协定、公约、条约和议定书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该协定已根据缔约国法律和宪法程序核准或根据缔约国法律和规定核准后正式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六条 本协定期满或终止后,本协定的规定及与本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合同、协议的规定仍将继续适用于与本协定有关但尚未完成的项目,直至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各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安 卡
     (签字)              (签字)
从辽宁省政府[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看省市级政府的法制水平

刘洋飞


  2007年9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做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沈政地收字[2007]074号)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因国家土地储备收回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对该土地实施国家土地储备,并对该地块实施拆迁储备工作。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民代表翟秀洁,于2008年1月28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辽宁省政府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辽行政复字[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沈阳市政府的决定。
  翟秀洁认为,自己居住的小区叫御香园小区,该房屋是1998年旧城区改造开发建筑、1999年竣工入住的,自己居住的楼房是临宁山东路的9层楼房,一、二层是商业网点,在沈阳市属于比较好的小区。沈阳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理由如下:

1、公民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因土地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3、沈阳市政府没有收回土地的职权,属于滥用职权。
4、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
5、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赶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为土地储备搞突击拆迁是与民争利、破坏和谐社会、破坏循环经济的浪费之举也是违法的。

  沈阳市政府认为,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块是依据沈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整体改造地块之一,也是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2007年确定的储备用地,目的是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为此,被申请人于2007年9月13日下达了《关于批准土地储备供应项目方案的决定》(沈政国土储字[2007]40号,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决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沈规土证字2007年0214号)。2007年9月1 3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达了《收回土地决定》,同时下达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储备,下达《收回土地决定》,法律依据充分,没有滥用职权,没有侵犯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政府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下达《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4号),批准了《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该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2007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下达了《关于批准土地储备供应项目方案的决定》(沈政国土储字[2007]40号),决定对宁山中路北地块、黄河大街西地块、北陵大街东地块实施土地储备,并指定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作为拆迁人负责实施。其中北陵大街东地块位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年至2010年)》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核心区,其四至为:东至黑龙江街,西至北陵大街,南至用地界线,北至宁山东路,占地面积约84000平方米。同日,皇姑区人民政府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上报《关于办理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块土地储备文件的函》,请求办理土地储备文件。同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沈规土证字2007年0214号),明确用地项目名称为北陵大街东地块。同日,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国有土地(处置、登记)申请书》,申请对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块办理土地批复和收回土地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下达《收回土地决定》,决定收回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块,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84000平方米。
  申请人的住宅位于《收回土地决定》所收回的北陵大街东地块的范围内,申请人持有皇姑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辽宁省政府认为:《收回土地决定》所收回的北陵大街东地块位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年至2010年)》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内,属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为加快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被申请人将北陵大街东地块列为土地储备项目,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享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可以根据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做出收回北陵大街东地块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公民、市政府行政机关和省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等三方的全部观点,谁是谁非已经一目了然。然而,作为职业律师来说,还是要说上几句,以指点迷津。歌功颂德不是律师的风格,针砭时弊才是职业特点。本文姑且叫做挑错吧。
  1、省政府的复议期限长达10个月之久,违反了法律规定。
  注:《行政复议法》第31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审理期限是法定的,不可突破的,但是仍然不在话下,可见有恃无恐。
  2、决定维持的理由中没有“内容适当”,违反了法律规定。
  注:《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有四个要件: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四是,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
  依据沈阳市政府的答辩和决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包括以下三个事实:
一是,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块是依据沈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整体改造地块之一;
二是,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2007年确定的储备用地;
三是,目的是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但是,沈阳市政府仅仅提供了一份证据,即:“沈阳市城市规划”, 然而,“沈阳市城市规划”仅仅是第一个事实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对第一个事实的证明。所以,沈阳市政府对以上三个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即:没有提供该地块是“整体改造地块”,更没有提供该整体改造符合“沈阳市城市规划”的证据;没有提供该地块是“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2007年确定的储备用地”的证据;没有提供该地块是“旧城区改建”的证据。
  所以,辽宁省政府没有认定以上三个事实,然而,这三个事实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怎么办?辽宁省政府自有办法,首先,他依据现有的《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证据认定了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的范围,其次,他依据沈阳市政府自己制作的《关于批准土地储备供应项目方案的决定》认定该地块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第三,辽宁省政府在没有认定该地块是“旧城区改造”的情况下,直接陈述沈阳市政府享有收回的权利,即:沈阳市政府“可以根据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做出收回北陵大街东地块的决定”。 辽宁省政府就是这样为沈阳市政府瞒天过海。其实大家都知道,法律规定了旧城区改造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该地块是旧城区改造吗?沈阳市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怎么能说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呢?

  4、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不正确。
  《决定》中陈述,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8条。那么,请看这二条的内容吧:
  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条是规范“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而不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者风马牛不相及。
  二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条是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是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形,而且只有这五种情形才可以收回。而沈阳市政府没有说明是因为哪一种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更没有具体引用该条款的第几项。为什么呢?因为沈阳市政府是因“土地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点在其《决定》中陈述的非常清楚,即:除以上法律依据外,还依据《关于批准土地储备供应项目方案的决定》而作出收回土地决定。然而,法律没有规定该情形可以收回土地,所以,他无法具体引用该条款的第几项,只笼统地引用了第58条。这种适用法律怎么能是依据不正确呢?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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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州委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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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州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大理州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引进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的项目)、资金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外币投入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奖。



  第三条 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外方注入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按引进州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资金,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以50万美元为起点,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满三年时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还本无息资金,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后,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无偿赠款的,由同级财政按赠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政府赠款、慈善机构捐款除外)。 

第七条 引进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上述条款兑现奖励金外,并按当年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由引资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大理州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投资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经县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奖励金的组织或个人,由同级政府负责追回,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全州十二县市(两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纳入全州“三个文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每项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计奖。大理州原制订的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大理白族自治州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