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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4条/居松南

时间:2024-07-06 16:2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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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4条
居松南

Article 4 Credits v. Contracts

a. A credit by its nature is a separate transaction from the sale or other contract on which it may be based. Banks are in no way concerned with or bound by such contract, even if any reference whatsoever to it is included in the credit. Consequently, the undertaking of a bank to honour, to negotiate or to fulfil any other obligation under the credit is not subject to claims or defences by the applicant resulting from its relationships with the issuing bank or the beneficiary.
A beneficiary can in no case avail itself of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existing between banks or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issuing bank.
a.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b. An issuing bank should discourage any attempt by the applicant to include,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redit, copies of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proforma invoice and the like.
b.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解读:
本条款是的规定是信用证的精髓所在,信用证之所以能够在广泛范围内得到大家的认同,其魅力及在于信用证独立于商务合同。申请人通过开立信用证将付款的权利完全转让给了信用证开证行,受益人通过接受信用证将请求付款权利施加于开证银行,配合单据独立原则。
从法律角度来看,信用证如果我们把它看成一个合约的话,则信用证合约最核心的部分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就如何付款做出了安排,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旦开证行发出信用证,即受其约束。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只不过是信用证开证的背景。虽然就开立信用证而言,是开证银行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外发出信用证,但是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并不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开证行并不是申请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付款代理人。因为基于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其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开证行的开立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从而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不依赖于贸易合同产生任何效力。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UCP600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因为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远比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密切,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如果开证行承担了付款义务而申请人不愿意承担偿付义务,则受损的是开证行。所以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开证行很容易被卷入商业纠纷,以单据存在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这类情况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很常见的。尽管最终拒绝付款的比例不高,不过因此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声誉。
UCP600认为信用证开证行就单据所做的判断等行为是基于自己对信用证的判断,开证申请人无权就开证行的判断态度做出任何抗辩,申言之开证合同和信用证合同也是独立的合同,开证申请人是否偿付开证行款项是基于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关于开证申请约定的合约,而非基于信用证本身。
正是因为UCP不鼓励将信用证交易和贸易捆绑的行为,所以UCP对此类条款采取和和单据相结合的态度,只要没有和单据相明确直接关联,则可以不予理会。
2009-2-13

作者: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居松南
联系方式:
Email:pinesouth@163.com
http://www.lawuser.com.cn
Moblie:13851473926
MSN:jusongnan@hotmail.com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现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农村生活 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附件: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1.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

  3.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4.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及环境承载力等差异,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

  5.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粪便和生活杂排水实行分离并进行处理,实现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6.在沼气池推广较好的地区,应将已建成的大量沼气池与生活污染物的处理和利用相结合,采用污水、粪便和垃圾厌氧发酵,沼气能源利用及沼液、沼渣农业利用的新型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技术路线。

  7.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卫生、可再生能源和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建立县(市)、镇、村一体化的生活污染防治体系。

  8.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对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1.农村雨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通过坑塘、洼地等地表水体或自然入渗进入当地水循环系统。鼓励将处理后的雨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等。

  2.对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农村,宜采取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对于人口相对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

  3.在没有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不宜推广使用水冲厕所,避免造成污水直接集中排放,在上述地区鼓励推广非水冲式卫生厕所。

  4.对于分散居住的农户,鼓励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气候条件适宜的农村,鼓励采用集中自然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落,宜采用集中处理。

  5.对于以户为单元就地排放的生活污水,宜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沼气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处理技术和设施。

  6.鼓励采用粪便与生活杂排水分离的新型生态排水处理系统。宜采用沼气池处理粪便,采用氧化塘、湿地、快速渗滤及一体化装置等技术处理生活杂排水。

  7.对于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并建有完善排水体制的村落,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二级生物处理技术。

  8.对于处理后的污水,宜利用洼地、农田等进一步净化、储存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水体。

  9.鼓励采用沼气池厕所、堆肥式、粪尿分集式等生态卫生厕所。在水冲厕所后,鼓励采用沼气净化池和户用沼气池等方式处理粪便污水,产生的沼气应加以利用。

  10.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沼液及沼渣等可作为农肥施用,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鼓励以就地消纳为主,实现资源化利用,禁止随意丢弃堆放,避免二次污染。

  11.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应实现人畜分离。鼓励采用沼气池处理人畜粪便,并实施“一池三改”,推广“四位一体”等农业生态模式。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1.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金属、玻璃、塑料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置。禁止农村垃圾随意丢弃、堆放、焚烧。

  2.城镇周边和环境敏感区的农村,在分类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处理处置生活垃圾。

  3.对无法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在分类收集基础上,采用无机垃圾填埋处理、有机垃圾堆肥处理等技术。

  4.砖瓦、渣土、清扫灰等无机垃圾,可作为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等材料使用。

  5.有机垃圾宜与秸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进行静态堆肥处理,或与粪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沼渣等混合堆肥;亦可混入粪便,进入户用、联户沼气池厌氧发酵。

  四、农村生活空气污染防治

  1.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从源头控制农村生活空气污染。

  2.推进农村生活节能,鼓励采用省柴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炉灶,推广使用改良柴灶、改良炕连灶等高效低污染炉灶,并应加设排烟道。

  3.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农村应减少使用散煤和劣质煤,推广使用低氟煤、低硫煤、固氟煤、固硫煤、固砷煤等清洁煤产品。

  五、新技术开发与示范推广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研发适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开展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与推广,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2.鼓励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多种途径加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促进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

  3.鼓励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防治专业化、社会化技术服务机构,完善县(市)、镇、村一体化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体系,鼓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农村污染防治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水平。

  4.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科技知识普及和传播,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


法学教育有问题 法学教师没问题
——江南孤雁《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的思考,再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龙城飞将


  我国的法学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网友江南孤雁是某高校法学院刑法学教师。最近,他给法学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布置了一道作业,题目是“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他将收集上来的答案陆续公布在自己的博客中。他在文章的结尾写道:“我国大学的法科教育该如何进行呢?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该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呢?当我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而学生们普遍胆怯地低下那本应高昂的头颅时;当我看到学生的作业中有那么多的令人不如意时;当我看到年轻的法科学子迷茫的眼光时,我的心中充满了疑问:我国的法律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
  江南孤雁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许多博友热议。留言中有怪老师教学时太显示自己才能,旁征博引,脱离主题,有怪学生基础不扎实,学习不专心等。也有人提出疑问:法学教师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与上述的各种观点不同,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大学刑法学教育时没有把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这两者分开。为此,我写过一篇短文,题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
我认为,不是法学教师出了问题,而是法学教育本身有问题。刑法学组成体系的问题是主要的,教师的教学方法、教材内容等问题是次要的。

  现行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刑法教育使用的教材一般叫做《刑法学》。刑法学教材从结构看,又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刑法划分为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划分为总论和各论。从内容体系来,主要以我国现行的刑法基本结体为其体系,又加上一些犯罪学理论的内容。总之,是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与一些刑法理论的总和。
这样的刑法学结体,在教学中会产生一些问题。老师往往会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多从法理、国外刑法的原理等方面进行介绍。学生则更现实一点,他们希望刑法学课程能够帮助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在同一本教科书内,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又不全有。这就产生老师作为供应方与学生作为需求方不匹配的矛盾。由此可见,学生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答案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更大的问题在于,在这样的体系下学习我国的刑法学,若教师传播知识多了,就会冲淡刑法的根本规定,到了刑法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用法理代替法律、用国外刑法代替中国刑法的现象。不但学生容易产生这种现象,就是许多专家名人也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以至于当人们研究一个具体的案例,平民百姓拿刑法的规定来进行论辩时,有着法律专业教育的“专家”们往往对他们嗤之以鼻,说他们不懂法律。在他们看来,用外国法律解释中国法律、用法理解释法律、用英美法系处理民事纠纷适用判例法的习惯来解释中国的刑法、用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法律、用省一级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或通知代替两高的司法解释,这样才叫懂法律。而直接用中国的刑法解释中国的刑事问题却成了不懂法律。实际上,这是个别专家的口水代替法律,口水之治代替法治,是非常危险的。

我国现行的刑法学可以分为
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两门课程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实质上并没有将刑法的法律与刑法的法理分清楚。
  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可以分为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刑法法律学直接解释中国刑法法条的具体含义,隐藏在其背后的法理,所支持与压抑的利益主体等。法律学要求人们理解并遵守现行法律,不能以法理代替法律。刑法法律学的传授,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其原理,能够帮助其通过司法考试,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刑法为工具。
  刑法法理学则可以旁征博引,引用国外好的刑法,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法条进行评价,进行刑事立法研究等。同时,还可以引进国家刑法各个流派的观点,对中国现行刑法进行研究与探讨。刑法法理学也许可以作为大学法学院中独立的一门课程进行教授,研究生和博士生可能还作为研究课题进行专题研究。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及可以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只限于帮助学生理解法条的规定,一定不能按照书的作者自己的理解或观点随便解释。
  刑法法律学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刑法总论与分论两个部分。总论解释刑法的总则部分,分论解释刑法分则的各项罪名。此外,还可以有一些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的简要叙述,以及旧刑法与新刑法修改的内容的对比,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原因等,帮助学生加深理解。

刑法法理学的特点及可能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理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可能包括下述内容:
  犯罪学:
  亦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犯罪学于19世纪末诞生于欧洲大陆,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将犯罪学应用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犯罪行为、犯罪原因以及治理对策。研究方法除传统的犯罪动机等理论之外,可以使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各学科的成果和方法进行研究。比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就有专门的章节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成本、社会控制犯罪的成本等。
  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西方的观点取狭义,拟将犯罪学或称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对策学分为不同的两个部分或者两个学科。
  预防犯罪学:
  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学科,也可以称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对策是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以至全体公民,为预防乃至减少犯罪现象而采取的一切宏观、微观的政策、策略、措施、方法的总和。
  预防犯罪学的内容可以包括刑罚学、犯罪的社会预防、罪犯改造学、受害人补偿学、刑事和解研究等内容。
  可以用不同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比如用心理学方法研究犯罪的学科可以称为犯罪心理学,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经济学,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社会学,用历史学方法进行研究以及犯罪历史发展的可以称为犯罪历史学。
  再比如,用分类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称为犯罪分类学。犯罪分类学,或者使用一个时髦的词汇,犯罪谱系学,是犯罪学的具体深化研究,分不同类型的研究,比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跨国犯罪等,亦可以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犯罪进行研究。
  刑法法理学流派: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流派的本质是超俗而非庸俗。法学流派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才能真正成其为一种流派。
  现在西方法学理论通常将法学划分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由此可以发展出自然法刑法学、实证法刑法学和社会法刑法学。当然,再细一点划分,可以出现法经济学刑法学、自由法学刑法法、新黑格尔主义刑法学、新康德主义刑法学、功利主义刑法学等。

构筑“大刑事法学”

  到更宽广的视野中,可以构筑“大刑事法学”。它由两个方面的课程组成。其一、刑侦学:寻找犯罪线索,还原事实真相。其二、犯罪对策学:根据刑侦确定的事实,决定是否进行犯罪处罚以及处罚的量度。如上所述,它实质上主要是现行刑法学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包括刑法法律学和刑法法理学。刑法法律学作为对法条的解释,刑法法理学作为对刑法的后备补充力量而存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上面已经作了论述。着重讲一下与犯罪对策学相对应的刑侦学。