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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18:1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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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5月17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0项)

2.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4.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5.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2项合并为55项)

6.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4项)

7.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3项)

8.垂直部门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9.垂直部门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0.垂直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11.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12.垂直部门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合并为6项)

13.垂直部门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14.垂直部门转报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70项)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承诺

时限

一 市发改委(4项)

1
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不收费

2日

2
政府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
非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不收费

2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不收费

3日

4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二 市教育局(2项)

1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不收费

5日

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和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三 市科技局(1项)

1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四 市经信委(1项)

1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安徽省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不收费

5日

五 市公安局(16项)

1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不收费

5日

2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第36项、第37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不收费

5日

3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不收费

5日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项、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不收费

5日

6
户口登记
非行政许可
《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12〕62号)、市政府办公室《蚌埠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蚌政办〔2012〕1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安〔2001〕60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的通知》(公信传〔1986〕594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安〔2008〕478号)、《安徽省民政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市政府2001年65次会议纪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初次领证不收费。迁移证、准迁证证件丢失补领,污损、过期换领,每证2元。户口薄丢失、损坏补办,征收6元/本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1-4日

7
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联合办理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路路 〔2006〕26号)
不收费

1日

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注销、审验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8〕67号
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受理后当日

9
车辆登记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皖价费〔2008〕67号
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其余1个工作日

10
出入境证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二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10日

11
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10-

40日

12
往来台湾大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0日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不收费

5日

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不收费

5日

1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六 市民政局(5项)

1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2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不收费

2日

4
收养子女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250元/例、解除收养登记100元/例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2日

5
道路、小区及重要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不收费

4日

七 市司法局(1项)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八 市财政局(3项)

1
会计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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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形象,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由水泥、细集料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掺合料进行拌制而成,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新建砂浆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备案。

  第五条 为防止盲目、无序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和数量。新设立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新浦区、海州区、云台山景区(市科教创业园区)新开工、符合砂浆使用条件、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或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所有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类新开工、符合砂浆使用条件、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或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企业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等级、数量、价格纳入概(预)算;属于招投标工程项目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招投标的必备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品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招标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书面供销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试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报江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公布,方可向社会供应,否则不得承接业务,销售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第九条 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砂浆品种、数量、强度等级、价格、交货时间、地点等,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使用前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质量,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砂浆的生产和运输质量负责。预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现场见证取样,并在供需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制作砂浆试块,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作为砂浆质量的评定依据。砂浆的检测频率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标准对砂浆进行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者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预拌砂浆存储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使用预拌砂浆提供便利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出场。

  第十四条 在规定范围内,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擅自现场搅拌砂浆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反映。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执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严禁哄抬价格和压价竞争。

  第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92〕财工字第1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了配合企业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推动县(市)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工作的开展,凡试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可将福利基金的一部分(按〔92〕财工字第120号文件规定提高的3%)作为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一个来源。

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92〕财工字第1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
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2年5月1日起执行。



199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