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公、私物之间的相邻关系与加重的一般使用/刘建昆

时间:2024-06-24 02:3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私物之间的相邻关系与加重的一般使用

刘建昆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些不动产公物,例如城市道路、广场,都是建立在土地不动产之上的,并且由公物行政机关供给公众使用。这些公物与周边相邻的私物——常见的是私人土地不动产、建筑物等,具有与《物权法》上私物之间类似的相邻关系。公众用公物与公务用公物之间有时候也存在这种关系。

  对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我国物权法亦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物与私物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又有不同于私物之间相邻关系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由于公物的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管理机关对公物的管理行为,往往成为“行政处分”(相当于大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其次,由于共用公物是供一般民众使用的,相邻关系不可避免的涉及一些公共利益,尽管管理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公众的使用利益,但是相邻关系中公物的另一方具有一般利用之外的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用有时候被归入“依赖利用”,有时候则不是。第三,私物之间因相邻关系纠纷仅产生民事上的请求权,而在公物往往以公物警察权规则排除妨碍、保护公物。这就不可避免的在相邻关系中糅杂了大量的公法的因素。

  公物脱胎于私物,必然有与民法上物权相类似的内容。例如城市道路下燃气管道的敷设,尽管外观上属于行政上的许可,但其内容与物权法上的地役权实相当类似。以城市道路而言,交通,只是公物利用中的一种而决不是全部,那种在城市管理中一切以交通为中心的道路观是十分狭隘的。根据德国学者沃尔夫等的介绍,在德国公物法上,“沿线居民的使用”“内容上超过一般使用权,即使单行法没有规定”。在我看来这种“加重的一般使用”或者“依赖利用”正与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有相当的渊源。
 
  原则上,公物与私物之相邻关系应该首先适用公法特别法之间的规定;我国也存在一些例如城市管理中沿街商户的行为规制、惩处条款。但是,由于城市道路立法即《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严重滞后,这些零散条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是无从谈起的(例如,限制将沿街商户因为装修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的规定,就与物权法第八十八条的原则相悖,显得相当不合理)。盖立法上关于公物的一般利用、依赖利用、特殊利用的分类观念尚没有形成,具体规定亦没有体系。其实由于内容上具有相似性,未来公物立法,也可以参考《物权法》的内容,科学的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保障沿线居民的利益,合理设置并谨慎动用公物警察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录: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8]96号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成立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非贸易性和贸易性企业及机构;鼓励企业和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有效渠道积极开展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争取发达国家或联合国的双边或多边经援项目。

  二、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所分得的利润,自赢利之日起五年内,交纳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五年期满后仍可酌情返还。

  三、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分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允许留在国外扩大再投资。

  四、凡我市境外企业(系独立法人主体)回市内进行投资,视同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我市境外企业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成建制派往海外长驻的主要负责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携带配偶,其他工作人员可享受一年一度回国休假和二年一次配偶出国探亲的待遇;派往条件艰苦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常驻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携带配偶,并视项目情况在生活及奖金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六、我市境外企业或其它外经项目的长期驻外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可在此类人员初次出国时一次性报原项目审批机构审批,政府部门不再另行审批,境外企业的中方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开始实施之时起,也可按一次批准,当年多次往返有效的办法予以办理。

  七、我市外经企业及通过我市和外地外经企业开展外经合作项目的有关单位,在经营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劳务所得部分和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所得利润部分、接受援助项目所产生的效益部分,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三年内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三年期满后二年内仍可酌情返还。

  八、为与国际劳务合作接轨,扩大我市劳务输出的数量,在组织劳务输出的整个运作程序中,有些环节可以采取相应办法,以适应劳务输入国、外方雇(业)主对劳工输入的具体要求。必要时,可由市外经委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掌握原则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相应处理,为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

  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在实习阶段被外方雇主或外经公司录取为对外劳务输出,可视为实习在国外完成对待。只要在国外经公司写出鉴定后,学校应视为同期毕业生对待,按学籍管理规定到期办理毕业手续并发给毕业文凭。

  十、赴外劳务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劳务合同期间,其档案和户籍由原工作单位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本人回国后按人才交流有关规定重新就业。

  十一、赴外劳务人员回国后,原企事业单位可允许其回原单位工作,但劳务人员应在出国前与原单位签订回国后继续回单位工作的协议。

  十二、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对于经营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在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信贷、融资和担保问题。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假肢厂:
为了方便农村广大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肢体残缺者安装和维修假肢,我们为各省属假肢厂配备了假肢工程车。一年来,已有十五个省、市假肢厂定期下乡为肢体残缺者服务,扩大了假肢安装面,也为国家和肢体残缺者减轻了外出装配修理假肢的交通食宿费用负担,深受农村残废人的欢
迎。在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步入正轨后,各假肢厂必须积极推广和使用标准件,加快假肢装配速度。我们要求一九八二年凡配有假肢工程车的假肢厂,都要把下乡为肢体残缺者服务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真正做好定期下乡的服务工作。
假肢工程车设有固定专用设备,是社会救济福利部门为残废人服务的专用车,必须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山东、陕西、天津、湖南、安徽、江西、广东、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的交通部门,对此给予积极支持,批准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免收养路费。但也有一些省、区
对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尚未免收养路费,影响这一工作的开展。
最近,交通部公路局对假肢工程车养路费问题复函我部城福司,认为应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计交 1981233号文的精神,由假肢工厂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联系解决。现将上述文件印发你们,请与当地交通部门联系解决
这个问题。



198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