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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4 10:5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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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3月8日省府令15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
  各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和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时工。
  临时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合同的终止期限必须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计划,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招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各类待业人员中录用。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使用农村户口的临时工,部省属单位(含部队)由主管(代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凡从农村进城务工的临时工一律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务工许可证》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的工资列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劳动工资的统计,列“临时工”栏。


 第四条 企业使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权利和责任;
  (四)劳动报酬、保限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与被招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签证。


 第五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减少产量或缩小生产规模,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的;
  (三)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第六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严禁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特殊工种必须使用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临时工的岗位工种津贴、补贴的发放,参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工进厂时,用工单位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临时工的粮食定量,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供应标准执行。其工种粮食差额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离开户口所在地务工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到务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十一条 企业临时工因工伤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因工死亡待遇执行。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三百元,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九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十二个月。
  临时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医疗期间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变动,工资不予降低。合同期满后,按其伤残程度和致残原因,按五至十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伤残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待遇: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为:在本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的,停工医疗期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半年以上的,视其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工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内的,不享受停工医疗待遇。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伤病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低于所在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发给。
  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伤病痊愈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因不能从事原生产工作予以解除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相当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三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其养老基金具体征集、支付、管理办法,参照省、市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执行。其具体提取临时工养老基金比例比照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收缴水平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
  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领取“临时工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保险卡”)。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基金“保险卡”登记制度。临时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时,应持“保险卡”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临时工缴纳养老基金年限和工龄,按照现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临时工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批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并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超期使用临时工的,由有权批准使用临时工计划的劳动行政部门限期辞退,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辞退的,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被处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罚款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临时工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临时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并送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暂行规定》执行。凡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与思考

丁友军


法律服务是指具备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者,开展法律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活动。区县一级法律服务机构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近年来,我区的法律服务业在构建和谐建邺,保障河西新城的建设,推进民主法制深入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了法律服务业的独特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一)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积极因素
1、法律服务业队伍不断壮大。随着政治民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司法行政部门20年普法宣传,我国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重视和需求依法办事,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这种重视和需求,刺激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兴起。以我区为例,2002年区划调整后,我区的区域范围从20平方公里扩大到80平方公里,但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只有四家法律服务所,一个公证处,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随着省市两级政府对我区河西新城的规划建设,法律服务与我区的经济建设严重不配套,新城的经济发展呼唤着法律服务伴随保障。我区司法局正是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难,积极向多方寻求支持,为拓展河西新区法律服务市场和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几年的打拼,目前在我区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6家,律师33人;法律服务所4家,服务人员23人;公证处一个,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3人。
2、法律服务领域得到拓宽。当前,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民主法制化建设不断地深入,法律服务的面越来越广,我区的法律服务者顺应时代的潮流,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不断地得到拓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公益活动等方方面面,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及时地将涉法问题导入法律轨道,为我区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序的法治环境。
3、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几年,我局在法律服务队伍通过“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引导和管理法律服务人员强化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强业务学习,争取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法律服务者队伍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区没有发生一起法律服务人员被投诉的现象。
4、法律服务者对工作充满热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经过体制改革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动力被激发出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热情服务当事人,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业务,另一方面一旦有了业务就会全身心地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和机构的一切能力来完成任务。
5、法律服务者的业务素质有所提高。随着中国入世,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步向外开放,中国的法律市场出现无限生机,同时也面临着重大压力,同时《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对法律服务者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茁壮成长,面对来自不同的竞争?多数法律服务者都选择了积极的态度,通过不同形式忙着为自己加油充电,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勇敢地接受时代的挑战。
(二)法律服务市场消极因素
1、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改革开放和中国入世后,带给中国的是很多商机和挑战,也冲击了中国人思想观念,什么工作都强调“向钱看”,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队伍也无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影响,不愿意受理小案件、经济利益不大的案件,热衷于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法律顾问,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必然忽视社会效益,其结果只能是产生社会不良形象。
2、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有市场就有竞争,这是市场的规律,法律服务市场同样如此,但近几年来,我们发现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却屡禁不止,市场中都存在着压价受理案件、同行相互抵毁、挖别人法律顾问墙角、违法广告等现象。
3、法律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平衡。一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收入有差距。象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比法律服务所收入高。二是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收入差距,当前群众选择法律服务人员,首选名律师、大法律服务机构,因为这些人在社会或某个城市名气较大,群众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都比较高,感性地认为选择他们自己的诉讼就会赢,这样造成小法律服务机构案源少,收入就有差距。三是同一法律服务机构中收入也不平均。老的法律服务人员、有名气的法律服务人员肯定比年轻的收入高。另外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些业务上处于垄断地位,其他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本就没有办法插足,所以较小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年轻的法律服务人员生存压力较大。
4、法律服务者的队伍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凭、取得一定资格才能执业,但在我区,在现有的33名注册律师中,其中法学研究生学历占9%,住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仅占6%,持各类大专文凭的约占60%,其他都是通过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高考和函授等形式取得本科文凭。5名公证处人员和23名法律服务所人员还没有住校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不系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适应,而且也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
5、非法机构扰乱市场。近两年,一些人利用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没有经过司法局的审批,直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廉价的、不责任的、非法的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规避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二、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
1、强化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使法律服务人员认识到他们的存在,不仅是经济生活的主体,而且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体。作为国家中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重任、保障和谐社会有序构建、推动民主法制进程的神圣职责,因此要教育法律服务人员为自己正确定位,使他们树立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的意识和使命。
2、大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它的运行也必须有完善的市场规则,有了完善的市场规则,市场管理者的严格规范则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转,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3、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制度。一方面法律服务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奖惩制度、案件受理登记等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避免财务混乱形成的贪污浪费、律师私下受案等行为造成的收入不平衡,还可以掌握机构内人员的收入情况,便于机构领导根据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奖惩来调节收入不均;另一方面国家应偿试通过立法来划分法律服务市场,规定什么案件有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机构来服务,这样做可以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成、发育到壮大。
4、法律服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随着中国取消法律服务市场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外国一些法律服务业开始进军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国经济的向外发展,也产生了很多涉外经济纠纷,并且伴随中国的民主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加强,对提供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笔者认为法律服务者要想在复杂情况下立身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哲学知识、经济知识、世界历史知识和各地的有关风俗习惯,这样才能有利于增强自己内功,才能在多变的世界立住脚、站稳跟。
5、大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非法服务机构进行彻底清理,要督促工商行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的管理,不能让一些非法组织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已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要依法取缔超越核定业务范围、违规从事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为合法者营造良好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办发[2011]1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农业部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部署要求,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部门建设,现就我部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

(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化,确保部机关行政司局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农业部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执法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公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三)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在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切实把行政审批信息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取消和调整结果,全面公开每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进程,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审批结果。强化行政审批公开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功能,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审批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确保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四)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扎实推进强农惠农政策、涉农补贴、重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公开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至“项”级科目。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行政经费支出信息。抓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农机渔业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应对举措、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涉农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和虚假信息澄清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消除涉农不良信息的影响。强化农业部网站功能,完善栏目设置,加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在线访谈、专家咨询等栏目建设,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过农业部网站公开发布,并逐步实现电子发文,进一步发挥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作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属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绘制办事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公开单位职能、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进一步增强办事公开服务公众的功能。机关司局要加强对业务归口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六)强化内部事务公开。加大组织人事、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干部任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奖励表彰等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在内部公开,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监控。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在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并及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七)坚持“一个窗口对外”。按照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接办分离、限时办结。对依据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等,要加强调查研究,逐项提出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积极探索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监管的有效途径。

(八)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调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不得增设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与行政管理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制定完善办事指南,逐项编写审批工作规范,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标准、内容、时限、责任。严格审批承诺时限,规范审批暂停计时,确保按时办结;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做到提前办结。

(九)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化建设。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化建设纳入农业部金农工程二期项目规划,加快建设集业务办理、信息服务、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数据管理为一体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平台。大力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部内、部省审批各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快农业部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扩大农药登记许可网上审批试点,加强对兽药、种子、饲料等行政许可项目实现网上审批的可行性研究,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建立和完善农药、兽药、种子、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政审批管理数据库,为农民群众科学使用、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提供支撑。

(十)完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运行机制。坚持按照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要求,从行政审批承办司局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公务员或职工到大厅工作,由办公厅统一进行管理培训,实行单独年度考核。派出单位将大厅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行政审批承办司局要加强对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充分授权,为其做出受理决定和一次性告知提供保障,提高初审质量和效率。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的运行经费和办公经费统一纳入部财政预算。

(十一)拓展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政务服务功能。坚持“用心承诺、用爱沟通”理念,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巩固和扩大“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进一步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收集整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答,并以网上公开、印制手册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开通行政许可短信服务平台,及时将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对承办司局进行督办提醒。开辟农业部信息查阅区,方便公众查阅或索取农业部公开的文件、公报等政府信息及报刊杂志,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建设成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咨询服务、投诉受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办公厅组织协调、机关司局(部属单位)行政主抓、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司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主动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并指定相关处室负责具体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列入干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三)深入调查研究。紧紧围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科学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加强理论实践研究,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促进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提高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经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改革发展经验,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坚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管理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和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完善信息公开仲裁评审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单位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