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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时间:2024-06-29 09:1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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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甘肃省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在同一天签订开发信贷协定(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二所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在资助本项目时给予另外的资金援助,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协会同意提供此笔本金总数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九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19100000)的援助;
  (C)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甘肃省(以下简称甘肃)负责执行,作为此类援助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贷款资金提供给甘肃;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银行通则),除该通则第3.02节最后一句话之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本协定所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银行通则》和本《开发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开发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协会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作修改,该词汇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修正本)以及该开发信贷协定所有补充附表及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千万美元($2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贷款金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就该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二所提及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该附表可随时进行修改。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即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利率,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时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0.5%,加上该上“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所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一词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利率表示的成本费用,即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借入的未偿还银行借款的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于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每半年交付一次。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表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程表偿还贷款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除服从本节(b)段的规定外,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b)节、第3.01节和第3.02节及第四条以及其附表一、二、三和四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但对上述几节、几条和附表二和三做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相应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b)在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
  (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节所列举的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表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
  (ii)借款人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3.02节 借款人和银行特此协议,《银行通则》中第9.04节、第9.05节、第9.06节、第9.07节、第9.08节和第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等)应由甘肃按照项目协定第2.04(b)节的规定予以实施。

  第四条 生效日;终止
  4.01节 在《银行通则》第12.01(c)节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4.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银行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五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5.01节 根据银行的《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5.02节 根据银行的《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20433
  西北区H街 1818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从倪王之争谈律师职业

王卫洲


  撰文之前先自述一下,鄙人王卫洲,北京市一律师,为避免误会先声明三件事,1、我不认识王才亮,当然不认识不等于不知道,王才亮律师在律师界颇有名望,鄙人在北京做律师自然耳闻。对于王才亮我素怀敬佩,从其笔耕园地发表的文章及其学术著作,文中窥人,自认为此人还算不错。2、我从不知道倪文华,只是近日寻找王才亮的相关报道,无意间看到其在拆迁专栏中写的“王才亮何许人也?”等文,才知倪文华先生60高龄参加司考、帮助农民打拆迁官司“45次告赢省政府”等等“草根律师”之事迹。3、本文绝非为王才亮律师正名,也非与倪文华作对。王才亮律师执业十几年所作所为历史自然评判,我不必多言。倪文华先生与我素不相识我没有缘由笔伐之,此文只是针对一种社会现象阐述一己之见,对事不对人,还望当事者海涵。

一、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太低,欲会做律师须先学会做人。

  倪文华先生称其告赢省政府44次,之后又在博文中发表“又见省政府败诉,再驳王才亮律师谬论”,按倪先生所称,则其已告赢省政府45次,当然还有“首次告赢省政府不在浙江、而在山东”之说,这样的说法断然是在说谎,需知“省政府败诉”应当有法院的判决书,实际上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状告省政府这样的“权高位重”的机关在法院连案都很难立上(这当然也是我国律师的悲哀),更何况在判决其败诉,至今浙江省农民首次告赢浙江省政府已被媒体报道的沸沸扬扬,若有人告赢山东省政府45次,竟然还用自己写博客来声明吗?虽然倪先生没有律师资格,不属于律师,但在律师界此类的吹嘘却比比皆是,这些人企图这样提高自己的声势以为营销策略,此类做法实为我国律师不思进取,贪图眼前益所致。岂不知做律师应当“以诚为本”“以质量求生存”之真理,如此妄言之辈,不但毁掉自己的形象,而且大大损害了我国律师职业的形象。

  除此之外撰文攻击他人、妄评时弊的也是大有人在,倪文华先生笔伐王才亮,批判政府和社会,属于其中的一个典型。虽然倪先生不是律师,但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倪先生之习惯,我国律师相似者甚多。小到接待当事人时故意诽谤他人,大到通过网络媒体撰文攻击侮辱,千奇百态应有尽有。
  
  上述两陋习已令人汗颜,然这仅仅是九牛一毛,像在法院拉案子,包打官司、贿赂法官等不当行为还大大的存在,总而言之,我国律师的陋习实在是罄竹难书。律师形象的败坏,不怪别人全是我们的这些律师咎由自取。

二、我国法律市场混乱,滥竽充数者太多。

  正如倪文华在其“王才亮确认倪文华被某种势力收买”(未在王才亮的笔耕园地见过此文)及“又见省政府败诉,再驳王才亮律师谬论”“45次告赢省政府,业余律师为百姓撑腰”等文章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非律师而以律师自居的人,当然倪先生也许并没有自称律师,但既然不是律师又在文章中称为“业余律师”实在不应该,难免会让人误会,再者既不是律师以公民的身份代理案件为职业还要收取“经济利益”这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像倪先生这样的“准律师”还算不错的,至少自考了法律本科算是懂点法律,而且观其文章文笔、意志皆有我们律师难以达到之处。最为甚者是大家所称的“黑律师”,全国各地法院门口密密麻麻的假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及其招牌随处可见,连首都北京的法院门口也难以幸免,最为甚者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安庭和法院大门口至少聚集着是十家以上的假律师事务所和五十个以上的律师拉案子人员。让当事人见到他们都感到害怕和生气。这类人将自己的执业操守全然不顾,而且玷污了我们北京律师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已经损害了海淀区法院的司法秩序。

  如此等等现象,让人闻之可耻,思之可恨,整顿我国律师业和法律市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我在阅读倪先生的文章时就这些文章有所感悟,所以阐述了一下自己的观点,若两位及网友有不同的见解,欢迎交流,但仅为交流,若有互相攻击之,我必不会参与。
 
  鄙人沧海一粟,实不敢对律师职业和法律市场加以妄言,然这些不堪入目、不忍耳听的陋习,让鄙人不得不在繁忙的工作中挤点时间呼喊一声,愿我这真诚的呼喊能够成为呼唤社会良知的声音,而不是招来无端诽谤留言的源头。

  对于那些“假律师”“准律师”“黑律师”之类,我不屑言之,此等之人纯属以冒充律师办案谋生,若仅为谋生也情有可原,但要是冒充律师拿着当事人的“官司”来赚钱、纯属置他人死活于不顾,实在是让人难以容忍,海淀法院旁边的假律师算是此类人物的典型。但是在律师行业之外,确实有一些人虽然不是律师,但是办案能力却不逊于律师,这些人参与法律服务应当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如杨宽兴所说的“草根律师”,若除“让赢省政政府败诉45次”之外的话所言属实,那倪文华先生当属此类人物的典型代表了。(我对倪先生那种刚直和果敢的性格及其为被拆迁人维权不畏强权的精神表示敬佩,但对其攻击王才亮的文章深感不妥)。

  对于如何做律师笔者参阅前辈优秀律师及自身的体会提一家之言,但愿对我们律师队伍的自勉自强有所帮助。

一、关于如何开拓案源。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一个千古不变的真理“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我认为这个这个真理不但适用于一般的行业,对于律师行业也是适用的,我们要想让自己的案源丰富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办好自己承办的每一个案子,维护好当事人的一切可以争取的合法利益,至少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护。这一要求看似是一工作态度,实则不然。要做到这一点不但要有认真负责、忠于委托人的人格品质,而且要有强烈的学些精神和进取心,要将我们执业中需要的法律、政策以及各种社会惯例熟练地掌握;此外还要深刻的研究和学习律师办案中的技巧,如何发问、如何取证、如何辩论等很多很多的实践经验在书本上是找不到的。

  这样我们做好自己的案件,此案的当事人以及耳闻此案的人自然会慕名来求,我在重庆奉节法院参加听证会之后,参会人员甚至在场维持秩序的法警都向我要名片,之后果然不少当地的当事人来咨询。当然了,很多年轻律师根本没有案子,也谈不上办好案子,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也是人家常说做律师起步太难的道理,这类人我建议可先跟随老师傅学习或在律师事务所作工薪律师。

二、如何承办案件。

  办好案子是律师生存的根本,所以本文关于开拓案源的问题对承办案件实际上已提出一些要求。在本项中结合这些东西做更多的阐述。我认为:

  1、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把当事人利益看成最重要的事情,要把案子当成自己的官司去打,没有这样的工作态度是不可能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耐的,也不可能把案子办得漂亮。

  2、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我们承办案件不要怕吃苦受累,要充分的调查案情,寻找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和证据,并仔细深入研究案情分析案卷,查阅法律法规。将自身利弊对方的情况充分掌握,只有这样你才能分析对手的策略,拟定办案方法,扬长避短,攻敌要害。

  3、要开动脑筋,发挥聪明才智。

  我们律师办案不仅仅是法律上较量,而且是事实上的较量、甚至存在与权力和金钱的较量。法庭是控辩双方,原告被告一个没有消炎的战场,然而它的难度却难于打仗。带兵打仗仅仅双方都掌握着自己的名运只要方法得当便可将对手歼灭,然而我们律师没有权力来歼灭对手,我们只能让法官、仲裁员等采纳我们观点去歼灭对手。这样就要求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对方与法官与权力集团斗智斗勇,没有一定得胆略和智慧是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的。

  4、要勇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畏强权。

  在我们承办案件中,特别是状告强权集团和办理行政诉讼中,往往会遇到复议机关不受理、法院不立案、或者偏袒对方的现象。面对这些现象很多律师感到无奈,这是大错特错。权利是靠自己主张的,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你律师都可以忍气吞声,就没有为你的当事人说话。也是正是因为我们一味的忍让,才导致这些陋习愈演愈烈,甚至部分律师也卷入了收买贿赂的圈子。这些律师是不会长久的,因为没有人会委托胆小怕事的律师,没有人会接受不敢说话的律师。相信“不正之风”必然会灭亡,有话大声说,权利勇敢护行得正、走的端、办事刚直如铁、不畏强权必然会被社会、被当事人认可。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成就,争得荣誉的社会各届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郑州做贡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特别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凡在郑州市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及市外、国(境)外的郑州籍人士均列入市长奖提名范围。

第三条 市长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在本行业取得突出成就或在重大事件、紧要关头、重点项目中做出杰出贡献,或为郑州争得荣誉,对提高郑州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树立郑州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的;

(四)企业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和规定的;

(五)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六)近三年有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七)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

第五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日选择在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次授奖人数不超10名,单位不超过5家。当年提名人选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个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承担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候选者正式确定、向市政府提出获奖者的建议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 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长奖提名,在自愿基础上,采取个人自荐、群众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长奖评选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为取得较好的表彰效果,市政府常务会议可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一)从表彰后到当年年底为推荐期,推荐期内各地各界人士、单位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推荐表格可从郑州市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zzrsrc.com)上下载;

(二)推荐材料按行业或专业,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按照获奖与候选1:3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对象;

(三)将正式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简要事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表彰人选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市长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者颁发奖章(奖杯)、证书和奖金。市长奖为一事一奖,已获此奖者,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授奖。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追究初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