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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2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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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和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工作,承担拟订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由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等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金融办为市、县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尚未设立金融办的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监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自治区金融办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其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性担保”字样。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2)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然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机关、注册资本、开展业务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五)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

  (六)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信用记录;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住所拟设在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监管部门;县监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住所拟设在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金融办自受理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的,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分公司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办事处只能从事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其分公司拟设地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获批准的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其分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办事处,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办事处拟设地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和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稳健、合规经营,最近一年盈利;

  (三)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自治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立后应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上述事项发生变动的,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违法经营或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撤销事由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清算工作。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营业两年以上,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相应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组成;自治区金融办是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自治区金融办统一开展全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料报表、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县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并报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汇总后上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县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市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金融办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自治区金融办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全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市、县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情况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组建广西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履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协会接受自治区金融办指导。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金融办组织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综合评级。各级监管部门依据综合评级结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信息报送征信管理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有关信息提供服务,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监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计入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档案并扣减年度综合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审核、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经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工作。规范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旅发〔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促进旅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国旅游质量总体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我局组织编制了《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坚持质量强旅、建设旅游质量强国,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走规模增长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增强我国旅游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决策、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必由之路。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质量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纲要》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旅游质量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旅游质量问题。要发挥好《纲要》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夯实旅游质量基础,加强贯彻实施力度和检查考核,确保《纲要》目标的实现,推动旅游质量强国建设,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
2013年3月18日



附件:《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3/《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doc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
(2013—2020年)




国家旅游局
2013年3月
                 目 录
                
一、旅游质量基础与发展环境……………………………(1)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与发展目标………………………(3)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方针
   (三)发展目标
三、旅游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7)
   (一)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二)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三)优化旅游质量发展环境
   (四)夯实旅游质量发展基础
   (五)推动旅游质量发展创新
四、旅游质量提升重点工程………………………………(15)
    (一)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
    (二)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三)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四)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五)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六)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五、组织实施………………………………………………(20)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配套政策
    (三)狠抓工作落实
    (四)强化检查考核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促进旅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旅游质量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制定本纲要。
    一、旅游质量基础与发展环境
    质量是国家综合实力和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旅游质量发展是建设旅游强国根本之策,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关系到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旅游业整体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措施推动下,我国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体系初步建立,旅游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我国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很大改善。2009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在全行业开展了旅游质量年主题活动、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试点、旅游人才培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旅游信息化和导游服务质量提升等七项提升工程,全行业质量意识不断增强,旅游产业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不断加强,旅游设施、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旅游城市游客满意度稳步提升,覆盖旅游各要素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我国正由世界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
    但是,我国旅游质量发展基础还很薄弱,旅游质量水平仍然滞后于旅游经济发展,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忽视发展质量和产业素质的现象普遍存在,旅游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基础薄弱,恶性低价竞争比较普遍,旅游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旅游监管力量相对不足,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没有根本好转。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旅游业既面临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文化繁荣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和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激烈的挑战。同时,随着大众旅游消费需求激增和多元化,旅游业发展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旅游质量问题更加重要,提高旅游发展质量和游客满意度水平成为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迫切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实施质量强旅战略、建设旅游质量强国,是保障广大游客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旅游业发展方式、走规模增长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增强我国旅游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通过制定并实施《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全面提升我国旅游业发展质量,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决策。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目标,以“实施质量强旅,打造中国服务”为主题,围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落实责任,综合协调,大力实施旅游质量提升工程,全面提高旅游质量水平,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方针
    1.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努力提高旅游设施、产品、服务、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要,促进游客满意度继续稳步提升。
    2.坚持诚信守法,把诚信旅游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倡导旅游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完善旅游诚信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旅游质量信用监督机制。
    3.坚持以质取胜,把“质量强旅”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构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旅游质量工作格局,推动旅游业做实基础、做精产品、做优服务、做大品牌、做强产业,依靠旅游质量创造竞争优势,增强我国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
    4.坚持安全发展,把安全旅游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旅游安全意识,落实旅游安全责任,严格旅游安全监管,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旅游安全保障能力,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5.坚持夯实基础,把基础建设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深化理论研究,加强旅游法治建设,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推进旅游标准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有利于旅游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6.坚持创新驱动,把质量创新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提升旅游产业发展素质,推进旅游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旅游产品和旅游业态创新,增强旅游创新能力和旅游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
    到2020年,旅游质量基础进一步坚实,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旅游质量体系更加完善,游客满意度居服务业前列,在国际上树立“美丽中国之旅”品牌,旅游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具体质量目标
   (1)环境与设施质量:到2020年,全国旅游业发展环境显著改善,旅游服务设施质量显著提升,旅游质量管理与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软实力显著增强,旅游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更加显著,游客对旅游环境与设施质量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到2015年,旅游环境与设施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旅游质量意识进一步增强,旅游质量发展观念广泛认同。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质量监管与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旅游业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
   ——旅游设施质量明显提升。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质量明显改善,旅游目的地交通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基本满足游客需求。
    (2)旅游产品质量:到2020年,旅游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品质量体系更加完善,产品创新能力和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旅游产品质量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旅游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在继续丰富旅游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旅游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和精品旅游景区。
   ——旅游品牌价值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国际知名的自主旅游品牌,创建一批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企业品牌、旅游服务产品品牌,旅游品牌价值和效益明显提升。
   ——产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现代科技在旅游业推广应用更加广泛,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素质不断提升,智慧旅游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培育并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企业和集团。
   (3)旅游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旅游诚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一批国家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游客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旅游服务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旅游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推动建立1-2项由我国主导的旅游国际标准,旅游标准覆盖面大幅提升,健全和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旅游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创建一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特色旅游服务精品基本形成。实现旅游服务的特色化和精细化,培育形成一批特色旅游服务项目和品牌,基本形成专业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模式。
   ——游客满意度稳步提高。旅游行业自律能力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主要旅游城市平均游客满意度指数达到80以上,满意度位居全国服务业顾客满意度前列。
    三、旅游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1.明确旅游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建立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旅游质量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旅游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旅游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与法定义务,依法承担旅游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2.提高旅游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推动旅游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产品与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经营和提供服务,严格进行质量检查与控制。提高旅游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强质量管理专业培训,增强旅游企业质量提升的技术和人才支撑能力。
    3.发挥优秀旅游企业引领作用
    推动旅游骨干企业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全行业延伸推广,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旅游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与服务创新,增强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旅游企业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
    4.推动旅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健全履行社会责任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决策。鼓励旅游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对贫困地区的旅游投资带动当地脱贫致富。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实施旅游惠民行动和参与慈善等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推动旅游企业加强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城乡景观环境提升和文化繁荣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推动旅游企业切实保障游客、企业员工、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导游队伍建设
    以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为核心,综合提升导游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导游人员业务技能、职业贡献、从业年限等综合因素的职业评价和晋升机制,建立导游执业、信用档案的信息化平台,借助社会监督,规范导游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技能水平。加强对导游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形成理解导游、爱护导游、激励导游、监督导游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1.加快旅游法治建设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旅游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整合多部门力量,形成综合协调、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统一行动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
    2.加强旅游质量监管
    建立和完善标准宣贯、执法监管、投诉处理、诚信建设、质量评价等旅游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强化各级旅游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完善旅游质量监督机制,建立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专职质监员和兼职质监员相结合的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制定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和完善旅游投诉、举报处理和信息发布制度。
    3.实施旅游风险管理
    完善旅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旅游目的地和高风险旅游产品旅游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预警预报制度,对重大旅游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建立旅游企业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健全旅游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4.加强旅游质量统计分析
    建立健全包括旅游标准化覆盖率、游客满意度等内容的旅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旅游质量指标纳入到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旅游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旅游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
    5.提升旅游行业自律水平
    强化各级各类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游客、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旅游质量发展环境
    1.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公平有序、优胜劣汰、诚实守信的旅游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有效调解和处理旅游质量纠纷。
     2.营造诚信的消费环境
    进一步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消费的便利化程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旅游咨询服务及相关的质量调查、检查评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旅游质量服务评价的市场化进程。培育游客的质量意识,引导游客品质旅游、理性消费。
    3.营造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作用,大力宣传和普及旅游质量基础知识,宣传质量管理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活动,加大对忽视旅游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旅游质量舆论监督。
    4.营造浓厚的质量文化环境
    倡导树立“质量是旅游企业的生命”的理念,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将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转化为旅游行业、旅游企业及广大员工的行为准则,自觉抵制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努力形成重视质量、追求质量、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夯实旅游质量发展基础
    1.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
    全面实施标准化引领战略,进一步发挥旅游标准在旅游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加大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推动旅游行业标准领域自主创新,不断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加快旅游标准体系建设,扩大旅游标准覆盖范围。加大旅游标准宣贯力度,促使更多旅游企业、科研院校、社会机构等主动参与各项标准的制定。创新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旅游企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旅游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旅游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2.优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整合完善“12301”旅游咨询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旅游咨询和旅游投诉网络、线上线下旅游信息服务集群和旅游信息声讯服务系统。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机制,强化旅游安全风险防范,提升旅游紧急救援和保险保障体系。加快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加快集散中心体系、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和自驾游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快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出更多优惠和便民措施,完善城镇旅游功能和便民设施,优化旅游休憩环境。
    3.健全旅游质量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以游客满意度为核心,以环境质量、旅游设施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为主要指标的旅游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继续发布季度和年度游客满意度调查报告,促进调查成果向旅游监管手段转化。逐步开展旅游目的地居民满意度、旅游从业人员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工作,促进旅游综合满意度的提升。
    4.健全旅游质量认证认可体系
    积极探索并逐步健全适应旅游业发展的旅游质量认证认可体系,积极推进旅游质量、环境、服务、知名旅游品牌和旅游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旅游认证认可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
    5.推进旅游质量信息化建设
    加快旅游质量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旅游质量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旅游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处理和发布,实现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共享、快速传递、及时更新。继续深化智慧旅游试点城市工作,形成国家智慧旅游建设与运营规范,推进国家层面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各级旅游部门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提高旅游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旅游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完善旅游质量信息发布制度,为公众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质量信息。
   (五)推动旅游质量发展创新
    1.完善质量工作运行机制
    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旅游质量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旅游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促进旅游质量发展中的能动作用,实现旅游质量长效管理。加大政府部门旅游质量综合管理和旅游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强化旅游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旅游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
    2.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旅游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完善旅游行业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旅游质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3.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
    发挥质量监管功能作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的旅游质量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质量标准准入条件,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质量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旅游经营服务者,予以取消等级、强制退出或依法取缔。
    4.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
    建立对旅游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机制,激励广大企业和全行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建立旅游品牌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对成功创建国际及中国知名品牌的旅游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旅游质量提升重点工程
    (一)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
    深化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发挥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进一步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范围。通过深入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扩大我国旅游标准覆盖领域和范围,强化旅游业标准的实施效果,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专栏1 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
01目标 扩大旅游标准实施范围和影响力,发挥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提升旅游产业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02任务 加强标准宣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标准试点;增强示范效果
03措施 ①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行业(中介与技术机构)推动与支撑”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②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③建立健全国家旅游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④制定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⑤鼓励旅游企业制订完善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企业标准,编制质量手册,强化产品特色,完善服务流程,提供差异化、定制化和个性化服务。⑥建立旅游标准实施评价与认证体系,对旅游标准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工作。
   (二)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大力实施安全旅游工程,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加大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深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专栏2 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01目标 保障游客旅游安全,树立“中国是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02任务 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深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03措施 ①健全旅游安全法规,研究出台《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②推进旅游安全标准建设,加快制定实施《旅游紧急救援服务规范》、《旅行社安全规范》等相关标准。③完善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演练。④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旅游安全风险源、风险点的普查登记、分级分类、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完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提高旅游监测预警能力。⑤强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旅游交通、旅游餐饮、高风险旅游项目、大型活动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以及旅游黄金周、高峰时段和突发事件等的联合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⑥加强旅游容量预报与控制,确保景区生态环境安全和旅游活动相对舒适。⑦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相关旅游接待单位的紧急救援设施、设备和队伍建设,依托大型旅游景区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紧急救援队伍及救援基地,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和国家间的旅游应急协调联动,全面加强旅游紧急救援能力建设。⑧开展旅游安全知识宣传,强化旅游安全培训,提高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应急能力。⑨深化“旅保合作”,继续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完善旅游保险体系,进一步发挥旅游保险在转移风险、救援善后等方面的作用。
    (三)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大力实施旅游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把旅游品牌建设作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制定并实施培育旅游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旅游品牌创建工作,着力塑造“美丽中国”的国家旅游品牌形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的知名旅游品牌。鼓励各地和旅游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旅游企业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提升旅游品牌效应。
   专栏3 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01目标 创建旅游品牌,提升品牌价值,打造中国服务
02任务 建立旅游品牌建设标准体系;推动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开展知名旅游品牌创建工作;完善旅游品牌管理机制;提升旅游品牌效应
03措施 ①制定并实施旅游品牌建设系列标准,构建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产品品牌、旅游企业品牌等多元化的旅游品牌体系。②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目的地或旅游城市群,开展中国最佳或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乡村)、特色旅游村镇和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等建设工作。③重点整合提升和规划建设“长江三峡”、“丝绸之路”、“香格里拉”、“青藏铁路”等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旅游品牌。④着力培育品牌旅游企业,培育大型品牌旅游集团,着力扶持和培育一批民族品牌旅游企业(集团),精心打造一批中国旅游驰名商标和旅游名牌企业;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品牌连锁经营,拓展品牌旅游产品;鼓励知名旅游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海外市场,扩大旅游品牌效应,提高中国旅游品牌国际化水平。⑤继续推进旅游企业质量提升、等级评定与品牌创建工作。⑥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创建和旅游服务质量对比提升活动。⑦制定并实施培育旅游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加大旅游品牌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和完善旅游品牌价值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发布评价结果,提升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⑧大力开展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四)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引导旅游企业注重质量、品牌和形象声誉,使诚信成为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经营服务的理念和自觉行为。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旅游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制度。完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用档案,健全旅游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诚信旅游管理系统。
   专栏4 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01目标 完善诚信旅游体系,提升行业道德素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02任务 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建立诚信旅游制度规范;推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完善诚信旅游管理系统
03措施 ①开展诚信旅游主题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全行业提倡诚信的氛围,重点加强旅游企业诚信教育,引导旅游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②建立旅游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完善旅游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旅游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包括旅游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在内的旅游资源基本信息库。③引导旅游企业建立相应的诚信管理与监督机制,制定旅游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规范旅游经营行为。④促进旅游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诚信经营管理和服务体系。⑤利用国家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多部门互通共享。⑥鼓励发展旅游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质量信用服务市场。⑦推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的全面应用,研究开发“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实施出境旅游优质供应商计划。⑧建立旅游经营服务失信名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发布旅游服务质量信息,进行舆论监督。曝光违法失信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健康旅游方式。全面提高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国民增强旅游质量消费意识、理性消费意识和勤俭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旅游行业文明程度。
   专栏5 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01目标 提高旅游文明程度,提升国民文明素质
02任务 倡导文明旅游方式;提升国民旅游素质;建设文明旅游行业
03措施 ①贯彻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和《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引导广大旅游者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②通过各种方式普及旅游常识和法规知识,引导游客进一步明确旅游消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和合理维权,引导国民树立“优质优价”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消费观念。③完善导游领队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使导游和领队更好地承担起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的职责。④在各类风景旅游区和旅游服务场所通过发布公益广告、设立文明监督岗、评选文明游客等方式,教育和引导游客文明游览。⑤开展文明旅游形象大使、文明导游、文明旅游企业、文明游客评选等系列活动,创建全国文明旅游单位。⑥创建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质量管理水平高、质量信誉好的旅游企业成为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六)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以旅游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扩大旅游人才规模,优化旅游人才结构,提升旅游人才素质,改善人才发展环境,稳定旅游人才队伍,提高人才使用效能,为旅游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专栏6 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01目标 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为旅游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02任务 完善旅游人才机制;实施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旅游质量教育
03措施 ①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②完善旅游从业人员的薪酬机制和激励机制,改善旅游人才发展环境。③支持旅游院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引导旅游院校充分利用旅游教育资源,创造条件开设旅游质量管理、旅游标准化等课程,培养高层次旅游质量管理人才。④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旅游质量培训,包括标准化、质量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等。⑤扩大旅游质量教育和人才开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旅游质量科研投入,提高旅游质量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推动建立旅游质量发展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旅游质量问题,督促检查本纲要贯彻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会同质检总局研究建立两部门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部署相关工作及年度性专项活动。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纲要部署和要求,把旅游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将旅游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各级政府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制订落实本纲要的阶段性或专项性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加强部门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召开旅游质量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旅游质量提升工作,切实提高旅游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质量发展目标,实施促进旅游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旅游质量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建设、旅游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旅游服务质量创优、旅游技术标准创新、旅游品牌创建、旅游诚信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将落实旅游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质量问题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旅游质量问题。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层层分解和落实本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夯实旅游质量基础,推进旅游质量工程,加强旅游质量保障,提高旅游质量水平。
    (四)强化检查考核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落实本纲要的工作责任制,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务求取得实效,确保旅游质量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对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国家旅游局将适时检查考核本纲要的贯彻实施情况。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应对复杂的社会政治、治安形势,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快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和谐平安新余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分为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两部分。报警系统是指采用探测器自动获取被保护区域的警情或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手动报告警情并将警情传送到接警中心的系统。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在前端安置摄像头等手段,监控中心对一定范围区域的人和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控制的系统。
  第三条 报警系统按照应用目标的重要性分为报警一、二、三级系统。报警一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报警二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易发生治安案件的公共场所;报警三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单位内部、涉及个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私人场所。
  第四条 监控系统按照覆盖目标的重要性分为监控一、二、三级系统。监控一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治安复杂地段、城区出入口;监控二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易发生治安案件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复杂场所;监控三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重点单位内部的治安关键部位、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
  第二章 建设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报警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党政机关机要部位、金融网点、金库、金店、危险物品仓库、枪械弹药库、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等要害部位。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
  第六条 报警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娱乐场所、网吧、饭店(含宾馆、酒店,下同)、大型商场等。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建设报警三级系统:临街重点店面、重点仓库、内部单位的出入口及财务室(资料室、档案室等)、私人住宅区等。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
  第八条 监控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四周范围、出入口;
  ㈡各出城治安卡口;
  ㈢市中心城区内各主要路口;
  ㈣城区主干道;
  ㈤城区次干道、商业街;
  ㈥公共聚集场所;
  ㈦治安复杂地段;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建设内容包括前端视频采集系统(摄像头、云台等)、视频信息传输系统(光端机、连接公安监控平台与监控点的光纤或电缆)、公安监控平台。
  第九条 监控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汽车客运站以及货运站的出入口、室外广场及其他重要部位;
  ㈡集中存放危险物品、枪械弹药、重要档案、文物、贵重物品场所和馆库(如弹药库、博物馆、档案馆等)的主要出入口以及要害部位;
  ㈢广播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㈣大型商业市场(商业中心、电脑城、大型电器市场、大型百货公司、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的室外广场或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㈤三星级以上饭店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的室内和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㈦银行、证券、保险、金店等金融单位的的贵重金属、货币、票据的存放场所,营业厅的内部、门前和其他重要部位;
  ㈧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建设内容包括前端视频采集系统(摄像头、云台等)、视频信息传输系统(光端机、连接公安监控平台与监控点的光纤或电缆、宽带上网设备等)、单位内部监控平台。
  第十条 鼓励下列单位建设监控三级系统,其建设范围包括:
  ㈠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㈡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办公场所、对外营业厅门前以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㈢加油站、油库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㈣高等及中等专业院校、职业院校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㈤各级中小学、幼儿园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㈥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广场、道路、休闲区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㈦各厂矿、企业的主要出入口、库房、办公区域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㈧二星级以下饭店的重要部位;
  ㈨大中型体育场馆的室外广场、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㈩三甲以上医院的主要出入口、停车场、门诊大厅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一)主要露天公共停车场;
  (十二)公园、游乐园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建设内容与第九条第二款相同。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用于城区道路和治安复杂地段社会治安防控目的的报警与监控系统以政府投资、公安机关建设为主,指导发动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引导、鼓励各单位、企业、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投资建设报警与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报警一级系统、监控一级系统和报警二级系统、监控二级系统应与公安机关联网。鼓励报警三级系统、监控三级系统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技防工作,对技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安全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或工程,应经省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施工资质为三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必须由施工资质为二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技防工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道路监控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路口上所有方向的车辆、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监控整条机动车道上的双向车辆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辨清车型、车牌,对自行车、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和所持(载)物品;
  ㈢能监控整条人行道上的双向自行车、行人以及书报摊、电话亭等目标;要求能辨清人脸和所持(推)物品;能监控所有公交车停车站的车辆、人流;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㈣能监控道路收费站和出城卡口所有车辆的车型、车牌和摩托车驾驶员的人脸;
  ㈤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十九条 门口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所有出入人员身体部位的正面、侧面;
  ㈡能监控所有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
  ㈢能监控门外50平方米范围的所有目标;
  ㈣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条 大型室外广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广场每个角落的车辆、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对广场整体进行全面监控,并能对指定目标进行拉近跟踪监控;
  ㈢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公交站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的整体情况;包括车场中的所有车辆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出入口的情况,包括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第二十二条 汽车站、大型赛馆室内公共场所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对车站各安检口、进出通道、大厅、车站站台等部位安装足够的摄像头,能够辨清人脸;
  ㈡对大型赛馆的观众台、比赛场地、重要通道安装足够的摄像头,能够辨清人脸。
  第二十三条 居民小区、自然村、企业员工生活区等场所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对区内重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
  ㈡能监控所有出入人员身体部位的正面;
  ㈢能监控所有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
  第二十四条 重要企事业机关单位内部监控效果,要求能对内部主要通道、出入口、财务室、机要室、计算机中心等集中存放财务、资料的部位以及重要资料陈列室、物质室、军械室进行监控。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大力宣传城市报警和监控技术系统建设的目的、意义及作用,努力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建设工程按要求推进。市综治委应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各项建设责任和措施落实。对建设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开工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将报警与监控系统列入建设内容,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金库的门前、出入口、大厅等重要部位的监控信号应当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接警与监控平台相联,做到与已接入公安机关的报警信号联动。联网建设与公安机关开展的金融机构技术防范设施验收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鼓励、提倡重要企业、商场、商铺、私人住宅等在完善技防设施后参加财产保险。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㈠、㈡、㈢、㈣、㈤、㈦、㈧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㈥项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