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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

时间:2024-06-17 04:4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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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字(2000)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7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等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提的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三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并充分披露资产减值准备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资产减值准备时,通常可以采用以下程序:
(一)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提方法;
(二)复核资产减值准备计算的正确性;
(三)在可能的情况下,比较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与实际发生数;
(四)检查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
(五)检查期后事项;
(六)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披露的充分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资料的相关性、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在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一)了解假设是否有适当的根据,如政府统计数据、行业统计数据或被审计单位内部编制的数据;
(二)检查前期实际发生数,判断假设是否合理;
(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假设是否相互矛盾;
(四)是否与管理当局的计划相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被审计单位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处行业的惯例、管理当局的计划,评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使用的计提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资产减值准备各项计算的正确性。复核的范围应视资产减值准备计算的复杂性、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结果而定。
第十一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比较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与实际发生数,以:
(一)取得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可靠性的证据;
(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三)确定实际发生数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的差异,并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做适当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程序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的规定,是否经过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是否有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有重大期后事项,以评价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资产减值准备时,如有必要应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和执行其它审计程序收集的审计证据,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进行最终评价。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致使其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第三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如认为差异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将其视为一项错报,并同其他错报一并考虑。如差异金额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则不必调整;但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对会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各项差异综合起来考虑。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理或披露不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当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2000年1月17日

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
卫生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医疗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药品,但是如果滥用就会产生药物依赖性而成为毒品,危害人民健康。近些年来,麻醉品滥用已成为世界范围的社会公害。因此,国际上制订《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对麻醉品进行严格管制,并对麻醉
品滥用进行监测。我国一贯坚持对麻醉药品的严格管理,确保医疗和科研使用,防止流弊。最近几年,我国的过境贩毒案例屡有发生,还发现少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成瘾的病例。为了掌握我国麻醉品滥用的趋势,并有计划地开展治疗、康复及预防工作,现决定在全国开展对麻醉品和精神
药物成瘾者的监测登记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通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对已掌握的药物成瘾病例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如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逐级通知所属医疗单位对新发现的药物成瘾者立即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三、各卫生厅(局)应于1988年11月底以前将上述一、二两项已填好的登记表汇集后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可将登记表汇集后直接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四、对社会上滥用麻醉品的病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登记,并按上述规定上报。
五、军队医疗单位应按系统将登记表报送总后卫生部,总后卫生部汇集后于1988年11月底以前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六、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负责将把收到的全部登记表进行电脑统计后上报卫生部药政局。
七、开展药物依赖性流行病学监测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在今年登记的基础上应注意积累资料。今后一旦发现药物成瘾者应立即按要求填报登记表,送交省(市)卫生厅(局),并在1个月之内将登记表送“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八、各省、地(市)、县的药物依赖性个别病例可在有关报刊杂志上讨论以引起注意。但对于药物成瘾者的统计数据未经卫生部批准不得对外报导。
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表
(此表为各级医疗单位用,一旦发现有药物成瘾者应即填
写此表一份)书写体填写(用圆珠笔或钢笔) 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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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回答选择题时,请划“√”于方括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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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日期 |2.姓 名 |本栏内不要填写:
□□ □□ □□ | (非华人员请用英文填写)|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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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别〔1〕男〔2〕女 |4.民族:__空格内不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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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生日期: |6.婚姻状况:
□□ □□ □□ ___ | 〔1〕未婚〔2〕已婚〔3〕丧偶
年 月 日 估计年龄 | 〔4〕离婚〔5〕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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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
〔1〕中学生 〔2〕大学生 〔3〕农民 〔4〕工人 〔5〕知识分子
〔6〕国家干部 〔7〕个体商人 〔8〕无业者 〔9〕其它(请注明):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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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居住地区: 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_____省_____地区_____县_____乡 □□□□□□□
或_____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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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造成成瘾的主要药物(只填一种) |10.用药次数
写出具体药名: |
________空格内请不要填写: □□ |每周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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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药量: 每天____毫克 |12.用药史:
或每天____克 |已有____年,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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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要用药方式(只√一项):
〔1〕注射 〔2〕口服 〔3〕鼻吸 〔4〕栓剂 〔5〕吸烫烟 〔6〕以香烟
或烟管吸服 〔7〕以烟枪吸服 〔8〕不详 〔9〕其它(请列出)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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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药物来源: |15.如果还经常使用其它 |此栏请不要填写:
〔1〕亲朋 〔2〕药店 |药物请列出药名: |
〔3〕偷盗 〔4〕医生处方 |(1)_____ | □□ □□ □□
〔5〕黑市购买 |(2)_____ |
〔6〕其它(请注明) |(3)_____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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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技术判断: 〔1〕确已成瘾 〔2〕怀疑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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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报告人 单 位: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 □ □ □ □ 日
签 名: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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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填写此栏:
________ __________ □□□□□□□□
登记号码 收到日期 个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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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八号
北京医科大学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100034)



1988年9月7日


法治的人性立场

姚建宗

摘要: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法治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场上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与恶两种属性;同时,在现实的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在现实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法治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法治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这种人性立场的。
关键词:法治 人性 善 恶
Subject: The Standpoint of Human Nature to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 As one of realistic person's living styles, and one of their
persuing order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e rule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eing based on realistic human nature. The realistic human nature has
two dimentions: good and evil. The rule of law persists in this view: good
is prior to the evil in person's private living scope, and the evil is
prior to the good in person's public living scope.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human nature good evil

谁都知道,单个的个体的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因子,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若没有现实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着人类社会的当前存在,同理,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向现实的、甚至未来的个体的人的绵绵不绝的延续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持续存在和不断的向前发展。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正是这一常识包含着一个客观的事实,即,社会的存在体现着人性的要求,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等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无论就其历史存在还是现实形态而言,都无不与人性相涉并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着人性的内涵;社会的观念、意识、精神、文化与传统在过去和现在的时间向度之中,也都无不与人性相关;而且,就如上所及的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而言,其在未来的时间向度之中,也不能不与人性相连。当然,由于人和社会的时间与空间定位的不同,社会的物质与精神状况与人性相连的具体情形可能会有所区别,但人性的共同性必然会趋向于将这种区别尽可能地缩小甚至消除。因此,我们坚信,所有的社会制度性因素(包括物质与精神)都与人性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法治必然有其独特的人性立场。
一、客观的人性存在与丰富的人性内涵

一般说来,事物的本性乃是该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的特质与性状,即事物的本质属性,这种本性自然是随该事物而生的,但同时又是在与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比较之中明确地显现和凸现出来的。顾名思义,人性,也就是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是与其他动物相比人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有学者界定说:"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能的。"⑴

由此看来,人性是与人一同来到世上的,从单个的个体的人的角度来看,人性是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终的;从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所以,人性是一客观的社会事实。这一判断表明,我们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动物)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内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对自然本能的超越。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又是在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关系环境和社会的观念环境)之中通过不断地社会化,即由自然人而到社会人的过程而完成的。所以,人性的存在是有其客观依据的。

首先,人性的基础,也就是人的最大的利益需求,毫无疑问地是人的生存的维持。只有在生存和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人才可能现实地展现并丰富着其内在的人性要素。著名法学家H·L·A·哈特在论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时,毫不犹豫地承认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自然目的,"人类活动的固有目的是生存,这个假定依据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希望继续生存这一简单的、永久的事实。"他说:"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个别有意义的永久事实。总体上人们确实希望生活下去;我们把生存称为人们的目标或目的,只不过指人们确实希望生存。"⑵

其次,在现实的世界上,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持续生存的资源,即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机会又是相对有限。哈特说,"一个仅仅偶然的事实是:人类需要食品、服装、住所,但这些东西不是无限丰富、垂手可得,而是稀少的,必须有待成长或从自然中获得,或必须以人的辛勤来制造。"⑶

再次,在上述两个事实之下,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便是为了生存和持续生存,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也是人的自然本能的表现。然而,竞争活动本身又不能不受到人自身的若干限制,人对自身的限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客观事实,这可用哈特对人的存在的自然事实的概括,即人与人在大体上的平等、人的脆弱性、有限的利他主义和有限的理解力与意志力。⑷正是由于人自身的限制,在生存竞争中,人才在寻求生存的活动中不断地积累生活经验,不断地校正自己的行动方向、修改其行动内容,在彼此的冲突中逐渐开始了合作。正是在这一复杂而长期的过程中,人的本性才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人性也才具有了完全的形态。
最后,人性的两大部分分别经过生物遗传和父母辈的言传身教,以及后代的生活体验与经验教训的总结,而实现了代际之间的延续、保存并得到丰富和发展。

综合起来看,人性,也就是人在本能以及环境对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习惯模式。一般说来,人对自身的态度与行为若不涉及本人之外的他人、社会和自然环境因素,便不可能充分地完整地体现出人性来,人性始终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的社会属性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来讲,人性反映的是以单个的个体的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人的类本性与类属性,所以,人性的存在具有统一性(作为人的类)。但人性的外部表现在人的存在形态(个体、群体、组织、机构、制度、规范等)、不同的时空维度和不同的事实当中,又具有多样性;而就人性的内涵看,也体现出无限的丰富性来,不同的人对人性的内涵提出的见解也颇为不同。我国学者杨敬年教授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⑸:中国儒家经典文献《礼记》在《礼运篇》中指出,人性为七情、大欲、大恶,即"喜、怒、哀、乐、惧、爱、恶、欲"七情,"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义,以及"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孟子认为人性即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或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把人性归结为人之官能所生"欲望";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常有也";我国当代哲学家贺麟以"求知"和"创造"作为人性。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求知"作为人性内容;休谟以"认知、情感、道德"即人的知、情、意三方面作为人性;罗素强调"求知"为人性;马斯洛和卡西尔都赞同"创造"、"无限的创造性活动"为人的天性;英国文学家肖伯纳把"求知"和"创造"作为永恒的人性。只有马克思以人的需要为基础,把人性归结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认为人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观之,人性的确具有极其丰富多彩的内容,但人性本身却有一不变的基准线,正是这一基准线决定着人们的人性观。
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与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前已叙及,人性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的存在,人的自然本能既是人性的发端又是人性内容之一部分,人性的完成条件乃是人立足于本能的要求和现实的环境(人、社会、自然)条件的长期的彼此契合(冲突与协调),这种契合状态以稳定的习惯模式在现实的人的言谈举止之中表现出来,即为人性。因此,人性实际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续事实而从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到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地塑造又不断地被塑造而成的。在这一人性形成过程中,人才完成了人自身的彻底塑造,人也才立足于生存而又超越于生存去追求生存的意义,即,追求人的生活,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这样,人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就既成了人性的前提条件又成了人性的追求目标,它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人性的真正基准线,人性之利弊优劣均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和检验手段,凡有利而无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利、为优、为善;凡无利而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弊、为劣、为恶。总之,正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这条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决定了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然而,人性是善还是恶的人性观并非如此简单,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加以认识。

首先,人性善恶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人性善恶是以普遍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最高和最终的评判标准,对人性诸要素的判定,这种判定在客观上显示了人性要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利弊优劣,这是一种存在的事实,体现为客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事实的人性善恶观。

但人性善恶的判断虽有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为客观且普遍的评判标准,但对人性因素、评判标准及其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分析与选择、定性与决断,却不能不受判断者自身的诸多因素(主客观条件与时空定位)的极大影响,判断者自身的这些诸多因素在人性判断上体现为判断者的主观因素与价值因素,所以,人性善恶之判断又表现为某种价值观念或主观,体现为主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价值的人性善恶观。由此不难理解,在阶级社会之中,对同一种人性因素及其现实表现,不同阶级的人们会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人性善恶判断。

其次,人性善恶在现实的判断上往往又既是从个人的角度作出的同时又是从社会的角度作出的。就个人而言,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利、为优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弊、为劣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因素,判断为恶。个人对其内在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是现实的人性善恶观之基础,但又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除了个人的判断之外还有社会的判断。

就社会而言,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作为类的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利、为优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与合理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弊、为劣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与非合理性因素,判断为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