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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05:4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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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06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署令第10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41号、第198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款“‘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总和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的表述修改为“‘从价百分比’是指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香港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
  二、增加“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5%。”的规定,作为第六条第六款,第六条原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顺序后延。
  本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7月19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

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审判职能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深刻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整体科技实力和科技竞争力明显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不断加强,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我国科技发展面临重要战略机遇和严峻挑战。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关系密切,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立足审判职能,找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切实增强服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求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要以激励创新源泉、增强创新活力、发展创新文化为导向,高度重视与科技成果孕育、创造相关的案件审理,遏制侵犯科技成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高度重视与科技成果流转、转化相关的案件审理,规范和引导技术创新活动,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高度重视综合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司法环境,促进智力成果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大智力成果保护力度,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

(三)切实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强度。根据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实际和特点,进一步完善专利等科技成果司法保护体系和裁判标准,积极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创性重大突破以及战略性高技术领域跨越式发展,不断适应科技领域日益活跃的创新实际,不断强化法律适用标准的与时俱进。结合专利创新程度和产业政策,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保护范围,促进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促进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进一步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合理划定民事权利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防止其不适当地侵入公有领域,妨碍科技创新。

(四)合理调整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积极鼓励发明创造。妥善审理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依法履行对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强化对实质性授权条件的审查判断,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的特点、具体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我国科技发展的实际,细化和完善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促使专利审查规则和授权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和证据规则,改进裁判方式,尽可能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尽快稳定权利状态,提高司法审查、授权确权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最大限度地提升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加强工业设计司法保护,推动经济和产业格局优化。依法审理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积极推进我国工业设计和制造水平的深刻变革。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加大工业设计保护力度,激发设计人员的创作热情,促进实用与美感兼具、创新与文化融合的工业设计不断涌现,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和产业链中的地位。贯彻新专利法提高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的立法精神,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适当考虑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细化和完善司法审查标准,提高外观设计授权质量,推动产品设计多样化。加强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复制和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六)依法明晰技术成果归属,激发创造热情。依法审理技术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既要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依法支持发明人依合同约定取得技术成果权,又要准确把握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标准,防止职务成果非职务化。依法审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发明人获得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既要激励企业职工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又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七)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对于涉及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要结合行业特点、标准性质、制定程序等,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推动专利信息事先披露、许可费支付等标准制定程序和规则的完善。合理规范和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公众可以获得实施许可的方式、条件和程序,既要鼓励专利的标准化,发挥标准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又要防止标准对技术创新的阻碍,实现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共同提高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

(八)依法制止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针对高新技术领域市场竞争激烈、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新情况新特点,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基本标准,有效遏制各种搭车模仿、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规范和引导。加强高科技领域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积极探索和总结法律适用的新问题,有效遏制垄断行为,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分割,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九)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维护合法正当的创新秩序。结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举证难、保密难等特点,尽可能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法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促使企业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规范和完善保密措施。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保障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

(十)加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依法审理各类涉农科技纠纷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侵犯农业科技成果的行为,最大程度地激励农业技术创新,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准农业技术等方面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的创造,积极推动突破农业技术瓶颈和抢占现代农业科技制高点。切实从我国农业科技整体水平出发,依法确认育种者免责、农民免责,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加快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促进涉农新型产业的发展。

(十一)加强科技领域的商标权司法保护,促进企业提高品牌战略的创新能力。依法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增强科技型企业的商标意识,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维护知名品牌市场价值,发挥知名品牌凝聚创新要素和整合创新资源的品牌效应,促使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发挥骨干创新主体的引领作用。

(十二)加大涉科技领域和商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推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针对科技创新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和保护需求的新变化,根据文化创新的需要和商业领域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加强相关著作权保护力度,积极促进文化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与科技、产业相互激励和深度融合。大力加强软件、数据库、动漫、网络、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准确把握新科技环境下著作权司法标准,实现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创新成果惠及民生的协调统一。积极应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提高科技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三)充分发挥涉科技领域的司法审查职能,积极营造促进科技创新的执法环境。依法审理涉科技领域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制裁侵犯科技成果权的行为,促进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依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并予以执行,促进行政机关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行政管理秩序。

(十四)充分发挥刑罚功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通过采取销毁侵权产品以及追缴、退赔违法所得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三、依法促进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十五)妥善处理技术合同纠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中产生的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认真贯彻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把握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事由,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合理认定技术成果开发、转让、许可、质押、技术咨询和中介等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培育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促进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六)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劳动、人事纠纷,保障科技人才合理流动。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理念,依法审理科研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研人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科研人才向企业研发机构的合理流动,推动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单位用人机制。

(十七)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企业改制、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依法审理科技型企业纠纷案件,促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引导科技型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涉及以技术成果投资的股权、期权纠纷案件,合理平衡创业投资机构与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利益关系,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妥善处理淘汰落后技术和过剩产能中的企业破产纠纷,保障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十八)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依法审理借款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金融为企业科技创新融资的渠道,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依法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以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等方式作出的担保,促进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十九)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涉外纠纷,促进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积极促进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高科技发展的科学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依法审理企业在参股并购、联合开发、专利交叉许可以及外商来华设立研发机构中的纠纷案件,促进对国际科技资源的引进,推动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

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司法保障能力

(二十)加大调解力度,不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根据科技创新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科技领域的各类纠纷。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出发,着眼于当事人市场利益的包容共存,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于相关科技行业亟需明确行为规则的典型案件,依法及时裁判,明确法律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导向功能。

(二十一)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总结,不断推动试点工作规范化。根据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布局。在科技成果司法保护需求强烈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区域,适当增加具有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在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适当增加具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保障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二)加强能动司法,积极促进智力成果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提高。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密切关注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及时总结成熟可行的司法经验,向立法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推动激励创新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高度重视通过审判工作发现影响和制约科技创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大力加强对关键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态势分析,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工作预警,形成保护创新的合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意识,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创新文化氛围。


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关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摆上重要日程,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之中,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要逐步将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加大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企业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鼓励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

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露天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围绕“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5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石油企业要深化HSE管理体系建设,要在健全领导承诺制度,完善各类作业文件和程序文件,加强专业技术管理,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措施,加强应急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等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要继续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同时,要在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通风系统完善、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安全先进采矿工艺研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间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早出成果,搞好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四、着力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分级监管机制。通过调查摸底,对各类企业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更好地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创新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执法内容和执法形式,实现联合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数据库,实现企业违法记录信息监管部门共享;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部门间行政执法移交制度,让违法企业无藏身之地。

三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管理、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和诫勉谈话、定期考评、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等做法,加强政绩业绩考核,促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是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完善安全成本切块、设立安全专项基金等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渠道畅通、资金充足;通过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安全培训投入、安全科技投入、安全设施投入、隐患整改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性投入与企业自主投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五是创新事故查处机制。通过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调查组权威,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提高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成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