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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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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农医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2008年3月27日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频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我国也先后多次发生较大规模的禽流感、猪蓝耳病疫情,对局部地区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实践证明,要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必须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兽医工作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的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的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的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近年来,各地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项工作整体上进展还很不平衡,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经费缺乏、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十分突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极不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各地一定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不断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

  (二)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原则和目标。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的原则,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结合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建立起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三)科学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置,要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相适应,要确保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疫病防控措施在基层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设立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饲养量大、散养比例高或者交通不便的地方,可按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增设。

  (四)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责任。要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责任制。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承担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散养户动物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等公益性任务。各地要进一步量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任务,细化质量标准,明确考核指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进度具体、要求严格。

  (五)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建立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制度。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优先从现有乡村兽医中选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掌握选用条件,严格选用程序,严把进人关。要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六)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各地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支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把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纳入动物防疫队伍整体培训计划,制定系统完善的培训方案。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把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情况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村级动物防疫的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报酬补贴挂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给予相应的处罚。要坚持人员的动态管理,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监督管理办法,严肃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纪律,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行为。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和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作为考核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一项指标,逐级进行考核。

  (九)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费保障机制。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在中央出台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制度。要认真测算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任务量和工作强度,把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要为村级动物防疫工作配备必要的疫苗冷藏设备和防疫器械,切实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装备水平。要加大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技术水平。

  (十)因地制宜地探索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方式方法。各地要注意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各地在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出适合本地区的健全防疫网络、提高人员素质、完善运行机制的好办法。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督查和指导,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措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来源。研究生德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制度,研究生德育工作得到不同程度的加
强和改进,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研究生德育工作在得到加强和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培养单位在思想上,还没有把研究生德育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着重视业务素质培养,忽视或轻视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现象,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工作不够落实;对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任务
、特点和规律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研究生德育工作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现状,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3)从总体上看,当前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好的。广大研究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思想主流积极向上。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与党和国家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研究生在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相比,部分研究
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还存在明显差距。同时,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对研究生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也不可低估。有的理想、信念动摇,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前途信心不足,一些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生学术观点和倾向不健康;有的社会责任感差,思想境界不高
,过分看重和追逐个人利益;有的精神空虚,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中寻找寄托;还有的不注意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缺乏艰苦奋斗、脚踏实地,为攀登科学高峰献身事业的精神,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支流,但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4)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格局的新变化,各
种思想文化潮流间的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日趋激烈,大大增加了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难度;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面临大量新情况、新
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大量的新课题。
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骨干力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做好研究生德育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5)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一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固树立科
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
质、身体心理素质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还要注意从中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
(6)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研究
生培养全面工作的实际,分层次,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指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在德育中的自我教育主体意识。在德育工作中,还必须坚持平等、民主的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并耐心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关心他们的学习、
生活和思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7)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全
面提高。
(8)要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研究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
号)精神,着力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识别、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从研究生思想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高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高校要采取专题讲座、课堂讨论或小课堂教学环节,把教学变为师生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方法研究、讨论和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和各种社会思潮的过程。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理论社团的活动。
要切实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针对研究生的思想实际,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形式,及时开展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政府对外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研究生及时了解、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与党和政府的共识。
要特别注意加强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专业学习和研究。
(9)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制定研究生党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加强研究生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作用。
研究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地增强研究生集体凝聚力。一般应以系(院、所)为单位,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系(院、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
部。要选好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思想素质强的研究生党员担任,也可由党员教师兼任。
要采取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积极稳妥地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积极慎重地做好在研究生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10)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要大力倡导并加强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要明确地把教书育人作为遴选导师的必要条件,对教书
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把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11)加强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研究生社会实践不仅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同时也是培养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提倡研究生紧密结合实际,确定科研方向。要特别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实际,制定选题、开展研究。要强化教学计划内的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要创造条件,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要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支持研究生自主创业。要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专业创新的要求,教育引导研究生自觉树立适应社会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要努力争取和借助社会各种教育力量,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12)研究生自我教育是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较高、基础知识较完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相互学习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要加强对研究生中的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组织以及
研究生社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团结、凝聚研究生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研究生社团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为广大研究生喜闻乐见的政治、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和其它条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学术活动的指导。要充分利用他们的学科背景优势,
鼓励和引导他们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一些科研、教学辅助工作或管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3)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对研究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
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
(14)研究生德育工作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委要切实把研究生德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校长要对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要把研究生的德育工作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
和学科建设的全过程,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由党委和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行政、齐抓共管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它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各单位研究生规模不等,培养工作体制不同,组织研究生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机构可不求一致。但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研究生德育工作,本着齐抓共管和分工明确的原则,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落实,确保研究生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高校
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工作上的空档,又要坚持德育工作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机制上保证将德育融入研究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研究生德育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基层是关键。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系(院、所)、教研室、学科组、课题组、导师培养组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培养统一起来,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15)要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要求,像选拔、培养学术骨干一样,花大力气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研究生德育工作专职人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
,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骨干。要参照教育部党组有关文件精神,有计划地从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中选拔一批优秀者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一支精干的专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
兼职队伍也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以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为中心,建设一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兼职队伍。
(16)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制度建设,扭转当前研究生教育中德育要求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机构不够完善的状况。
要建立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估制度,把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作为评价和衡量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列入研究生培养工作评估体系,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要保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条件。要合理确定研究生德育工作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对研究生课外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要保证研究生和德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所需经费。高校在规划学生德育设施的建设中,要充
分考虑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确保需要。
(17)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制定规划,组织好研究队伍,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
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始终保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18)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它科研机构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可参照以上精神执行。



2000年4月6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府[2005]190号


颁布日期: 2005.11.03 颁布单位: 陵水县 实施日期: 2005.11.03

备案登记号:QSF-2005-150007

题注:


陵府[2005]190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
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
金证明文件;
(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拆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成房屋拆迁补偿所必需的资金、安置用地或者房屋。
拆迁申请人存入银行的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
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用地或房屋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
(一)安置用地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二)不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有权属纠纷的;
(四)未达到规定套型面积的。
第十一条 拆迁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就前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工商、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委托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严禁个人和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单位接受拆迁委托。
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并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可以确定1至2人为其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
拆迁由政府可以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过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楼层;
(二)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载明安置用地或者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和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五) 其他约定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由县建设局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应当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场的,可以作出中止决定;裁决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担人提供了安置用地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上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到期15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经建设、国土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或者变更拆迁申请书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转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15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建设用地红线内所有需要拆迁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一处房屋或者附属物位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拆迁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拆迁人按照用地红线划定的比例负责拆迁。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屋、划地迁建,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房屋产权产籍、国土部门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和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设面积计算。
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变更尚未办理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可;
(二)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房屋的,拆迁范围确
定前实际作为营业用房使用的,在交验拆迁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赁证和建设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营业用房认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划地迁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三十条 拆迁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现房对被拆迁人进行一次性定居安置。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的安置,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有土地使用证的独立产权住宅,可选择划地迁置的补偿方式。迁建安置地面积以拆迁住宅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迁租金由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时,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原承租房,购买后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对购房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划地迁建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者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拆迁由政府代管的住房,拆迁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交付被拆除代管房屋的再建费,终结所有权。
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六条 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方可以用安置房屋与其进行产权调换或者予以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将自营房屋作为联营合伙场所的,拆迁人对参与联营合伙的地方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给予工料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除围墙等附属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规定付给;需要过渡的,付给两次搬家费。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住房,应当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给予45日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涉及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负责拆卸、搬运、安装。
第四十三条 因房屋拆迁发生和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当时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按户发给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延长过渡期限的;建设项目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补助、安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