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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3 03:4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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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
第六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
第七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九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
第十一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
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市公安部门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优先办理5年因私护照;为其中的香港、澳门同胞优先办理一年暂住及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中的台湾同胞优先办理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为其中的外国人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的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等问题提供帮助。
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为设立地区总部而成立办事处和投资性公司,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优先、从速审批和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联系,并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代理服务(公民因私出入国境事项
除外)。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遇到具体问题,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

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宣政〔2008〕10号)经过三年的实践,原定的相关条文已不适应招投标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每半年听取一次招管办工作汇报。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招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市政府出台的招投标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
(三)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向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运作,依法设立招标代理处,具体承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市区土地出让等招标投标交易工作,并实施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法受理和发布招标采购拍卖等交易信息;
(三)负责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标采购拍卖政策法规,拟定招标采购拍卖交易工作制度、流程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使用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投标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及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六)按规定收取有关交易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代收代退投标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七)负责对招标采购拍卖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八)配合监察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拍卖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九)指导、协调县市区招投标业务工作;
(十)接受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第六条 市本级(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各类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市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市招管办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管办。
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在招投标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组织各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市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事项: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造价咨询库会员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代理处组织招标人、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招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材料;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六)答疑;
(七)接收投标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返还投标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招标组织形式,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招标文件到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到市招管办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政府采购通用货物、设备等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发布。评标结果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招标人须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应当在5日内报市招管办备案。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市招管办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与中标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出具金融机构提供的履约保函、低价风险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市招投标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建设项目交易中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采购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土地出让人、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产权转让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再熟悉不过的话题。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该分工形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大量建筑企业为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而同意非公司员工来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该非公司员工也自然被委任为“项目经理”。
下面我主要想给各位建筑行业的朋友讲讲预防内部承包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1、作为建筑公司应该对项目经理进行谨慎的选择,不要为了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内部承包要是进行的顺利,给公司和承包人都会带来可观的利润,但是进行出现偏妥,可能导致大量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民工的闹事甚至被起诉,同时与业主的纠纷也绵绵不断。所以建筑公司在确定内部承包人即项目经理时,要慎之又慎,考察该人员的实际履行能力,业务素质,人品道德等因素,建议在选择项目经理时,收取其相应的风险保证金,一致发生纠纷,建筑公司代为垫付款项后,也能适当的弥补损失。

2、签订严格的内部承包合同, 在合理分配公司和项目经理权利义务的同时,防范内部承包风险。

a、我们建议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工程款请款制定,原则上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拨款只需满足工程正常使用即可,承包人请款时应明确所申请工程款的用途,包括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商工程款等,同时要提交相应的请款票据,如合同、发票、民工名单等。

b、约定项目经理对外的任何转包行为都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已经项目经理私自分包导致法律风险的责任承担形式。同时约定,项目经理没有经得公司同意私自转包的违约责任,已经建筑公司的单方解除权。

c、因项目经理原因导致公司账户不查封,约定项目经理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尽量详尽。

d、对于公司对项目部拟定的各种制度也应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以备追究责任时有据可查!

3、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风险控制

a、项目部的各种计划包括进度、成本、质量、安全公司应了如指掌。对相关材料进行不定期核查。

b、杜绝业主直接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打入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c、建立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项目部印章最好指派建筑公司一名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盖章记录。同时在项目部印章刻上“无签约权”等字样建议圆形章最好环刻。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

d、建议与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对账制度。

以上仅仅上本人给建筑行业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结合建筑行业内部承包管理期间乱象作出的总结,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