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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重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责任和义务/杨红良

时间:2024-07-23 01:2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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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重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杨红良


  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经突破两亿,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城市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也已成为随时可能侵犯持卡人合法权利的“危险地带”。近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文件主要对信用卡发行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对发卡银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要求,有利于对持卡人权利的保护。综观近年来信用卡领域中公民合法权利不时受到侵害的各种现象,至少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作出调整,加重商业银行在信用卡领域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权利平衡。
  一方面是应当加重发卡过程中商业银行的材料审核义务。近年来,常有公民个人直到被某一商业银行以信用卡纠纷告上法庭之后才知道自己在那家银行里“开立”了信用卡并且透支消费,拒不还款,而事实上这个开立过程都是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其中又以他人仅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便成功开立信用卡的为多数。如果诉讼中能够查明信用卡确非被告本人开立,也不具备表见代理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即信用卡名义持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一旦被推上被告席,出庭应诉、聘请律师等“打官司”事务,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繁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名誉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从源头上减少这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负有对办卡人身份信息的谨慎审查、核实义务。按照有关成文法规之规定,只有在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但事实上大量的信用卡发卡过程中并未做到这一点。有的银行为了完成“跑马圈地”式的发卡任务,违反规定降低要求,在申请人不提交充分信息资料的情况下就为其大开绿灯,除了给银行自身日后的收单业务埋下重重风险之外,更有可能给普通百姓施加麻烦和负担。为此,在本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在发卡环节中对申请人身份和递交材料的审核责任,并通过加重处罚措施来提高商业银行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高度和执行力度。
  另一方面是应当加重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契约条款的解释义务。信用卡业务中涉及账单日、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最低还款额、透支、提现、免息期等各种专业性很强的术语,其具体含义对于我国普通百姓来说往往显得费解。所以,尽管有本人“白纸黑字”办理了申领手续,但如果没有得到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往往并未真正理解在这些日后会遇到的情形中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仅仅因为有了书面约定而认定申请人认可并接受了双方的“约定”内容,其实对申请人来说并不公平。另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制定的“游戏规则”,则更不容易为申请人了解。比如,大多数银行目前仍在执行的“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规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极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尽管据说这是国际通行规则,但我国国情还是需要兼顾的,否则无异于银行在“巧取豪夺”持卡人。本人曾代理过的一个案子当中,被告是我国文艺界一知名人士。银行起诉他时,他三年前透支消费和提现的四万多元,已经急剧“膨胀”到三十多万多元。所以,在信用卡申领手续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负有如实、简洁明了地对重要条款进行披露和解释的义务。在书面形式方面,对凡是不易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的条款,应当以显眼的字体突出表示,以引起申请人注意,同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负有向申请人全面详细介绍主要条款的义务。这方面,可以推广这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做法,即对那些不容易理解且与申请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申领契约条款,银行应当要求申领人亲笔抄录,并就不明了之初进行咨询,以确保申领人对合约内容的充分了解。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府办〔20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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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经营者的生命和 财产安全,保证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顺利建设和有序运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由专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者)承担建设和日常 运行、维护管理。

系统首期向出租车提供车辆定位、调度(预约租车)、报警、信息广播等基本服务,并逐步向 出租车提供增值服务。

第三条 市财政、物价、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 系统运行中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并加强相互之间及与运营商的协作。

第四条 本市出租车应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和税控计价器。

第五条 系统在运营商设立总监控中心,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地税局、市交通 运输管理处分别设立报警、税控、调度与营运数据管理分中心。

第六条 运营商对出租车首次入网安装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按 规定收取入网费。出租车因故终止营运的,该装置应缴回运营商。

新投放出租车应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

第七条 驾驶员应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领取上岗证的同时,领取、使用智能驾驶员管理卡 (以下简称IC司机卡)。IC司机卡应与上岗证同时使用。

IC司机卡用于开关税控计价器和从税控计价器上下载营运数据、记载违章信息。


每辆出租车按两名驾驶员免费配发IC司机卡。因故变更、新增驾驶员或原卡丢失、损坏的应 及时申领,并缴工本费。

IC司机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八条 税控计价器启用后,出租车必须使用卷筒式“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出租车受租到达目的地,应即打印发票并给付乘客,按发票金额向乘客收取租车费用。

第九条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维修、改造税控计价器及其连 接装置。

第十条 入网出租车按月向运营商缴纳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由出租车企业统一收取后向 运营商缴交。

入网费和基本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出租车企业可向运营商申请设立本企业车辆调度终端。

第十二条 运营商应加强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系统的日常运行,保证报警、调度、 营运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为各分中心、企业调度终端、车载终端提供技术保障。 

第十三条 各分中心和企业调度终端、车载终端用户应规范使用、认真维护,不得擅自拆卸 、维修、改造。

破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车载终端损坏和营运数据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终端用户、驾驶员应接受运营商及公安、地税、技术监督、运管部门共同组织的 岗前培训。系统建成后,该培训内容纳入运管部门的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为保证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仅限于出租车营运期间遭遇抢劫、杀人、涉枪、涉爆等 突发性恶性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时使用。非紧急情况的交通事故、驾乘间一般纠纷等,应使 用车载终端的相关功能键或语音报警,不得使用紧急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应在1小时内将出租车开到具备资质的维修机构修理。

第十七条 系统开展预约租车调度服务后,驾驶员抢答确认调派任务而不完成服务的,视为 拒载。

第十八条 系统或车载终端无法正常工作时,驾驶员必须当班通过IC司机卡采集税控计价器 上的营运数据,并到指定公共采集点下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IC司机卡将无法使用或税控计价器将被停止工作:

(一)前款规定情况,营运数据未及时下载;

(二)未按规定缴交税款;

(三)违反出租车行业管理法规,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处理;

(四)上岗证逾期未经审验;

(五)车辆营运期满未办理注销;

(六)车辆未按规定审验。

第十九条 税控计价器的安装、维修、周期检定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总监控中心采集到的出租车营运数据应根据地税、运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按其各 自需求的数据传送给地税、运管分中心。运营商不得对营运数据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一条 税控营运数据的接收、处理和税收征收由市地税部门负责。

总监控中心接到紧急报警后,应即对报警车辆进行监控,核实警情,并将情况提供给市公安 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复核和处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运数据的行业管理分析、决策及IC司机卡的管理工作由市运管部门负责。

运管部门应将驾驶员和IC司机卡发卡信息及时通过总监控中心传输给市地税部门。

第二十三条 总监控中心、各分中心及企业调度终端未经市运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出租车发布 与出租车行业管理、服务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系统运营商应设置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的税控计价器、车载 终端、报警装置维修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部门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部门及系统运营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 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发〔2005〕6号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对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5日

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干部队伍的源头建设,把乡镇和企业(以下简称“两个源头”)建设成为党政干部成长的深厚源头和重要基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高素质的人才支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桂发〔2002〕5号)、《玉林市乡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玉办发〔2003〕58号)等文件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抓好乡镇和企业两个干部成长源头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成长源头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不断加强源头干部的培养教育,及时充实源头干部队伍,大胆选拔使用,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素质人才保证。

第二章 乡镇干部的选配充实

第三条 选配充实乡镇干部,必须注重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专业结构。新进入乡镇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含机关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公务员”),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学历可适当放宽外,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要特别注重从普通高校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经考试公开选调和录用。
第四条 加大选调生选派工作力度,提高乡镇干部队伍层次和素质。选调生是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从区内外高校通过公务员考试选调到乡镇、企业等基层培养锻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是培养各级党政干部的重要来源。要有计划地增加我市选调生数量,并加快形成选调生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优秀选调生脱颖而出,成为乡镇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高素质成员和县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干部的重要来源。
第五条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乡镇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一定比例的科员、办事员职位,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程序择优录用,充实乡镇干部队伍。
第六条 从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中定向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玉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计划,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乡镇机关公务员补充录用数30%的指标,专门面向到村挂职大专以上毕业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毕业生和35岁以下大专学历以上的优秀村干部四类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从中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采取公开报名、参加自治区公务员资格考试、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充实乡镇领导班子。根据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重视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部分文化素质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抓经济工作、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进一步改善乡镇领导班子结构。

第三章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

第八条 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除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部分成员按规定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任免调配外,由企业自主负责,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做好企业选调生选拔培养工作,为企业和党政机关提供高素质后备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人才管理使用等情况,分别选择一定数量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基地,在充分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组织到区内外高校考察,召开公选会、招聘会等形式,向企业提供信息,推荐和录用相应专业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从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同时,从企业现有人员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进行培养。对选调生后备人选,经所在企业和本人同意,由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参加全区公务员资格考试,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和考察合格的,可录用为选调生。其公务员资格保留三年有效。
第十条 进入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选调生),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组织人事部门不干预企业的人事安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到企业创业锻炼。经征得企业同意,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政干部到企业任职或挂职,在开展创业经营的同时培养锻炼干部。

第四章乡镇干部的培养

第十二条 着重从加强学习培训和压担子实践锻炼两大渠道加强对乡镇干部的培养,使乡镇干部在学习培训中不断提高素质,在压担子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第十三条 全方位、多角度培训乡镇干部。凡拟提拔进入乡镇党政班子的,都必须经过乡镇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2个月以上培训,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提任前进行培训的,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压担子和挂职实践锻炼制度,加大乡镇干部培养的力度。看准苗子敢压担,对特别优秀、有ꊷ展潜力的乡镇干部,要敢于安排到重要岗位;条件成熟压重担,对乡镇优秀领导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拔到更高的领导岗位任职;年轻干部多压担,对乡镇年轻干部,要敢于根据其工作能力多分配工作,加大培养锻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乡镇干部赴县内外、区内外挂职锻炼,既要注意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又要注意选派到区内西部地区挂职磨炼;既要注意选派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挂职学习,又要注意为其他干部创造外出学习机会,使乡镇干部开阔视野,更新思维,加快成长。

第五章 企业干部的培养

第十五条 以提高企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目的,不断加大企业干部队伍培养力度,促进企业干部的成长。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公司)干部培训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中青年干部培训。培训内容要坚持兼顾岗位必备知识能力和当前急需知识能力的原则,突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建立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等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包括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工商管理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或国际培训组织进行培训项目合作,有目的地选送思想品质好、有培养潜力的青年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资深培训机构(大学院校)进行中长期MBA等学历培训,培养高素质的中高级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 对优秀企业干部大胆提拔使用,压担子锻炼。对品质好、有经营管理能力或发展潜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安排到适当岗位,给予平台,锻炼成长。适合担任企业领导工作的,提任企业领导职务;适合担任技术领导工作的,安排到技术领导岗位任职;适合担任党政部门领导工作的,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党政部门任职。
第十八条 选送企业干部挂职学习或职务轮换锻炼。尤其要注意选派企业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省市挂职学习,到区直、市直机关挂职学习,到发达国家考察调研,开阔思路,提高素质。要有意识地对中下层管理干部进行职务轮换,横向拓展管理干部的专业知识,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最优配置中培养、锻炼干部。

第六章 选派党政干部到“两个源头”培训和锻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培训基地作用,有计划地选派党政干部到企业培训或挂职锻炼,使之熟悉经济工作,提高党政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市委确定玉柴集团、玉药公司为市党政干部培训基地,每年分期分批选派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乡镇党政干部到玉柴集团、玉药公司轮训,每期不少于15天,着重培训学习玉柴、玉药员工的组织纪律、战略眼光、创新精神和务实作风,培养提高党政干部抓经济工作的能力。选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玉柴集团、玉药公司党委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期分批选派党政部门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选派挂职的重点企业为玉柴集团及部分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每批挂职期限为半年或1年。培养年轻干部从事经济工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有关企业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计划地选派县以上党政部门年轻干部到乡镇挂职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的艰苦创业精神,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综合素质。每批挂职期限为1至2年。选派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组织部门负责。

第七章 “两个源头”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干部的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党委(工委)及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总责,乡镇党委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一)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服务制、政务公开制、住乡镇制、机关值班制、调查研究制等乡镇机关工作制度,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
(二)县(市)区、乡镇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乡镇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有关待遇,为乡镇干部创造“栓心、留人、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县(市)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乡镇干部遵守工作制度情况定期检查、定期了解监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干部的管理,依照企业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完善乡镇和企业干部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季度(月份)业绩考核(着重企业干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准确评价乡镇和企业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提级晋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把乡镇和企业基层实践锻炼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大从乡镇和企业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力度。凡40岁以下干部没有乡镇或企业基层1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含挂职锻炼,下同)的,原则上不予提任乡镇党政正职、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和市直党政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县(市)区分管企业、经贸等经济工作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市、县(市)区综合经济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分管过企业工作干部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加大选调乡镇和企业干部进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力度。县以上党政机关出现缺额时,要优先从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乡镇、企业干部或有乡镇、企业工作实践经历的干部中选配补充。县以上党政机关从乡镇机关公务员中补充人员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职位要求择优调任或转任。自治区选派到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在乡镇锻炼1—3年后,根据桂发〔2002〕5号文件规定,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企业干部经考核符合提任县处级和县(市)区、乡镇乡(局)级领导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安排担任县处级和县(市)区、乡镇乡(局)级领导职务。企业选调生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并征得企业同意,从取得公务员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试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超过三年期限的,可经重新参加自治区公务员资格考试获得通过后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