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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4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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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1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3〕38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即分为市级考核和属地(县、区)考核。市级考核单位由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市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需要确定,并由市政府与所确定的目标责任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级目标责任单位考核共分为三类:1、直接承担人口控制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3、马钢、十七冶。
凡未纳入市政府直接考核的单位均由属地的县、区管理和考核,由县、区自行制定对属地管理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
二、 考核内容
以每年年初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确定的工作目标作为对市级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由市计生领导小组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项目、考核方法、评分方法、实施步骤,并根据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发展,确定加分、扣分、否决因素等。
三、 考核程序及方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自查、检查、评定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考核内容每年年终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并汇总确定考核基本得分。
(三)评定。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基本得分及加分、扣分因素计算考核分值,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结果,除马钢、十七冶外,均按所占权数折算后直接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项目之中,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计分的一项内容。
四、 考核等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按百分制方式评分。对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马钢、十七冶等单位的考核按优秀、达标、未达标进行等次评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不再评定等次。
优秀:在达标单位中取前两名为优秀。
达标:县、区、开发区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的为达标,马钢、十七冶等企业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为达标。
未达标:县、区、开发区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为未达标,马钢、十七冶等企业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为未达标。
在达标单位中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工作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设立工作单项奖。
在全省考核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占评优指标。
在全省考核中凡被列入重点管理、重点帮助或否决的,以及出现市年度考核方案规定的否决因素之一的,直接否决,不受考核分值限制。
五、 奖惩措施
(一)奖励
获优秀及工作单项奖的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当涂县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0元;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开发区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马钢、十七冶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当涂县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决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开发区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马钢、十七冶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上述奖励经费在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凡考核获得优秀奖的目标责任单位,可按照总额不超过市政府奖励金额25%的标准,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二)惩处
凡年度考核未达标和出现否决因素的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皖发[1995]5号)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印发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的通知》(皖计生委[2000]45号)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其领导班子及计划生育部门,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有关计划生育责任人当年不能提拔使用,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计划生育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目标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 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由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计生委会同市纪检、组织及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目标责任单位,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 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秦皇岛华联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秦皇岛华联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证监发字[1997]4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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