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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1 22:2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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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邯郸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72号令)已经2005年8月9日37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2005年8月25日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我委决定于2008-2009年组织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是指用高性能纤维与高性能基体按性能设计要求,用专门的工艺复合而成的一类新型工程材料,是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发展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新材料产业的现状及发展目标,按照“加速发展新材料产业,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则,专项重点支持碳纤维、芳纶纤维、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其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生产技术及关键装备的产业化示范,满足国民经济以及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具体如下:
(一)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研发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重点支持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和聚丙烯腈原丝生产工艺技术,预氧化炉、碳化炉等大型关键设备制造,纺丝油剂、碳纤维上浆剂、预浸料等重要辅助材料,以及高性能树脂基体材料、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等的产业化;制定和完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产品和应用的相关标准。
(二) 高性能芳纶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芳纶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千吨级芳纶-II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以及高性能芳纶-II复合材料关键生产工艺技术等的产业化。
(三)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复合材料。开展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表面改性技术等的产业化;以及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在海洋工程、交通、通讯等领域应用技术的产业化。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主要目标是突破制约我国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和发展,提高我国高性能复合材料设计、制造和开发应用的水平,建立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新型产业群和研发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二)促进产学研用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
(三)培育龙头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带动社会资源投资新材料领域,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每个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高技术 新材料 专项 通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基本条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和有关原则,为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新闻出版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发布《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1987年发布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为奖励对新闻出版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出版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方面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科技情报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闻出版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具备完整资料,并经新闻出版署主管业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非新闻出版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受新闻出版部门委托,或经新闻出版部门组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元
四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元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一)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国内首创,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等奖:国内首创,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多省市推广应用。
三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
四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的授予和奖金的分配方法是:
(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等奖不超七人;二等奖不超过五人;三等奖不超过三人;四等奖不超过二人。
(二)奖金应按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发给项目主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设立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报署批准后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新闻出版署技术发展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申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获得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和上报。
第十条 每项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二个月后提出异议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