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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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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府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1月8日市政府三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府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目标定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民生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和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协助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一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制定完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划,加快构建全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推动社会信用建设,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等草案和议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改革开放、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领导阅批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市政府领导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每月专题研究一次分管领域信访个案,定期带班接待群众来访。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按“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在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领导参加会议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重大议题向市长报告。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市长碰头会议

  (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如需其他人员列席,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本月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市政府下月重点工作。提出需要其他市政府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其他事项。

  (三)市长碰头会议为市政府日常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召开,如遇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提请市长同意后,提前或延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第四十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其他会议需请假的,由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专题会议纪要的,纪要必须完整准确反映议定内容,合法合规、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共同召集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召开会议,要严格审批制度,大力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严肃会议纪律。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参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简化程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急件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可由分管副市长报经市长同意后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市政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用印,重要文件由秘书长核稿后用印。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类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用印,重要文件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后用印。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电子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对不及时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出国(境)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出国(境)考察后需形成考察报告。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六十条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全年下基层工作和调研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每年承担1个以上调研课题,并形成专项调查报告。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人数超过10人以上时原则上乘坐中巴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搞迎来送往。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要减少礼仪性、应酬性活动,一般不参加庆典、剪彩、奠基、开幕等活动。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期间,如遇分工负责或分管领域内工作有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其他领导办理或向市长报告安排其他领导办理。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节假日及汛期,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轮流值班,处理紧急事务,处置突发事件。

  市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马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2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不包括军车、特种车辆)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当涂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可结合本县实际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六条 在本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上路行驶。
第七条 市公安车辆管理机构按规定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纳入车辆初次检验、年度检验。达标排放的机动车辆加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标识。
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检或年检手续。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根据工作需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专项抽检。
经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行使,并限期修复。禁止排放黑烟的机动车上路行使。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维修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应当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内容。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业户必须配备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器。
第十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单位,应按维修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合格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维修单位应当实行维修承诺服务制度。对在治理承诺有效期内出现排气污染超标的机动车应当免费治理。治理仍未达标的,机动车车主有权要求退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按要求将检测的统计数据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及改用清洁燃料的装置,应当在国家和省认证的产品中选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净化效果进行跟踪测试。
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改用清洁燃料的装置执行产品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或进口排气污染超标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工商、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据情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无“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标识或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和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骨干力量。要按照“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从政策上、财力上、物力上积极鼓励、扶持、帮助二轻集体工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本着“六个优先”的精神,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工作,加强经营
管理,改善企业素质,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家多做贡献。
二、要稳定二轻集体工业的管理体制。对二轻系统跨行业生产的企业,应根据“按行业归口管生产,按所有制统一管政策”的精神,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在实行经济联合、专业化生产协作以及组建专业公司中,应同样采
取生产联合,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办法。
三、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企业的资财,不得搞非法摊派。凡中发〔1981〕43号文件下达后被平调的资财,要全部退还给各级二轻主管部门。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
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占用费。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销售总额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劳动
服务、代制加工收入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合作事业基金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五、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便于经营的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规模和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上,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宜分则分,宜专则专。企业规模一般不宜过大,行业不宜混杂。
六、企业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均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作为分红基金,股金和劳动分红比例为三七开。企业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特别是大胆吸收和使用侨资外资,积极开展“三来一补”。
七、企业可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的可以包到户、包到个人。无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要注意保持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的先进合理。
八、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实行能高能低的工资制。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但应以推行计件工资制为主,工资、奖金可以随经营成果浮动,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基金由市、县联社管理和审批。
九、企业要加强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改造。其审批权限可按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再适当放宽。所需资金可以从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筹集。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从现在的百分之六点五提高到百分之九,并增设新技术开发基金,其数额按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
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调到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企业和二轻主管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对职工群众的技术革新成果可按其经济效果发给一次性劳动成果奖,所需资金可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十、要认真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凡是实行按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退休费用能解决问题的,可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有些地区按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退休金,以县、市联社为单位
实行统筹。也可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
十一、要实行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上级联社下达指标,企业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对其中技术进步快、表现好的,经企业同意,上级联社批准,可转为正式集体职工(社员)。对技术差、表现不好或企业不需要的,可以解雇。
十二、企业的干部由职工民主选举,能上能下。各级联社正、副主任和理、监事由职工代表会选举、报组织部门备案;联社中层干部由联社任免。基层企业厂长(经理、主任)由厂(公司、社)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报联社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副职级中层干部,由厂长
(经理、主任)提名,征求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主任)任免。集体工人经选举可担任联社和企业领导干部,落选后回原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
经选举或任免的各级干部(包括集体工人当选的干部),在职期间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十三、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纳入各级计划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二轻企业可以通过自购自用、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自建基地、调剂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办法,把原材料供应搞活。商业、供销、物资部
门收购的废旧材料和国营企业的下脚料,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精神,由二轻集体企业优先选用,选用部分抵上缴指标。企业生产需要的非规格木材和特殊用材,经当地计委批准,可以直接到产区选购;企业可用自销的产品去交换原材料;二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可同有关单位或乡村签
订合同,组织货源,弥补国家供料不足。小商品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可切一块归二轻部门掌握安排。
十四、产品的销售方式要灵活多样。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供销、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除此之外,由二轻部门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省销售,也可以到外省推销。要大力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营、联销、联购、代销等业务。自销产品企业免征商业环
节税。二轻按计划生产的木、竹制品出省销售,委托地(市)林业、供销部门审批,发给运输证,铁路部门予以安排车皮。
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的经营费用,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但不得超过自销部分销售总额百分之一。
十五、产品价格除由国家统一供料和统一收购的产品要经物价部门定价外,其它产品可由工商双方商定。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实行随行就市,浮动价格。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格。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高进高出。
十六、税收政策可适当放宽。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部分,减征工商所得税百分之五十。新办企业两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上年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留记账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弥补亏损,后交纳所得税。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税前用贷
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全部税前还款。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市场急需,企业无利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可酌情给予减税。


十七、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财政、银行要积极给予扶持,按生产经营计划核定。省、市、地、县可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基金,实行无息或低息的有偿使用。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
十八、要根据闽政〔1983〕综59号、闽政〔1984〕综25号文规定,加强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联社与各级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级二轻局保留原有的行政编制。原属二轻管理的集镇二轻企业,管理体制稳定不变。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府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