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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4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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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外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事部门参谋、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按照“外事工作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涉外事务在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涉外事务包括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外友人荣誉市民的授予,外宾的邀请,出入境管理,境外招商引资,引进国外智力(国外技术、出国培训、外国专家管理等)以及外援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白银市荣誉市民的有关事项,依照《白银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邀请外宾,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邀请外宾申请表》一式三份。邀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市外事管理部门,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再报送省外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省外办出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被邀请方凭此表和邀请函方可在中国驻被邀请人所在国大使馆申请签证。如赴非开放地区,还应增加二份,分别报省军区和省公安厅备案。
市领导邀请外宾的相关手续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市、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将境外招商引资、开展文化交流等项目和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以期与对方达成共识,使项目尽快得以确定和实施。
无渠道联系境外合作方的项目或需要通过外事渠道协助开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合作的内容、意向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外事渠道,努力寻求开展合作的机会。
第八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我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全市的引智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外事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外援助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涉外工作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甘外发〔1996〕1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应坚持服务大局、统筹计划、任务明确、队伍精干、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派员单位及各级主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组或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1、把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以由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的;
3、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非专业党政机关干部的;
4、通过通讯手段或驻外机构能办成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或赴港澳的;
5、参加省外组团的出访人员事先未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向省外组团单位支付出国费用的;
6、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事业单位,派人公费出国或赴港澳访问而又无实质内容的;
8、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名额或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国的。
二、申办程序和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
1、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后,到市外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出访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
(2)出访人员身份与出访内容相符。
(3)出访时间与日程安排合理。
(4)出访费用合理。
出访申请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根据省外办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规定,继续实行审批签字备案和领导审批一支笔制度。
(1)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实行“一把手”互签制。在办理申请前,需先分别向省委或省政府报送出访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申批手续。
(2)市上副地级(含副地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负责报省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3)市委、市政府领导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申请、审批等有关手续。其他部门组团或个人参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上有关领导同意后,按护照专办委托制度,自行办理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市外事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正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副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归口分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
批准。
(5)出国培训的团组和人员,按国家外专局和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审批或审核文件。
(6)出国举办展览,按国家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7)出国举办文化文物展览、演出,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应分别征得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中央主管部门的批件。
(8)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
察和交流,原则上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9)市属企业领导或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在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前应书面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在签注意见时,须注明该企业盈亏状况(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出国)。经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
(10)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时,需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并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签注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1)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及各省、市、自治区组团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确需我市人员参加的,应事先征得我市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领导同意。我市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省外有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和通知书后,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
表》,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外事管理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按上述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外办确认。
(12)应聘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派遣招聘的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聘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出国。
(二) 因公临时出国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申请
申办护照人员应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人
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根据上述材料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由护照专办员或持市外事管理部门委托函办理护照。出国人员在回国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根据与省外事管理部门签署的有关合同统一管理。
(三)因公临时出国签证或赴港澳签注申请
申办出国签证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护照,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和国外邀请函电原件。根据上述材料内容,如实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根据不同国别,按签证经办人员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如实填写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签证申请表。申办赴港澳签注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通行证、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备案表和港澳邀请函电原件向省外办提出申请。
申办签证材料一律由省外办驻京签证室送外国驻华使馆申办签证。出国人员不得私自去国外驻华使馆申办
签证或给使馆打电话催办,不得擅自委托国内其他单位代办签证。获准签证后仍由驻京签证室领取护照和签证。
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取消其出国资格。

三、出访要求和出访总结

(一)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地(厅)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2年。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访问类团组,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的正式邀请函。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包括旅途时间。
(三)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出访期限和国别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国家数和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四)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组团单位和出访团组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访总结和成果报告工作。该项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和审核部门负责。出访团组回国30日内,按申报出国程序将出国总结报送市外事办和省外办。省外办和市外办将定期摘选出访总结,供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和借鉴。对逾期不报者,暂缓受理组团单位再次申办出国事宜。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四、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汇指标。不得突破用汇限额,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团组回国后要按时办理核销、退汇手续。
(二)市委、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访手续、日程安排、随团翻译及经费预算,出访费用由市财政根据经费预算拨付给市外事管理部门,待团组回国后与市财政核销。
(三)各单位派员出访,费用除资助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派员单位自筹;参加行业组团除行业部门资助的部分外,其余由派员单位自筹,市财政不予补贴。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报主管财政领导研究决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培训除国家资助的经费外,由培训人员自行通过有关渠道解决。
(五)财政、审计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经费、用汇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 则

(一) 本细则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需提供的材料。
2、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需提供的材料。
3、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4、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5、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附件1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
需提供的材料

参加省内团组或自组团需申办任务批件。任务批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并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的出访任务的审批文件。需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持下列材料由市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提供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的官员的邀请函,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中外文各两份)。
三、外派培训团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合同及审核件。
四、企业应附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提供费用承担情况说明。
六、副地级以上领导出访,需提供境外详细日程。
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需申办确认件。任务确认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并征得省外办对省外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后,持省外组团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及任务批件,由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后,由省外办下达的出国任务确认文件。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培训团组应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具的审核件;
三、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提供省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在接到省外办出具的同意参团的复函后下达的与征求意见函内容一致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提供下达任务批件的单位给省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
附件3

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一、 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副县级以下人员出具审查批件,正县级以上党政干部或再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副地级以上领导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四、向市外事管理部门交纳500元护照押金和20元护照保管费。
五、填写出国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六、提供护照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七、 提供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前往免签国家的,在申领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
附件4

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出具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地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赴港澳通行证事项表(市外事管理部门办理)。
四、填写赴港澳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五、提供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六、提供赴港澳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5
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一、提供任务批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
三、提供前往国邀请函。
四、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外交部统办国家一式三份,其他国家一式二份)。
五、填写前往国驻华使馆提供的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六、提供有效期八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前往美国
需提供有效期18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
七、提供护照复印件。
八、前往国使馆收取的签证费(各国使馆收费标准不同)。
九、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费用证明、职务证明。
十、 培训团需出具培训审核件。





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
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和《甘肃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省委办发〔2000〕1号)及《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审查
1、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指标的单位,要根据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选择适当人员。
2、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选派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对背景特殊和情况复杂的人员,要进行专项审查,并形成由单位领导签名负责的书面审查意见。
3、负有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所报材料和选派人员的档案,坚决杜绝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和审查批件名不符实的问题。
4、各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必须按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申领因公出国护照,严格实行护照专办或护照专办委托制度。
5、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与出国任务一起办理审查手续,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凭备案审核回执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领护照。
6、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省外办书面征求意见。经省外办书面同意后,出国人员方可持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参团单位和外事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
1、加强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使用,须按照程序,一事一报,一事一批,并按照出国任务批准内容,只限在批准的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和时间内,只准本次使用。未经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权的机关批准,不论由谁承担费用,均不得持因公出国护照擅自出国和赴港澳或擅自在境外绕道旅行。
2、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授权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经授权的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护照的收缴、保管及上交工作。
3、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申领单位负责收缴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保管。省内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组团单位负责收缴后交省外办保管,将省外办护照收缴证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
4、根据省外办要求,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交回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报省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新的护照。对多次督促仍不上缴护照的单位,省外办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出国护照申请。
三、建立和实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责任制
1、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要按照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任务报批、人员审查、护照颁发和签证申办等各个环节,承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名,谁签署谁负责。
2、负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审核职责的单位(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的报批把关,对出国(境)任务报批的所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如任务报批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为出访任务不当、团组人员过多或出访国家过多,以及给不该出访的人员或团组办理报批手续的,特别是由此出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审核单位要承担直接责任。
3、负有人员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负全责。如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认真进行审查,造成叛逃、出走、非法移民等严重后果的,该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
4、申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和申领护照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证件、批文,异地申领护照等,除经办人、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一定责任外,主管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5、各级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查明情况,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6、凡使用公款和利用其他单位的资助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出国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四、强化对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安全防谍保密教育
被批准出国团组的组团单位,负责对团组人员进行遵守外事纪律、防谍保密和安全等教育。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和材料出国,严禁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要妥善保护好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出访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和破环,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绝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严防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劫、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已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领导干部人员中,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逾期不归)、叛逃等事件,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查处。
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委组织部、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涉外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对需赴国(境)外进行招商引资、商务谈判、签约、促销、科教合作、文化交流、体育比赛、友好城市交往、国外培训等活动的领导;严禁通过旅游等渠道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保证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
(三)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的外事、涉外工作,研究解决外事、涉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制定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
(五)研究、处理、决策全市外事、涉外工作重大事项。
(六)贯彻执行省委外事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构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设想,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综合了解分析全市外事、涉外活动的情况及动态,及时向市外事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及时报告中央对重大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表态口径,通报中央有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
(三)草拟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出访计划和外事工作制度;审核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出国管理或赴港澳旅游以及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的监督。
(四)负责全市涉外事务及境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
(五)办理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具体事宜。
(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本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汇报;检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八)承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布署下半年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提议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个别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其它规定

(一)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管理、使用。
(三)本制度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审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分析

本地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地处长江以南,属于丘陵山区地貌,林业生产和林业资源相当丰富。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以及承包经营管理不善,和承包情势发生变更等因素影响,林业承包纠纷持续不断,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效益趋好,林业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林业承包案件涉及的面广、人员多,加之历史和社会因素,法律关系复杂,且双方利益冲突大,矛盾尖锐。笔者通过近两年来本院受理的案件分析,对林业承包合同案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浅见一点不成熟的认识。
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案发的必然性。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国家更加注重对农业的保护。特别是国家对部分林区实行封山育林,保持水土流失,林业资源倍受重视,商品林的效益显著提高,由于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冲突,加之林业承包合同的不完善等原因,发生纠纷不可回避。
(二)、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三)、纠纷内容的特定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流转、租赁过程不规范,以及合同内容违法等原因而产生纠纷,因而,主要是三大类,即承包经营效力纠纷、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承包经营权租赁纠纷,因此纠纷内容具有其特定性。
(四)、极强的法律性。林业承包经营权是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物权。林业承包合同的签定与履行,以及双方权利的终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林业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因此,林业承包具有很强的法律性。
(五)、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和其他种种原因,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对立情绪更加明显。发包方往往集体经济收益和受村民“红眼病”的压力,擅自解除承包合同;而承包方感到委曲、困惑和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气愤相交织,情绪激动,相互对抗,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甚至采取上访、静坐、堵路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的激化。
(六)、广泛的影响性。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影响,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林业承包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时也存在发包方因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引起全体村民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林业承包是从1980年代初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开始的,当时,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双方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表现在:1、合同的标的不明。承包四至不清,承包面积不准。2、条款欠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没有违约责任,承包人存在破坏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3、承包费基数约定非常随意。承包费在情势发生变化时,明显不合理。4、发包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主体一般为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林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发包方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
(二)、发包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林业发包主体是特定的,正因为主体特定这一优势,发包主体往往存在心理上的优越感,在林业发包时随意性和盲目性表现出来,1、不按照法定程序任意许诺给谁承包。在发包前夕,由于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发包方不召开村民代表和村民会议,发包给相关人,违反法律规定。2、不对承包对象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程度进行审查。发包方有时出于承包费和外地客商的来头的考虑,往往以承包费高低论由谁承包,有时为面子而给外地客商承包,至于承包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是否有履行承包合同的信用,在所不问,造成合同不履行、合同违约等纠纷的发生。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发包方的成员为了获取利益,往往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包,但在发包中与当事人串通,或与当事人合伙,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投标承包,损害发包主体的利益。承包费过低、收取不到的问题经常发生。4、承包合同内容不完整。发包方欠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承包合同的内容不进行审查,有时为图方便,随意书写承包合同,造成合同的主要条款疏漏、不明确,有的没有履行的方式,有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因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常引起纠纷的发生。5、发包方随意解除和变更合同。有的发包方见承包方经营的林木收益可观,或见村民“眼红”,就主观上认为合同内容不公平,解除双方的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承包期限,提高承包费。引起双方的纠纷。6、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发包方为了完成行政任务,有时不顾承包人的意愿,要求承包人种植指定的林木,有时要求承包人铲除自己已种植的林木改种指定的林木。干涉承包经营权,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三)、承包方的毁约和掠夺性。有的承包方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转手与他人经营从中获利,更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有的承包方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后,不是增加投入、精心种植,通过的合理管养来获得收益,而是进行掠夺性经营,对承包前的林木进行采伐,在获取承包成本后任其荒废,有的承包方在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后,改变林地用途,变卖空地给他人从事商品房建设,或给他人办厂,有的承包方因自己缺乏经营的经验和资本,无力经营,在交纳不起承包费时甩手不干,或外出不回。
三、解决林业承包纠纷发生的对策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分析,从审理案件的角度看,应采取如下措施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要加强对广大农村的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的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特别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让每一位村干部和村民熟悉法律和解释的原则与程序,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指导,规范承包行为。法院为农村工作服务的是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法院应在办理林业承包案件的同时,要进行依案说法,并要主动对林业承包合同的指导,帮助他们按照合法程序发包,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掌握合同的履行的法律后果,依此来规范承包行为。
(三)、强化疏导,依法审理。林业承包纠纷案件涉及面广、人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非常慎重,面对的压力也很大。因此,法官要坚持依法审理,要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不能不顾法律效果而一味地注重社会效果,也不能不顾社会效果而一味地注重法律效果,要在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两者的结合。使案件在审结后能够平息纠纷。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宣州区人民法院 :左志平、丁志刚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8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使用,加强对援外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包括对外援助物资标识(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标识)和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建筑物标识)。

  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中文字样和"中国援助"外文译文组成,外文在上,中文在下,国旗两边为橄榄枝叶图案。

  援外建筑物标识上方为中国结图案,下方为"中国援助"的外文译文。

  第三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援外标识使用人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和爱护援外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标识。

  第五条 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

  (一)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最大外包装上的明显位置;

  (二)原则上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对外提供援助的飞机、车辆、船只、电脑、机械、设备等物资的适当位置;

  (三)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四)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的其他情况。

  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按商务部提供的标识规格自行制作援外物资标识或印制在援外物资外包装及产品表面。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

  (一) 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援外建筑物上;

  (二) 援外工程项目工地标志牌上的明显位置;

  (三) 在项目开竣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工地和项目组驻地悬挂的旗帜上;

  (四) 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五) 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商务部出版或经商务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使用援外标识。

  第九条 经商务部同意,其他部门、单位主管或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可以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条 援外标识应按照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

  援外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应根据规定式样使用援外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商业形象。

  第十三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未经商务部同意,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六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 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二) 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 将援外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

  (四) 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五) 在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六) 未经商务部同意,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2、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
     3、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4、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