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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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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管理,保障典当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典当,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出典人)以本人所有的合法物品(以下统称典当物)交付特区内的典当机构而取得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而赎回典当物的活动。

  第三条 典当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和依法进行的原则。

  正当合法的典当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典当机构和出典人

  第四条 设立典当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须是在特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

  (三)具有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五)具有适合从事典当经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市人民银行应就经营金银业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市公安机关应就治安、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审查。

  市人民银行和市公安机关分别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的,应说明理由。申请者对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典当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承典典当物并处理死当物。

  典当机构须以自有资金作为营业资金,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借贷活动。

  第七条 个人作为出典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

  (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出典人应提交工商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



第三章 典当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典当物:

  (一)房地产等不动产;

  (二)银行存折、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三)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及文件;

  (四)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物品;

  (五)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物品;

  (六)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物品。

  第九条 进行典当,典当机构与出典人应就典当物的估价和典当金数额、利息等内容达成一致意向。

  第十条 典当应由出典人本人进行。

  出典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持出典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和本人的有关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出典人须对典当物拥有所有权。典当机构有权对典当物的合法性进行查询,可要求出典人提交证明其拥有所有权的文件或凭证。

  第十二条 出典人应将典当物实际地交付典当机构。

  第十三条 典当机构支付给出典人的典当金不得低于典当物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出典人可在典当期限内提前赎回典当物。

  第十五条 每笔典当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典当机构按所付典当金的数额收取利息。利息以月计,月息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

  典当机构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不得高于典当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条 典当意向达成后,典当机构收取出典人的典当物,并将典当金和当票交付出典人。

  当票为出典人赎回典当物的凭证,当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典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证书号码;典当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典当物名称;

  (三)典当物的数量和状况;

  (四)典当物的估价;

  (五)典当金数额、利息;

  (六)典当期限。

  当票的式样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典当机构应对典当物妥为保管。

  在典当期限内典当物灭失,出典人要求赎回典当物的,典当机构应按当票上注明的典当物的估价给出典人予以赔偿。由于典当机构的责任造成典当物损坏的,由典当机构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出典人赎回典当物,应凭当票并返还典当金和支付利息。

  第十九条 出典人遗失当票的,应登报声明。经典当机构确认无误后,注销原当票,发给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效力等同于原当票。

  第二十条 典当期限届满,出典人需继续典当其典当物的,应与典当机构协商,清缴利息并重新办理典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典人在典当期限届满不赎回典当物又不办理继续典当手续的,即为死当。

  第二十二条 死当发生时,典当机构可通过拍卖机构拍卖或自行变卖典当物。

  死当物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物的,应委托有关专营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典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对典当机构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有权对典当物及典当物的来源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金银业务的典当机构应依法接受市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典当机构应备有总帐簿,记载每项业务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有关机构的依法查验。

  第二十六条 典当机构应自觉遵守税收规定,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机构可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对本行业的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典当机构有销赃或窝赃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典当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具备市人民银行和市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典当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接受禁止典当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典当机构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典当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五条规定牟取非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借贷活动的,由市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典当机构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公路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公路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公路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荆门市公路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和市编委荆机编[2000]22号文件精神,设置荆门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与车辆通行费征收的事业单位,由市交通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全市公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
(二)负责各县(市、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技术指标、目标任务和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控、监督。
(三)负责全市列养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指导乡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指导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的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案件复议。
(五)负责全市公路路政、公路渡口等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市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稽查、使用和管理工作,制订全市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车辆通行费票据、票证的清领、发放和管理。
(七)指导全市公路系统的行业改革和公路企业管理及公路学会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
(八)负责全市公路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计量、质量的监理;组织实施和管理行业科技开发、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组织指导公路系统引进资金技术等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路管理局机关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提案办理、调研宣传等工作;起草行政方面的重要文件,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接待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路系统行业改革和公路史志、年鉴的编撰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公路系统的统战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和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公路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公路系统的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通行费的收支核算和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及公路养护、水毁等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负责公路系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
(四)工程科
负责编制、分解全市公路新、改建和二级公路路面改善工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路危桥的观测与加固;负责全市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管理、监督,组织审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负责公路新建、改建、改善工程的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养护科
负责编制、分解全市公路大、中修和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列养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及交通量的观测,指导非列养公路和乡镇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列养公路的季度、年末路况检评以及进行全市公路普查工作;督促、检查全市公路修复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督促和检查文明样板路、达标路段、GBM工程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公路科研、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有关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路政绿化安保科
负责指导检查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公路绿化、绿色通道及公路渡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系统的行政执法、安全生产、治安保卫、行政案件复议及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及时查处公路“三乱”行为;负责路政安全人员培训和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机务材料科
负责全市公路系统的筑养路机械管理和机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公路筑养路机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合理组织全市公路系统需求的各种筑养路机械及沥青、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的供应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通行费征收科
负责对全市公路(桥梁)收费站实施统一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全市通行费收支计划和全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票证、票据的发放、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受理对收费站“三乱”的举报并进行查处;负责指导收费站文明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九)审计科
负责指导全市公路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公路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并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来源、竣工决算实行审计。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公路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43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长兼),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正科9名,副科5名),另配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月26日印发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2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十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二)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加强粤港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粤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港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高 燕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曾俊华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2.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
   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1.在广东省内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2.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香港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 (CPC872)
具体承诺   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CPC88442* *)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内地方投资者应当占主导地位。
  2.简化香港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香港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复制服务(CPC87904)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
  因特网接入服务
  呼叫中心
  离岸呼叫中心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具体承诺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香港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CPC8320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2.允许香港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内地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③,514,515,516,517,518④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 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h.货币经纪
具体承诺   香港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为港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港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3.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货物装卸服务(CPC741)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2.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将广东省内至香港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香港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⑤(仅限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b.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具体承诺   1.对在福建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立项环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客货运站(场)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 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商标代理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殡葬设施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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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④ CPC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港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⑤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