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2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0〕12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盟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盟教育局、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自治区政府提出的“逐步在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和民族幼儿教育阶段实现免费教育”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锡盟户籍,并在盟内公办幼儿园(及经当地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各类学校,接受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的幼儿和在盟内接受蒙古语授课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章 免费内容、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实行免保育费、免管理费的“两免”政策,免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1200元,高于此标准的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实际收费标准给予免费。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免学费、免书费的“两免”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然享受《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锡署发〔2009〕1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助学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蒙语授课学前教育“两免”资金按学年申报,每年9月份幼儿入园后,由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盟教育局。

    第六条 盟财政局按照盟教育局每学年实际汇总数据核定全年蒙古语授课幼儿“两免”教育资金预算,并按学期拨付(分别于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所承担资金一并全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和幼儿园)。跨旗县市(区)入园(班)幼儿免费教育资金由就读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 蒙语授课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均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保障和监管

    第八条 免费教育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根据各旗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采取不同的比例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先预拨部分资金,保障相关学校和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条 盟、旗两级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蒙古语授课幼儿、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工作,对在免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其它有关民族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幼儿和高中阶段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8〕4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五条 全区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行政机关)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行政机关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参加评选全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依法行政先进市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5]19号 2005年5月19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项专用。该项资金在财政设立专项账户,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担保资金要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本金的适当注入;
(二)对建立初期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资助、扶持;
(三)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适当补偿;
(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监管机构的网络建设经费。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国家、省、市的做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
(一)对创办初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由担保机构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章程、验资报告及与合作银行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二)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按细则进行考评。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参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其拨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担保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有效安排和使用担保资金。
第七条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按期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一经发现骗取、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除由市财政收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监察、司法部门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