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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6 18:1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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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力争使市区空气质量稳定在一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马尾区)市政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上述施工现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市政建设工地和建筑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拆迁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负责对停建工地、住宅二次装修工地、渣土运输和地材运输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地局)负责对闲置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污水和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政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经常检查落实防治粉尘、废气、污水、噪声污染的措施,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政建设工地,以及在路面施工的电力、电讯、供水、燃气等工程应当对工地现场实行有效封闭式施工。施工中用风钻、电锯、电磨、混凝土搅拌等可能造成粉尘污染的工序,必须采取喷水、隔离等压尘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周边环境。工程量小而无法实行封闭式施工的工地必
须保证弃土日产日清。
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有外墙装修的装修工地和闲置工地,其周边必须设置高度2米以上的砖围墙进行围档。所有工地上土堆、料堆要有防止粉尘污染的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围挡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杂物或建筑垃圾,并保持责任范围内干净整洁。
第七条 施工进出场道路应该硬化,并在工地出口处设置能有效清洗出场车辆、设备的装置,确保不将泥土带出工地。同时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沉淀处理,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市建委应逐个验收清洗装置,并经常派员巡查进出场车辆、设备清洗情况。
第八条 拆迁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市环保局的规范要求编制拆迁工程环境保护方案,报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拆迁工程项目单位应报市环保局备案。未编制环境保护方案的,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拆迁工程环境保护方案内容包括拆迁时密闭施工方式、防治拆迁过程中粉尘污染的措施、防止拆迁工地影响市容环境及拆迁后进行简易绿化,确保黄土不见天等项措施。拆迁工程应当根据批准的方案实施拆除,环境保护措施要全部落实到位,应当实行随拆随洒水,防止粉尘污
染。拆除后在90日内动工建设的,现场应采取覆盖、简易硬化等防止尘土飞杨的措施,拆除后在90日后方动工兴建的,应当立即按规定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条 建筑工程和有外墙装修的改建工程应当实行作业区密闭式施工,脚手架外要使用符合建筑安全标准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遮护。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和有外墙装修的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密闭式的圈筒或斗车运输处理高层废弃物,禁止凌空抛撒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住宅的二次装修渣土自装修现场至运出城外应当全过程袋装。
第十三条 施工渣土必须按照《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榕政【1992】28号)和《福州市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榕政【1997】6号)的要求,集中统一运输、统一处置。施工单位要保证运输渣土的车辆净车出场,不得污染工地外路面。渣土
运输过程禁止“滴、漏、撒”和中途乱倒。
第十四条 地材(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在市区行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滴、漏、撒”。
第十五条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福州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砼的管理规定》及其《补充通知》使用商品混凝土。
按规定必须使用而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产生高噪声的作业,确需作业的建设工程加二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并依法赔偿工地周边居民群众因噪声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次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十七条 拆迁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未向市环保局报备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报备,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环境保护监督检察中发现经审批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次由市市容委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按市政府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7日发布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村三级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派人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组织检查验收并总结选举工作;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村选举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实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名单;
(三)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名单;
(四)解答选民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五)确定选举地点和程序;
(六)主持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整理档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应当在房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村民小组进行并公布名单。
选民登记后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条 对外出的村民,应事先发出通知,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内。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非本村村民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选民的年龄,以户籍登记或身份证为准。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 根据公平、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二)由选民自荐,并由十人以上选民附议的方式提出;
(三)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代表协商提出。
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十五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名额可以比应选名额多1倍;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名额可以比应选名额多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可以经过预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照姓氏笔划顺序公布。经过预选的,应按得票多少顺序公布。
第十七条 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投票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
第二十一条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二十二条 选举时,由选民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三至五人,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也不得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和选举会议。
投票结束后,负责监票、计票人员同村选举委员会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三条 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二十四条 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经两次投票,当选名额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应当在半年内再行选举。
主任空缺的,由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和补选
第二十八条 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村民会议决定,不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决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会议有权撤换:
(一)不称职;
(二)严重失职;
(三)违法犯罪;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撤换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有全村过半数村民参加,以参加表决的过半数通过并当场宣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撤换决议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撤换议案的提出;撤换理由及事实依据;参加表决的人数;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对撤换决议不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辩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被撤换人的申辩意见后十日内,应当对申辩意见所陈述的理由和村民会议的撤换决议进行调查核实,如被撤换者非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村
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复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撤换决议重新表决。如果仍有参加投票的过半数的村民赞成撤换决议;不过半数的,应当恢复被撤换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不愿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空缺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调整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空缺另行补选。
补选时,候选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代表会议协商提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当选人获得村民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有违法行为的人,任何村民都有权检举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违法事实一经查实,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北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交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办法及本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制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代理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帐户设置
(一)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232同业存放款项”一级科目下设立“开发银行存款”、“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和“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三个帐户进行核算。
(二)各种委托贷款由开发银行总行按项目直接将贷款资金划给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二级科目下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帐户和在“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其他贷款”帐户进行核算。
在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中,“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归属于资产项目“政府委托贷款”(项目代码IW00),“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科目归属于负债项目“政府委托贷款资金”(项目代码OU00)。有关计算机的归属文件由总行电脑部负责修改并存放通讯网桥上,各行可自行索取(文件名为TO--JI—C.DAT和TOJI—C.IDX)。
二、贷款资金划拨的帐户处理手续
(一)开发银行将贷款项目的应贷款项通过人民银行直接电划给项目经办行。项目经办行接到人民银行电汇收帐通知后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贷:“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科目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帐户。
人民银行电汇收帐通知作“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传票的附件,同时复印一份送贷款业务部门登记台帐,并按合同规定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签发“借款凭证”,经签章齐全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转帐。会计部门凭第一联“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有关帐户
贷:“××存款”科目××单位存款帐户
第三联“回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给借款单位,作为借款单位的收帐通知;第四联“放款记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贷款业务部门留存备查;第五联“借据”由会计部门留存,按到期日排列保管,据以收回贷款和按期计收利息。
三、贷款收回和划转的帐务处理手续
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填具“还款凭证”,“还款凭证”上应注明“归还××贷款”字样。项目经办行以第一联“借方凭证”和第二联“贷方凭证”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科目××单位存款帐户
贷:“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有关帐户
第三联“还款记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贷款业务部门销帐;第四联“回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借款单位,作为借款单位存款帐户的支款通知。同时,填制电汇汇款凭证,在电汇汇款凭证用途栏内注明“退回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单位归还贷款)字样,一并送业务部门审核并在电汇凭证第二联上盖章后,即通过人民银行将基金汇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开立的“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帐户内,会计分录为:
借:“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科目“开发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贷:“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总行财务会计部收到上述汇款的人民银行收帐通知后,填制“介款单”收入“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帐户。会计分录为: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贷:“23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
以“介款单”的“回单”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开发银行总行作为收帐通知。
四、委托贷款利息的计收和划转的帐务处理手续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期、利率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收取的利息应即(最迟于次日上午)逐笔填制电汇汇款凭证,凭证用途栏内注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货款利息(××贷款单位还息)”字样,通过人民银行汇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开立的“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内。计收利息时填制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一式二联,一联与电汇汇款凭证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科目××借款单位帐户
贷:“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借款单位作为支款通知。
如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付息资金来源的,应设立“待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利息登记簿”登记欠收的利息,并进行催收。待借款单位付息后,按上述帐务处理手续将实收利息划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开立的“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帐户内。
总行财会部收到划转利息的人民银行汇款收帐通知后,填制二联“介款单”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贷“23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
以“介款单”的“回单”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开发银行总行,作为收帐通知。
五、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的帐户处理手续
开发银行根据每年代理贷款业务实际发放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计付代理网点补助费,通过人民银行电汇,划转总行财会部,由总行划转有关分支行。
六、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报表的编制
(一)按旬根据“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有关代理开发银行的各种贷款帐户编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旬报”(见附式)于旬后次日上午电传总行综合计划部,全行汇并后送开发银行总行。
(二)每月底根据“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有关代理开发银行的各种贷款帐户编制“代理开发银行月份会计科目(或帐户)情况表”(见附式),于月后次日上午电传总行财务会计部,全行汇总并加填开发银行在总行财会部开立的帐户情况后送开发银行总行。
附件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旬报
附式:1—1
编报行: 年 月 旬 单位:万元
------------------------------------------------------
| |本年累计| | |
| 项 目 名 称 | |贷款余额| 备 注 |
| |发放贷款| | |
|------------------|--------|--------|----------|
|一、基本建设贷款 | | | |
|------------------|--------|--------|----------|
|二、基本建设软贷款| | | |
|------------------|--------|--------|----------|
|三、技术改进贷款 | | | |
|------------------|--------|--------|----------|
|四、流动资金贷款 | | | |
|------------------|--------|--------|----------|
|五、专项贷款 | | | |
|------------------|--------|--------|----------|
|六、其他贷款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附件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附式:2—1
编报行: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行| 科目 | |期 初|本 期|期 末|
| | | 科 目(帐户)名 称 | | | |
|次| 代号 | |余 额|发生额|余 额|
|--|--------|------------------------|------|------|------|
|1|3314|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
|2|3314|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
|3|331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
|4|3314|代理开发银行其他贷款 | | | |
|--|--------|------------------------|------|------|------|
| | | | | | |
|--|--------|------------------------|------|------|------|
|5| |合 计 | | | |
|--|--------|------------------------|------|------|------|
|6|232 |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 | | |
|--|--------|------------------------|------|------|------|
|7|431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 | | |
|--|--------|------------------------|------|------|------|
| | | | | | |
|--|--------|------------------------|------|------|------|
|8| |合 计 | | | |
|--|--------|------------------------|------|------|------|
|9|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未收利息| | | |
|--|--------|------------------------|------|------|------|
| | |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