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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1:1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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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经过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和一九八六年采取补充改善措施,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也得到了初步解决。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问题较多,加上国家财力有限,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偏低的状况还未完全改变,需要继
续采取措施加以逐步解决。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适当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重点是担任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以及相当中级职务的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起骨干作用,并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可以提升一级工资。现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
以列入升级增资的范围。但是,上述人员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增加的工资额(不含工龄津贴)在三个级差及其以上的,这次原则上不提高工资。
企业中同类人员的工资问题如何解决,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由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按照上述重点和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办法。
三、为了适当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其他突出问题,另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下达机动增资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掌握使用。
四、这次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工作,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除核工业、航天、铁道等经批准的少数部门外)所属在地方的单位按各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中央、国务院各直属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注意做好思想工作,把工作做好。



1988年1月14日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评定工作,促进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战略的实施,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广电局、州科协、州社科联等部门共同组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带头人的评定工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评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三)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学科、专业优势;

  (四)有利于激励优秀中青年人才成长、建立学术和技术人才梯队;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业内认可,同行评价。

  第四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实行条件、程序和数量控制。

  第五条 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阿坝州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学术作风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前沿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本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本专业保持在州内领先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年龄: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州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阿坝州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州级以上重点(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为阿坝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牧业基地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实现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在技术开发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或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医疗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被社会公认;在新药研发、民族医药研究、专病专科建设、科研项目工作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7.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在教研教改方面,主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州或更大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明显。

  8.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销售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均连续三年在全州同行业中排名前5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

  9.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使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利税增加中达到了3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0.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5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根据市场需要,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所开发产品被列为企业主导产品,且获得省、部级优质产品奖或通过技术联合、吸收等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指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鉴定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2次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3.论文获得中国科协、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中国社科院三等奖以上或省科协、省社科联和省社科院二等奖以上者。

  14.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贡献者。

  第六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逢奇数年布置推荐工作。

  第七条 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组织推荐带头人。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选由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的州级主管部门或其单位所在县组织推荐。

  州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可直接推荐人选。

  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入选者,可推荐参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推荐对象应当向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如发生材料不实,弄虚作假,不论情节轻重,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充分征求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对推荐对象如实作出评价,如评价与事实不符,甚至存在虚假等情况,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

  第九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对象是否属于评定范围;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查的人选为有效推荐对象。

  第十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中选取与有效推荐对象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个别特殊学科、专业确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以外聘请专家的,须经州评定委员会批准。

  专家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带头人称号的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按学科、专业领域设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教学科学等评审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带头人的评定应当根据阿坝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现有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状况、全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及有效推荐对象情况,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提出各批次评定数量和各学科、专业领域控制名额,经州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州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州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有效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过程分为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无记名投票等阶段。

  第十三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严格控制在专家委员会成员范围内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工作,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不代表所在县、部门和单位;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进行科学评价,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严格保密,不对推荐对象和其他人员公布。

  第十四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对象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当回避。具体办法是:当学科、专业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推荐对象时,凡与该推荐对象有以上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暂时离席,待对该推荐对象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其他推荐对象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评审、撤销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评价推荐对象的;

  (二)不按照规定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带头人人选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中对带头人人选学术和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专家委员会调查、核实、裁决。对带头人评定中反映出的其他情况,报经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由州评定委员会提出带头人建议名单,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向带头人颁发《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十八条 带头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8000元工作奖励经费;

  (二)被选拔批准为省学术带头人后,其称号可继续保留;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带头人申报本级政府科技计划、产业开发等项目,同时优先推荐争取上级政府的有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阿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