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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

时间:2024-06-28 23:5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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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保险的统筹、储备和调剂功能,提高统筹的社会化程度,解决地区之间、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平衡的矛盾,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列入统筹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四条 统筹范围:
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驻宁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除外)以及非财政拨款、经费完全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农、林、水、牧以及劳改、民政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参加全区统筹。
#13第五条 统筹对象:
(一)在职固定职工;
(二)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
(三)197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混岗工作的集体所有制职工;
(五)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第六条 统筹项目:
(一)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生活补贴;
(三)退休费补贴;
(四)粮、副、肉、水电、洗理、煤价补贴;
(五)冬季取暖补贴;
(六)知识分子工龄补贴;
(七)护理费;
(八)离休干部交通费补贴;
(九)丧葬费和一次性支付的抚恤金;
(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书报费;
(十二)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费用。
第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建房补贴、住房困难补助费、车船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不纳入全区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前款所列费用原已纳入市、县统筹项目的,仍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统筹。
第八条 实行全区统筹后,如遇国家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或新增加福利补贴待遇,暂由原单位支付,待调整统筹方案时再纳入统筹项目。

第三章 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市、县按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职)费用总额之和的18%计提,退休养老基金不够使用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计提
比例。
各市、县可根据自治区的基金提取比例和调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和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条件成熟后,实行各企业按全区统一比例计提。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离退休费用按统筹项目计算,一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从1992年7月1日起,凡参加统筹的在职固定职工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标准开始时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发工资时代扣。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基本养保险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全区统筹基金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按国务院〔1986〕7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6〕130号文件执行。原有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按统一比例计提,合并调剂使用。各市、县在1992年6月30日前,按自治区
有关规定,从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基金收缴总额中上缴20%;从1992年7月1日起,在当年或当月收缴的基金总额中按50%计提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全区统筹后备调剂金和积累金。其余部分留存各市、县代管。留存在各市、县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属全
区统筹基金,如需动用,必须经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参加统筹单位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
第十三条 退休养老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统一使用银行的“委托收缴凭证”,并加盖社会保险机构的“退休养老基金专用收款凭证”印章。各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人员工资,以优先顺序代扣缴(免签收缴协议书),各单位不得拒付和反托收。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逾期付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留利及单位结余中列支,并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四条 全区统筹开始时,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市、县差额预提一个月的周转金(即上月提取,下月拨付)。
全区统筹实施前,各地结存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含积累储备金)仍留市、县作为后备基金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退休费用实行全区统筹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上缴的退休养老基金超过本企业离退休费用负担部分,视同实现利润,列入工效挂钩项目结算。
第十六条 凡纳入统筹范围的单位,均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证》,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此作为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工资计划、调资审批、招工、招干、职工调动等业务手续的必备条件。
《社会保险证》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各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和发放。

第四章 退休养老基金的支付
第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统筹项目应支付的退休养老基金标准,按月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给离、退休(职)人员。条件暂不具备的市、县,仍先拨付给企业,由企业发放给离、退休(职)人员。
凡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离、退休(职)费用的,应当采取全额收缴全额支付的办法结算。
第十八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职)条件而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其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待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职)条件后,再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十九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由原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凭死亡证明书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并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离退休(职)费用。

第五章 退休养老基金的结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基金按照“全区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差额缴拨的办法。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市、县之间退休养老基金的调剂工作,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执行自治区的基金调拨计划,并负责本地区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和拨付等管理工作。
凡逾期不上缴统筹基金的市、县,均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在管理服务费中列支。自治区所得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基金。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固定职工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积累金,作为后备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在全区统筹的初期,实行“分级提取,调剂使用”的办法: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统筹基金总额中暂按1。5%提取,在全区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从收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额按5%提取,留存本市、县使用;
(三)自治区和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每年根据编制内的实有工作人员,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费的使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年终结余可结转使用;
(四)财政不再划拨事业费。
第二十三条 退休养老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各项税、费,不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四条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和参加统筹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本地区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职)人员数以及需要支付的离退休费用等数据。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和支付退休养老基金。
对弄虚作假、少缴或虚报冒领的,除补交少缴部分、追回多领部分外,并处以少缴或多领部分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计划和审计制度。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区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决算,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预、决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预算
中列收列支。

第六章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费用实行全区统筹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不变,待遇不变,其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发生关、停、并、转时,离、退休(职)人员应按规定转由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或由兼并企业管理,并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时,必须先留足离、退休(职)人员十年的离退休生活费,拨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政府应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离退休管理组织,形成管理网络,开展有益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6日
人民法官的灵魂——公正、廉洁、为民

王胜宇


  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曾使多少有志青年为之热血沸腾、慷慨激昂。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奉献、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法官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实于人民的利益,默默奉献。而作为一名新世纪政法干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也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的优秀政法干警。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清醒地知道,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而法官客观公正的品格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体现了对法官中立、客观、公正品格的追求,中立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要求法官必须严格自律,做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寂寞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官是一个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所从事的职业。

一、一个人为人处世,总要受一定价值观的影响和支配,它就好比是人生的指南针,不可或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需要有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来维系。同样,一个职业群体,也需要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形成这个职业群体的精神纽带和精神旗帜,才能动员这个职业群体中的每一名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保持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为实现共同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
  历史选择了一个庄严的时刻和庄重的场所给出了清晰的答案。2010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中国的首席大法官,代表全国法官做出庄严宣示:公正、廉洁、为民。
  公正、廉洁、为民,这就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二、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领域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全体人民法官的行为准则。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发展模式、各种文明样态相互竞争、相互砥砺,斗争逐渐白热化。环顾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涵盖了新时代的价值、公理、信念,强化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在更严格的意义上恪守廉洁奉公,在更彻底的程度上追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加注重引导人民法官追求共同的崇高理想、信仰、价值。
  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更在价值观层面上为人民法官提供了行为准则。

三、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来自千千万万优秀人民法官的不懈追求中,体现在千千万万优秀人民法官的具体行为中,是人民法官共同价值追求的核心,凝聚了人民法官共同思想基础的精髓。

  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先锋模范的评选和表彰。从“铁法官”谭彦、人民的好法官蒋庆、鹿塬法官李增亮,到“三无”法官单玉石,从黑土地上的女法官金桂兰、“胜败皆服”的时代先锋宋鱼水,到“平民法官”黄学军、“人民群众信服的好法官”陈燕萍,虽然他们的经历不同,但他们的故事都让人热泪盈眶,震撼人们的心灵。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一种理想,一种信念,一种精神,一种力量,他们以自己的行动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人民法官核心价值的真谛。
  认识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升华。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进而决定将其确立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就是一面旗帜。鲜明地亮出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不论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怎样的变化,人民法官,无论是工作在基层的人民法庭,还是工作在上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核心价值观是不能动摇的,并且要成为全体人民法官更加自觉地维护的思想基础。

四、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如果说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
  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正义的天平哪怕被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人民法官在价值观上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
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所在。
  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五、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只有被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人民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民法官所自觉遵守和奉行。当前,用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弘扬正气,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宣传教育任务。
  人民法官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楷模。要把向先进典型学习的过程,变成接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洗礼的过程,变成感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凝聚力和生命力的过程。同时,还要注意挖掘和树立新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广大法官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先锋和楷模。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树立核心价值观的成效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坚强意志,转化为推动事业进步的正确思路,转化为解决突出问题的实际能力,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硬本领,转化为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真挚情感,转化为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的自觉行动,切实做到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
  每一名人民法官则要把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当做陶冶情操、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遵守核心价值观为荣,以违背核心价值观为耻,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孜孜以求的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标,把清正廉洁作为为人处世的原则,把群众观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底色。
  我们坚信,让公正、廉洁、为民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人民司法事业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一定能够实现,也一定能够更好地促进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败遭厄运”。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也是如此,腐败乃社会主义大业的凶恶敌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不除腐败,无以立国;一个政党,不除腐败,无以立信。人民痛恨腐败,渴望廉政,党和政府惩治腐败,顺乎民意,深得民心。在这场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作为一名肩负执法重任的人民法官,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正己才能正人,只有自身厌恶腐败,警惕腐败,拒绝腐败,才能理直气壮地高举代表正义、法律的达摩神剑横扫腐败,保我社会主义的朗朗乾坤永不变色!新的挑战,新的机遇,新的任务。面对挑战,我们激流勇进;面对机遇,我们只争朝夕;面对任务,我们责无旁贷!
  我们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和人民,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纷争的终局裁判者,在以法官的形象出现时,我们已远远超越了小我之上,法官只能成为正义的化身,公正的天使,社会的良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法官的胸间应当充满正气,法官的眼睛应当蔑视特权,法官的肩膀应当扶持弱小,法官的两袖应当一片清风!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正与正义。做法官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世事繁杂,沧海桑田,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视法律为神圣母亲,奉于灵魂深处时时敬仰,以正确领会、解释、执行法律为最高目标。探求公正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声声号角,催人奋进。既然我选择了远方,那就只能风雨兼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研究

三门县公安局监管大队 麻小平 郑 玑

内容摘要: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是一套博大精深、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内容包括:犯人是人,是可以改造的;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创造了中国改造罪犯工作奇迹,学习与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对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监所矫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毛泽东 罪犯改造  思想研究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十分关心和重视我国的监所工作,在其有关著作、批示、谈话中涉及改造罪犯的达37次之多,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理论体系,成功地指导了中国惩罚、改造与矫正罪犯的实践。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严格的科学性、突出的实践性、严密的系统性、深刻的哲理性。研究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对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监所矫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把犯人当人看待” ,“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毛泽东高度重视人的问题,指出“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 ,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是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的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监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苏维埃法庭在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同时,对于已经逮捕的犯人,都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的。①1940年,在《论政策》一文中,强调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持废除肉刑。1956年初,又指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我国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作了详尽而精辟的论述。1941年,林伯渠同志指出: “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看,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人’始。”1944年,边区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贯彻这种精神时也明确:“犯人是人,且多是社会上不幸的人”,“一方剥夺其自由,一方要尊重他的人格”。1945年,陕甘宁边区推事王子宜同志生动的申明:“什么叫犯人?就是普通的人犯了法。但‘犯’字下面还是个‘人’字,因此说,犯人也是人。我们司法工作者,不能把犯人不当人看待。”太行区也反对并纠正把“犯人视若奴隶”的思想作风和方法。
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的保证,其逻辑结果就是认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形成了“以改造人为宗旨” ,使之“成其为人”的定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犯人改造好”,除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 他在1965年8月8日接见外宾的一次谈话中,非常明确地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方法?毛泽东同志在此次谈话中指出:采取教育的政策,还是采取丢了不要的政策;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还是采取镇压他们的方法。采取镇压、压迫的方法,他们宁可死。你如果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1年、2年、7年、8年,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除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外,毛泽东同志还非常重视监管民警的作用,把之视为能否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关键。他常说:政策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把犯人当人看待”,相信“人是可以改造好的”的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在新中国监所改造罪犯的实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的改造对象不仅包括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而且还包括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体制下出现的刑事犯罪分子。改造对象的复杂性、多样性,不仅在中国历史,而且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绝大部分成为致力于促进中日友好和平友好人士;许多原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成为拥护新中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爱国人士;绝大多数罪犯回归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由社会的破坏者转变为社会的建设者,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改好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重新犯罪率保持在8%以下。②
二、生产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新中国的改造罪犯活动不仅感化得末代皇帝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和政协委员,99%的日本战犯成为和平友好人士,而且以90%以上的改好率,改造成功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造就了人类社会刑罚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取得,除了行刑理念上的正确之外,还得益于劳动改造罪犯这一基本途径和基本制度。
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是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早在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提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③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他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工农民主政权司法人民委员部也明确要求劳动感化院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此后的有关条例办法也都有“组织犯人参加生产”的条文,突出对已决犯实施劳动改造的基本形式。至1946年,太行区司法会议首先提出了“劳动改造”的概念。解放后,1951年,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时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毛泽东在改造罪犯方面如此重视劳动改造手段,基于其一个重要的理性观点,即“罪犯是特殊性质的劳动力”。首先,犯人作为一个人,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是人类之必需的理论,是离不开劳动的。
其次,犯罪分子也是一种人力资源,通过组织劳动改造,能够发挥出这种人力资源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早在1948年,针对当时解放后经过土改存在的大批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地主和富农分子,毛泽东同志认为,对一般地主富农分子,要看作国家的劳动力,应加以保存和改造,而不应该从肉体上消灭。解放前夕,他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方针。新中国成立不久,经过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等一系列斗争,又有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的刑事惯犯亟待处置。毛泽东以其特有的战略家眼光,主张少杀,并认为这是一批很大的劳动力,杀人会有损于生产力。基于这个观点,毛泽东创造性地建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951年,毛泽东在对西南局关于杀反革命犯比例问题报告的指示中要求,应将许多犯人判为无期徒刑,离开本县,由国家分批集中从事筑路、修河、垦荒、造屋等生产事业。他指出,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也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反之,对罪犯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同时,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
再次,用前所未有的生产劳动改造大批寄生堕落的犯罪分子,能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使罪犯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从而加快改造速度,使之脱胎换骨。人在劳动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另外,生产劳动属人的本质活动,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人的本质,因而就不能不放在人的本质活动——生产劳动——中去进行。劳动改造在生产劳动的同时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造就罪犯的创造力、审美力,发展智力,提高罪犯的素质。同时,人的需要是人行动的动力,“需要往往直接来自生产或以生产为基础”,罪犯的良性需要及其识别能力,往往就来自生产劳动,而这些良性需要又成为罪犯改造的动力。因此,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生产劳动是必不可少的。马克思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生产劳动是使犯人“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在司法工作总结中都肯定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减轻人民负担”,“改造犯人的思想意识,减少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好方法,“这是监所工作发展的方向”;1946年的太行区司法会议,称赞它“是改造犯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在我国监所实践中,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改造奇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监所的显著标志。劳动改造罪犯的手段将成为世界性矫治罪犯手段的趋势。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的国际会议所形成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规定:“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
三、“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
我国长期在监所劳改工作中实行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该项方针体现了毛泽东同志改造罪犯的思想。
民主革命时期,民主政权在总结监所建设经验时,很清醒地否定了生产劳动占居手段或成为唯一任务,或与教育平列并重的做法,逐步形成了贯彻以“教育为主”、“生产必然与教育相结合”方针的基本理论,坚定“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太行区的总结报告肯定“监狱的主要任务在于进行思想教育”,警示监所决不可“把次要任务当作主要任务,甚至当作唯一任务来进行工作。”坚定生产、管理“是为了教育”这个中心,“我们所提出的生产、管理、教育三大工作,不是孤立的、平列的,而是有机地结合,”坚定监所犯人生产“主要目的仍在于教育自新人,次要目的才是解决看守所困难,减轻人民因难”,更不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而导致“助长其投机思想”、不利犯人改造的弊病。对于边区自给经济的发展,毛泽东说:应该认识到它是“目前这种特殊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它在其他历史条件下是不合理的和不可理解的。”
建国之初,由于基层工作的同志,对罪犯是特殊劳动力的认识存在偏面性,对劳动改造工作的目的,任务认识不清,出现了颠倒劳动改造机关改造与生产关系的状况,形成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同因组织罪犯生产劳动而需要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之间的矛盾。1956年上半年,劳动改造工作中曾一度出现了对罪犯搞超体力劳动,不把犯人当人看,因而造成非正常死亡增多的情况。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造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关键问题。毛泽东明确地指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他严肃批评:“有些人只爱物,不爱人,只重生产,不重改造”,“ 把犯人当成劳役,只有压服”。他问:“究竟是人的改造为主,还是劳改生产为主,还是两者并重?是重人?重物?还是两者并重?”他语重心长地告诫大家:“改造要抓紧,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不要想在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要抓改造”,“其实,人的工作做好了,物也就有了”,要“抓紧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工作第一,作好这一面,不仅不会妨害生产,相反还会促进生产。”他还指出:“劳改农场,总的方向应该是改造他们(罪犯),思想工作第一,工业、农业的收获多少,是否赚钱是第二位的。”1962年4月28日,刘少奇同志对劳改生产状况提出严厉批评:“这几年不是改造第一,而是生产第一,搞奴隶劳动,越搞越坏,对立情绪很厉害,生产也没有搞好。”周恩来同志1956年7月15日指出:“劳改的目的,是要把犯人改为新人,政治教育是第一,使他觉悟,劳动是增强他的劳动观点,而不是从犯人身上生产出来的利润办更多的工厂,这还是第二。如果倾向第二种,是有毛病的,结果:忽视政治教育,会使犯人劳动过度,这就不是人道主义。你第一不加强政治教育,他将来不能成为新人,劳动的结果对新政权更加不满,那怎么能改造他呢?刑满以后他还是不满,出来后又犯法,结果还是关起来,......。”196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遵照毛泽东同志及其他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劳改企业的体制中,实行改造与生产统一领导的原则, 提出了“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针,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是一项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治思想。民主革命和建国以来的改造罪犯实践表明,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符合中国国情,颇具中国特色,是正确和值得发扬光大的。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代表着世界行刑制度的潮流和发展方向,具有时代的先进性。④在人类社会预防与治理犯罪的对策仍显捉襟见肘,监所行刑与改造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日趋严重的犯罪浪潮越来越威胁着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的今天,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在中国已经或正在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对人类行刑制度摆脱困境的创造性贡献。



注 释:

①③ 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
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② 王宇:《司法行政长足发展》,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④ 金鉴:《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劳改事业》,
载《法制日报》1993年12月5日第3版。

主要参考文献:

[1] 薛梅卿:《民主革命时期党关于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刊登于中国监狱网站, 2001年08月20日。
[2] 王 泰:《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